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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印发贵州省驻军拥政 爱民规定和贵州省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202
  • 【发布文号】黔府发[1998]56号
  • 【发布日期】1998-12-29
  • 【生效日期】1992-12-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印发贵州省驻军拥政 爱民规定和贵州省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印发贵州省驻军拥政
爱民规定和贵州省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

(黔府发〔1998〕5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人武部,预备役师、团,武警贵州省总队及各支队,武警贵州省消防总及各支队,武警贵州省警卫局:
现将《贵州省驻军拥政爱民规定》和《贵州省拥军优属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这贵州省军区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贵州省驻军拥政爱民规定

为继承和发挥我军拥政爱民的光荣传统,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省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驻黔各部队要切实抓好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带头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各部队要树立拥政爱民先进典型,促进拥政爱民工作的开展。对在拥政爱民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大张旗鼓地给予表彰和宣传;对在军政军民关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三、要把拥政爱民教育纳入部队政治教育总体规划,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评比。

四、要结合形式,任务和重大节日,进行我军性质、宗旨和拥政爱民光荣传统教育,广泛开展“热爱贵州,建设贵州”活动,不断增强广大官兵“把驻地当故乡,视人民如父母”的爱民意识。

五、教育干部、战士在与人民群众交往中,要讲文明、讲礼貌,谦虚谨慎,协商办事,讲究方法。要进行民族宗教政策教育,自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尊重人民群众。

六、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管理办法》(国拥〔1993〕5号),大力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的宣传教育,组织官兵积极参加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

七、认真执行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参加地方义务劳动的规定,在完成教育训练和战略执勤任务的同时,积极支援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围绕军民共建、重点工程、扶贫攻坚、“希望工程”、社会稳定、抢险救灾等开展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八、坚持以地方为主,积极开展军(警)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并将此活动与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团(支队)以上单位要重点抓好一至两个示范点,以点带面,推动创建活动的开展。要向驻地附近中小学校派出校外辅导员,在培训“四有”新有上狠下功夫。军(警)民共建点的选择要就地就近,并由团(支队)以上单位统一确定。共建活动主要在学校、街道、农村、工厂、车站等基层单位开展。严禁以共建名义搞经济实体,防止军(警)民关系商品化、庸俗化。各部队要切实加强领导,努力提高军民共建的整体水平。

九、驻黔各部队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部队优势,积极参加当地重点工程建设。各军分区、人武部要积极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成建制投入坡改梯、农田水利、植树造林、兴修公路等重点工程建设,坚持每年做一两件有影响、有规模、有声势的实事。

十、积极参加扶贫攻坚工程,认真贯彻落实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扶贫工作的意见》(〔1994〕政群字第5号),广泛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团(支队)以上单位要确定一至两个扶贫联系点,驻扎分散的营(大队)以下单位也要联系驻地附近的极贫村、极贫户,实行定点扶贫。大力开展科技兴农、卫生扶贫和文化下乡活动,帮助贫困群众早日脱贫致富。

十一、积极参加“希望工程”,帮助失学儿童入校学习,大力开展“1+1”希望工程助学活动,为发展贫困地区教育事业作贡献。

十二、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军(警)民联防,协助地方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为维护社会稳定作贡献。

十三、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做好抢险救灾的各种应急方案和准备工作,如遇灾情,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力以赴,投入抢险救灾,并积极帮助灾区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十四、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贵州省国防教育条例》,积极配合地方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团(支队)以上单位每年要抓好一至两个国防教育联系点,要组织不同层次的人员开展军事训练、军事夏令营和“国防日”、“国防宣传月”等活动,增强全民国防观念。

十五、积极开展学雷锋、树新风活动。部队基层单位要组织学雷锋、树新风活动服务小组,定点照顾烈军属、孤寡老人和伤残军人,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服务活动。各部队的医疗单位,每年要定期组织医疗小组深入农村或扶贫点开展医疗助民活动,为人民群众防病治病服务。

十六、各部队官兵要自觉向人民群众学习,尊重人民群众,为人民群众服务;讲究文明用语,军容严整,举止文明,自觉维护部队声誉,维护军人形象;乘车主动让坐,扶老携幼,做遵守社会公德、树立良好道德风尚的表率;见义勇为,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做申张正义的排头兵。

