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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 放开搞活农村信用社的十条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8-03-31
  • 【生效日期】1988-03-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 放开搞活农村信用社的十条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
放开搞活农村信用社的十条规定的通知

(1988年3月31日)

为了深化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进一步把信用社管好搞活,使之真正成为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充分发挥其筹集融通资金的作用,更好地支持我省商品经济的发展。
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信用社在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经营方针,坚持信贷资金以存定贷,多存多贷、自求平衡和按比例管理的原则。信用社要合理增设储蓄网点,增加储蓄种类,改善服务态度,大力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壮大资金力量。信用社组织的各项存款,除按规定比例向银行缴存准备金、留足业务周转金和呆帐准备金外,其余资金实行比例管理,在保证清偿能力的前提下,由其自主运用。

二、信用社发放贷款,既要宏观控制又要微观搞活。总的原则是,凡贷款户经营的项目符合政策,社会需要,预测经济效益好,并能保证按期归还,均可给予贷款支持。信用社贷款对象主要是农村各种承包户、专业户(重点户)、个体经济户、经济联合体、乡村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有经营收入和还款保证的农村文教、卫生、科研等事业单位。贷款范围包括农、林、牧、副、渔、工商、科研、交通运输、建筑、服务等生产和流通中的流动资金、设备资金的合理需要以及口粮、疾病、婚丧、建房和购买耐用消费品等生活资金需要。贷款期限可根据贷款项目的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额度一般由信用社自主决定;对大额贷款,应坚持集体审批制度,拿不准的应提请县联社决定或向农业银行提出咨询。对贷户的担保、抵押等,根据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以及信誉等情况,区别对待,由信用社根据有关信贷政策自主确定。对新建企业发放贷款,必须要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三、信用社、联社的营运资金,社与社、社与联社、联社之间以及同专业银行之间,均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资金横向融通和拆借。信用社可以参加银团贷款,可以参加银行开办的资金市场。信用社除办理自身业务外,还可为专业银行代理发放和收回贷款,代办保险和委托业务等。经人民银行批准,联社可以代企业发行股票、债券。

四、信用社和联社的存贷款利率,可在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根据资金供求情况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适当浮动。挂牌公布,同时还要简化贷款手续,加强服务,以引导和平抑自由借贷利率,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

五、疏通简化农村结算渠道,提高资金利用率。有条件的县联社可试办县辖汇划往来;城郊信用社,对资金力量雄厚、收付较频繁、信誉较好的开户单位可试行支票结算,并逐步推广。联社可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符合条件的信用社允许参加银行组织的票据交换,或者由县支付(联社)代办。

六、坚持民主办社。凡信用社的重大事项,都要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七、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责任制。信用社经营责任制的经营目标,由信用社主任提出意见,报经县联社核批并监督执行;信用社对职工实行岗位责任制。把经营成果与集体、个人利益挂钩,定期进行考核,实行按劳分配,奖勤罚懒。信用社职工的奖金参照国家对集体企业有关规定执行。对在支持商品生产,帮助农民脱贫致富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被当地政府授予“文明单位”等光荣称号的信用社,可给职工发给适当的物质奖励。

八、加强经济核算,努力扭亏增盈。信用社要积极催收到、逾期贷款,做好应收未收利息的清缴工作。对于亏损信用社和虚盈实亏的空壳社,要组织力量进行整顿,区别不同情况,限期扭亏为盈。个别农村信用社,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经批准后给予定期的减税和免税照顾;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划定的贫困山区县的信用社,继续免征一九八八年所得税,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减免。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令信用社发放贷款和投资,不得限制信用社收回到、逾期贷款,不得向信用社摊派、平调资金,不得随意改变信用社的隶属关系。信用社内部,也要加强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坚决纠正以贷谋私等不正之风。

十、加强农村信用社网点建设。有条件的县联社,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适当兼办存、贷业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解决联社费用开支。信用社机构的设置,应逐步按经济区域或经济流向设立。在经济发展较快的村镇、贸易市场,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建立信用社或信用分社。资金多、业务量大的信用分社或信用站,也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建立独立核算的信用社;对那些经营不善、长期亏损、又难以扭亏为盈的信用社和长期不起作用、问题较多的信用站,要进行撤并。信用站主要办理存款,也可办理小额贷款,方便农户存、取。县联社、信用社(站),要加强安全防范,还可与其他单位开展安全联防,确保信用社、站的安全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请各级政府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领导,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其更好的地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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