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发展省际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优惠办法
辽宁省发展省际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优惠办法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九日辽政发〔1986〕8号文发布)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同国内各地区的横向经济联合,发展同省外企业和中央直属企业的经济技术协作关系,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客方在辽宁投资兴办的独资、合资建设项目,按照项目的管理权限,优先安排投资计划。审批权限属于国家的项目,由省计经委或省计经委和客方共同上报国家计委审批;审批权限属于省以下的项目,分别列入辽宁省和所在市、县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投资指标,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负责安排。
二、建设项目所在地应积极提供建设场地、劳务和资源。对于技术先进、知识密集、综合利用深加工和生产名优、紧俏、出口产品的项目,在建设定点、土地征用、基建设计施工和市政工程配套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对于开发能源、交通、通讯的项目,除给予上述优惠外,并对生产所需的能源、原材料等物资供应按国家规定优先安排,对客方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项目,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建筑税。
三、凡客方以补偿贸易形式进行开发性投资的,我方以建成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补偿,可根据不同情况按国拨价、出厂价或优惠价计算。补偿兑现后,客方仍需要该产品,还可签订合同优先供应。如果客方需要以其他产品间接补偿,经协商,我方也可给予供应。
四、凡客方以贷款形式在辽宁投资,我方给予优惠利率。以合资经营形式投资,按投资比例从优分配利润。
五、凡生产出口产品的合资企业,客方除按投资比例分得股利外,还可分取高于我方百分之十的企业外汇留成。
六、对客方在辽宁投资建设的独资或合资企业,辽宁省的专业银行可以给予流动资金贷款。对开发能源、交通、通讯项目的企业和发展名、优、新、紧俏、出口产品的企业,购买先进生产设备,自有资金不足的,可向当地专业银行申请设备贷款。
七、凡客方在辽宁投资兴办能源、交通、通讯项目,按《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减免所得税后,仍有困难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
八、为避免对联合企业重复征税,除烟、酒、化妆品等高税率产品以外,均可实行增值税。对没有条件实行增值税的松散经济联合组织的协作产品,给予减免税照顾。
九、对经济联合组织开发的新产品,分别不同情况,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一定期限的免税照顾。对填补辽宁省空白的名优产品,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
十、凡客方在辽宁东部山区、辽西贫困地区和辽北产粮地区联合兴办乡镇企业的,可享受辽宁省给予这些地区的税收优惠待遇。
十一、经济联合组织所需的原材料、燃料、配套零部件和设备,以及分成或补偿的产品,要列入企业所在地运输计划,并优先安排发运。
十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输出技术的单位在辽宁参加横向联合,可以技术软件入股,按合同规定分得利润、产品;联合开发的科技成果可按《辽宁省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受奖。对于帮助企业进行技术改选、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项目,凡提供了先进技术或设备,解决了全部或部分技术难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可从优付给一次性酬金,或以第一年税后新增利润为基数,在协议期间内按比例付给酬金。
十三、从事技术协作的单位,可从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提取百分之十至十五做奖励费用,此费用不计入本单位奖金总额。对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的收入,可由技术输出单位在上述限定比例内自行确定提奖比例。
十四、客方派驻辽宁参加联合协作项目工作的人员,除享受原单位的工资待遇外,还可根据派出的距离远近、派出的时间长短、派驻人员的技术高低和联办项目的效益大小等不同情况,给予附加报酬。对有特殊贡献者,另加奖励。
十五、客方在辽宁投资新建或购买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除补偿动迁用房外,产权归投资者所有,并有相应的处置权。合资企业的房屋产权,按双方合同规定办理。
十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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