十七、军(警)驾驶人员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划,不搞特殊化,做好文明行车。

十八、妥善处理军(警)民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在处理军(警)民矛盾和纠纷时,要从大局出发,坚持军民一致的原则,在当地党政军机关统一领导下,本着“团结--协商--团结”的原则,主动协调,互谅互让,严于律己,妥善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

十九、严格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和军队的其它有关条令、条例。凡部队与驻地军政军民关系紧张的,不能评为拥政爱民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对严重违犯群众纪律,发生重大军(警)民纠纷的要追究当事者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二十、定期走访检查执行群众纪律情况。连(中)队每月、营(大队)每季度、团(支队)每半年进行一次执行群众纪律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十一、省军区系统应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主动协调驻军(警)做好拥政爱民工作。其主要任务是: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的部署,负责驻黔部队开展拥政爱民工作,掌握军(警)民共建情况;参加检查和指导各地各部队的双拥工作;与地方有关部门共商年度双拥工作和重大节日走访慰问活动;协调驻黔部队承担地方急难险重任务;积极为军地双拥工作当好参谋。

二十二、各部队要把拥政爱民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有一名领导分管这项工作。团(支队)、营(大队)、连(中队)都要成立拥政爱民工作组织,由一名领导担任组成,班、排要指定一名群众工作骨干。

二十三、各部队要把拥政爱民工作列入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并作为政绩考评内容和中央军委颁发的《军队基层建设纲要》达标内容。团(支队)以上机关要在“八一”建军节和春节期间,召开驻地军政军民座谈会,交流经验,研究下年度工作。

二十四、部队开展重大活动需要地方支持的,要提前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争取支持帮助;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要对官兵进行拥政爱民教育和讲评。

二十五、各部队开展拥政爱民工作在上级和当地党委、政府及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二十六、本规定适用于驻黔人民解放军及武装警察各部队。

二十七、本规定由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贵州省拥军优属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军队建设,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政府要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制定拥军优属制度、措施,纳入工作目标进行考核管理,并及时解决拥军优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拥军优属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要把拥军优属宣传教育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把全民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宣传教育作为各级各类学校的必修课。各级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宣传单位,应加强经常性的拥军优属宣传报道。每年元旦、春节和“八一”节期间,各地要开展“双拥宣传月”活动或“双拥宣传周”活动,组织走访慰问当地部队和优抚对象,征求对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为部队和优抚对象办实事,解难题。每年征兵工作期间,要开展“国防教育宣传月”活动,不断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在全社会形成爱国拥军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加强对烈士纪念建筑物、革命战争遗址、革命纪念馆的管理和维护,使之成为爱国主义和国防教育的基地。

四、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和军(警)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把组织开展双拥活动作为“讲政治”和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评选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的重要内容。

五、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军事设施安全。在建设施工中,凡涉及军事设施和军队房地产等问题,应征得部队同意。杜绝破坏军事设施的事件发生,如发生此类事件,要及时依法处理。

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部队粮油、副食品、蔬菜、水电、燃料和其它日用生活品的供应保障工作,属于地方财政补贴的要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补足。

七、积极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教育训练、军事演习、战备执勤、国防施工、营建、生产等各项任务。对部队营建、训练、“菜篮子工程”建设等需要征用土地,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优先审批。要确保国防交通的安全畅通。按规定各地停车场和公路、桥梁、隧道等对部队车辆(含武警、消防等部队)一律免费停放和通行。

八、积极开展科技、智力拥军活动,为军队培训科技人才。协助部队搞好各类教育,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九、省内各火车站、汽车站和民航售票点对现役军人(含武警、消防等部队官兵,下同)优先售票,有条件的应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和开设“军人候车(机)室”。医院、邮电等服务行业和单位应设置现役军人、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优先标志,优先给予服务。

十、凭有效证件,各地公园(风景名胜)、公厕对现役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实行免费开放。现役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城市公共汽车享受减免费优待,具体减免标准由各地制定。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内民航客机、火车、长途公共汽车等,票价等优待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十一、部队在执行军事演习、野营拉练、抢险救灾等任务时,地方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要积极支持、热情接待和慰问,协助部队做好后勤保障等工作。

