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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卫生等有关部门 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职责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皖政办[1999]73号
  • 【发布日期】1999-12-03
  • 【生效日期】1999-12-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卫生等有关部门 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职责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卫生等有关部门
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职责的通知

(皖政办〔1999〕73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认真贯彻“综合治理、科学防治”方针,强化“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卫生部等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职责的通知》(国办发〔1999〕7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卫生等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职能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制定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防治规划;负责疫情监测、调查、处理和防治信息的收集、反馈及上报;承担人群查病治病、药物灭螺和防治技术(环境改造结合灭螺)指导等任务。
各级政府地方病防治(血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卫生部门,负责承办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
计划部门:负责将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血吸虫病防治、科研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教育部门:负责在疫区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将有关知识列入学校授课的内容,并协助防治机构开展学生的查病治病工作。
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中做好防治血吸虫病知识的宣传工作。
科学技术部门:负责把血吸虫病防治科研项目列入重点课题和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地方防治机构做好疫区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血吸虫病查治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解决符合救济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人的生活困难补助。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血防机构经费和一定数额的防治专款,列入年度预算,严格实施;研究制定有关财政政策。
农业部门:根据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制定家畜血防规划和实施细则;负责疫区家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结合农业生产及种植业、养殖业结构调整开展灭螺。
水利部门:负责将灭螺纳入农田水利建设和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规划,制定水利结合灭螺工程方案,统一建设。
林业部门:负责“兴林抑螺”工程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并协助做好有螺林、果场和自然保护区的灭螺防病工作。
水产部门:负责抓好疫区渔业开发与灭螺工程综合规划,积极配合血防机构做好灭螺工作,处理好养殖与灭螺的关系;在疫区兴建渔业基地时,坚持先灭螺后养殖,并协助做好渔民的血吸虫病查治工作。
农村能源部门:负责在重疫区有计划地兴建户用沼气池。
农垦、司法、公路、铁路、航运等部门和驻皖部队、武警负责承担辖区和所属单位的血吸虫病防治任务。
各部门承担任务所需的经费、物资,由本部门负责协调解决;防治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应及时报告当地地方病防治(血防)领导小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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