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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 部门发展连锁商业经营试点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702
  • 【发布文号】青政办[1997]26号
  • 【发布日期】1997-02-18
  • 【生效日期】1997-02-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 部门发展连锁商业经营试点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
部门发展连锁商业经营试点办法的通知

(1997年2月18日青政办〔1997〕26号)

省经贸委、省体改委和省贸易厅《发展连锁商业经营试点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发展连锁商业经营试点办法

连锁商业作为一种现代商业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在我国一些大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已有了较快的发展。它是带有方向性的一项重大改革,对改变传统的商业经营方式,调整商业结构,提高商业组织化程度,实现流通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为积极稳妥地在我省试办连锁商业,推动连锁商业经营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试点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目前,连锁经营在我省尚处于探索试点阶段。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供求状况日益好转,消费需求日趋多元化,促使商品生产从粗放型变为规格化、标准化、小包装化,适应连锁的销售方式。我省商贸企业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形成了一套布局较合理的商业网络。批发企业拥有良好的仓储运输设施,适于改造为配送中心;零售企业在扩大批发和试办自选商场等多方面已进行了尝试。故从我省目前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市场发育程度看,发展连锁经营的条件在西宁市、格尔木市已基本成熟。同时,发展连锁商业还存在不少制约因素和困难。应本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积极探索,努力试办,循序渐进,逐步推开的指导思想,走适合我省经济发展的连锁经营路子。
我省发展连锁经营的基本原则是:
1、坚持标准化、规范化,在规范化的基础上稳步发展;
2、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先试点、后规范,不能不顾客观条件,一哄而上;
3、既要打破部门、地区、行业界限,又要注意协调各方面的利益,确保原有企业利益不受损害,并能随着经济的发展,效益有所提高;
4、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坚持新建与改造相结合,因陋就简,逐步提高规模效益;
5、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以“菜篮子”、“米袋子”作为试点的突破口,以为民、便民、利民为主要方向,达到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的目的,逐步形成规模经营。

二、试点企业的确定
(一)试点企业的基本条件
1、企业有开展连锁经营的强烈愿望和要求,积极性高;
2、经营规模较大、效益好、综合实力较强,具有明显的行业优势;
3、企业管理科学,并已形成规模,服务质量好,信誉较高。
(二)确定试点企业的程序
1、连锁试点,由筹建单位提出申请,报告方案,省属企业直接由省贸易厅审核批准并报省经贸委、省体改委备案;西宁市、格尔木市试点企业由当地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省贸易厅和省经贸委、省体改委备案。
2、申报试点企业需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申请试点的理由等。
(2)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内容为:企业的经济实力;试点目的和经济技术评价;市场预测、发展规划;企业组织结构设计;实施步骤和其他需要明确的问题。

三、形式和步骤
为了切实搞好我省连锁经营,应坚持多形式、多层次的发展。正规连锁、特许连锁和自由连锁都可以进行试点。要根据行业特点,由企业选定连锁形式:一是改造旧网点,转换经营机制,试办直营连锁;二是依托经济效益好的大企业(集团)、联合若干中小型批发企业和零售商业组织跨地区的契约式连锁;三是合资合作发展连锁快餐服务店。
在我省发展连锁经营,首先要从粮油食品、蔬菜、饮食服务、石油等行业开始试办便民连锁。在充分利用原有门店的同时,积极大胆地向农资市场、批发市场、居民小区延伸发展,与其他经济成份开展平等竞争。其次,发挥我省资源优势,以经营菜牛羊肉的企业为龙头,组建批发零售一体化,连接牧工商的综合式连锁。再次,以名优商品、名优食品为龙头,组建跨地区的独具特色的连锁。第四,以有实力的大型零售企业为龙头,兼并或联合若干中小企业,组建跨所有制、跨部门、跨地区的连锁。第五,以接受技术服务的形式,在餐饮业同国内外一些知名度高的老字号饮食店、快餐店、食品加工店进行连锁合作,按照加盟连锁的方式获得特许经营权,成为名店、大店的连锁成员。

四、措施和政策
进行连锁经营试点,既要借鉴国内外成功的经验,又要适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要从连锁商店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入手。首先,要建立连锁商店的标准体系。主要应建立连锁经营章程,经营商品质量的管理标准,装饰、设施要求,员工的职责、服务、操作要求等。其次,要做到几个基本“统一”。试办阶段不可能一步到位,应抓住统一领导、统一核算、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信贷、统一广告宣传、统一标志和统一管理等主要环节,采取分散经营的方式。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规范化。第三,加强连锁经营的人才培训。凡试点的单位都要在试点前对企业的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进行严格培训,使他们真正了解和掌握连锁经营的基本特征、操作技能,保证连锁经营的规范运作。
1、关于发展资金问题。省财政厅每年适当调剂一部分转制扶持资金,重点支持粮油、肉、糖、茶等重要商品的连锁(直销)经营;省计委每年在安排商业基础设施建设上,优先考虑新建连锁经营项目;省经贸委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技术改造贴息贷款,用于连锁商业网点技术改造;省贸易厅、省工商银行按照国内贸易部和工商总行〔1995〕第33号文要求,对连锁网点建设贷款和流动资金予以解决。
2、关于税收问题。连锁企业为统一核算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的,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连锁企业为独立核算单位的,应在其企业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3、用房。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1〕103号文件关于新建居民区拨出7%的面积或资金用于商业网点的规定,优先用于发展连锁经营。连锁企业利用原商业用房改造为连锁店的,装修扩建后原计租等级在五年内不得提高。现商业用房可以授权国有连锁公司统筹经营或采用国有资产法人参股的方式,还可以采取出租的方式。
4、关于工商登记手续问题。向总部统一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新设连锁店铺在原进行工商登记的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尽量简化手续。
5、关于连锁店经营药品、书报、杂志、邮票等带有专营性质的商品问题,对试点企业可按规定以代销的方式经营。对代销的项目要支付给企业合理的手续费。
6、关于商品质检问题。由连锁店总部配送的商品,质量抽检应通过总部进行,避免重复抽检,减少各连锁店铺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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