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重庆市
- 【发布文号】渝办发〔2005〕171号
- 【发布日期】2005-07-26
- 【生效日期】2005-08-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重庆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重庆市举报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重庆市举报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渝办发〔2005〕17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市举报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举报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为鼓励人民群众参与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积极举报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乡村道路是指除国、省、县道以外,经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及场镇道路。
第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群众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地点、电话、电子邮箱等。受理群众举报应当作好登记,出据受理回执,并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非现场处理程序要求进行调查,查证属实的,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三条 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总额确定一定比例安排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列入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预算。
第四条 举报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照片、影像资料等证据,并留下真实姓名及联络方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条 举报下列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举报人30元的奖励:
(一)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货运机动车违法载人的;
(三)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
(四)违反交通标志在四级以下(不含四级)乡村道路通行9座以上客运车辆的;
(五)未停车查明水情、确认安全、低速通过漫水路、桥的;
(六)其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应当予以奖励的举报行为。
第六条 举报下列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举报人50元的奖励:
(一)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无牌证机动车的;
(三)未按期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载客汽车超载20%以上的。
第七条 举报乡村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的,根据其提供的线索价值,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第八条 口头或电话举报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就近的原则,通知交警中队、乡镇派出所或乡镇政府派员赶赴现场处置。
乡镇派出所、乡镇政府对不属于自己处罚权限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纠正,并收集相关证据,抄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按照本办法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九条 多个举报人举报同一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对第一个有效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举报人举报情况,对违法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在送达处理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领奖之日起30日内,凭举报时登记的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奖或由于举报人的原因公安机关无法告知举报人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举报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适用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纪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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