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招标局 关于使用省级财政资金购置物资等实行政府采购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招标局
关于使用省级财政资金购置物资等实行政府采购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9〕5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招标局《关于使用省级财政资金购置物资等实行政府采购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使用省级财政资金购置物资等实行政府采购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政采购资金支出管理,节约经费开支,防止大型采购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的采购服务,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抓住当前有利时机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通知》(省发〔1998〕11号)的要求,对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购置物资等实行政府采购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切实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建立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持人由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出任,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协办公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省招标局等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采购办”)设在省招标局,由省招标局一位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技术监督局等部门派员参加办公室工作。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联席会议的职责:制定采购政策,协调、指导、监督政府采购工作,审议批准采购工作计划和集中招标采购项目。省采购办的职责:执行采购政策,制定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负责省级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拟定政府采购工作计划,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提出采购项目,组织采购评标小组评定中标单位。
二、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凡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等)用于采购物资、装饰维修及服务项目金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一律实行招标采购。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等事宜的除外。
三、集中招标采购的范围包括:各类公务车购置、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计算机,复印机,空调设备,音像设备,采暖系统,办公家具,房屋装修、维修工程,绿化工程及省采购办确定的其他项目。集中招标金额总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省联席会议审定;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由省采购办审定。
不在上述资金金额和采购范围内的,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由各采购单位组织实施。
四、集中招标采购原则上每半年审批一次,统一招标。一些采购项目可根据情况采取一次一定的办法进行。
公务用车的采购,按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老干局下达的分配汽车指标文件所规定的规格、型号进行招标。
五、省招标局依据省采购办提出的物资采购项目或清单组织招标。招标程序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招标方式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公开招标在电视或报刊上向社会予以公布;邀请招标必须有三个以上投标人参加。在同质同价的前提下,优先采购本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省监察厅对招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以保证招标活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七、招标终结,招标局发现《中标通知书》,由中标人与购物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期、售后服务等签订购货合同。
八、属于财政预算资金采购的,省财政厅根据采购单位购货合同拨款;属于预算外资金采购的,由采购单位凭购货合同从预算外资金专户中支付。采购的物资属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范围的,由购货单位到控购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九、省招标局招标、投标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意见从1999年6月1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监察厅
贵州省招标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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