十二、各地要动员适龄青年踊跃报名参军,并严把征兵质量关,为部队输送合格兵员,确保无责任退兵。

十三、积极支持配合部队开展争创先进连(中)队和争当优秀士兵活动。对立功军人和被评为优秀士兵及省以上先进个人的,各地对其家属要送发立功喜报或贺信,并给予奖励。

十四、按照“教育先行、预防为主”的原则,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军(警)民矛盾、纠纷。发生军(警)民矛盾和纠纷时,地方领导要出面,主动与驻军联系,从大局出发,维护军政军民团结,维护部队声誉,本着“团结--协商--团结”的原则,及时依法妥善解决。

十五、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经常与警备司令部加强工作联系,积极维护和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对寻衅、谩骂、侮辱、殴打军人者,要及时制止,并视情节依法惩处。对涉及军人的刑事、治安案件及交通违章肇事等问题,应及时与部队联系处理。对于冒充军人、军车或者以军队、军人的名义进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十六、对符合有关规定,经部队批准,随军调动的现役军人配偶、子女,公安、粮食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户粮迁移手续。
对已有工作的随军调动的现役军人配偶,现役军人所在地人事、劳动部门应协调有关单位,在半年内妥善给予安置,有关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对无工作的随军家属及达到就业年龄的子女,劳动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十七、企业在调整劳动组合和人员结构时,对现役军人家属应当优先安排上岗,对不适应工作的应妥善安排。对企业破产而失业和困难企业的下岗职工属于现役军人配偶的,其主管部门和人事、劳动部门在安排再就业时应优先安排。

十八、各部门、各单位对现役军人配偶到部队探亲的,假期安排要给予保证。

十九、对现役军人子女入学入托,当地教育部门和学校、幼儿园应本着就近就地原则,积极接收,优先安排。现役军人因实际困难要求安排子女到驻地以外学校、幼儿园入学入托的,经部队政治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和教育部门批准,学校、幼儿园应积极予以接收。

二十、各级政府应当做好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工作。任何公民都有交纳义务兵优待金的义务。优待金以县(市、市辖区、特区)统筹。对农村义务兵家属的群众优待由县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其优待标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义务兵入伍前有工作单位的,优待金由原单位按入伍前工资的80%发给其家属;义务兵入伍前没有工作的,其家属的优待金由当地民政部门统筹解决。

二十一、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金等,不作为家庭收入计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革命伤残军人,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予抚恤。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要随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提高标准。对已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还可享受群众优待,以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

二十二、各地可用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经费结余、兑现优待金结余转入和社会各界捐款赞助等方式建立拥军优属保障资金。资金要设立专户、专帐管理,用于解决优抚对象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二十三、对缺乏劳动力的农村优抚对象,乡、村要组织群众义务帮助耕种和收割。对农村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战士、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和特困户,要减免各类提留、社会集资和义务负担。

二十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资金、物资、技术、信息、项目等方面,积极帮助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勤劳致富。

二十五、企业在调整劳动组合和人员结构时,对在职革命烈士家属、革命伤残军人要给予照顾,企业破产或被兼并时,对他们应优先妥善安置。要尽量避免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下岗,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二十六、对家居农村确需建房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和现役军人家庭,乡(镇)应按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宅基地,并依法报批。对批准占用耕地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免耕地占用有关税、费。对家居城镇的优抚对象家庭,各地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制定政策时应当对他们给予优惠照顾。

二十七、对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实行公费医疗,医疗费由县(市、市辖区、特区)公费医疗机构统一管理,实报实销,不得包干给个人。对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革命烈士家属(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因治病无力支付医疗费的,由当地县(市、市辖区、特区)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医疗费减免。

二十八、各级财政对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优抚安置经费,必须保证全额、按时拨付。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优抚安排经费,主管部门应及时发放给优抚对象,不得截留挪用。

二十九、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积极接收、妥善安置退伍军人。每年对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安置要在6月底前完成。对荣获二等功以上,因战因公致残,长期在边远地区从事艰苦工作的转业志愿兵、退伍义务兵,在接收安置中应给予照顾。乡镇企业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农村退伍军人。对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选拨使用率每年要达85%以上。

三十、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政府分配的转业干部、转业志愿兵和退伍军人安置任务。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任务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十一、要依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安排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并在其生活福利、教育培训、配偶安置、子女入学、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对长期从事飞行、潜艇等工作或在边防、海岛、高原、沙漠服役,为部队建设作出较大贡献的干部,在分配去向、工作单位、职务安排等方面,按政策给予照顾。

三十二、按政策规定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认真落实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

三十三、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十四、各级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拥军优属实施细则。

三十五、本规定由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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