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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在全省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请示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0-08-13
  • 【生效日期】1990-08-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在全省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请示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在全省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请示的通知

(1990年8月13日)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精神。切实作好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在我省的推行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广泛宣传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经济合同示范文体制度将于今年十月一日起在全国实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开展宣传月、召开座谈会、印发材料等多种形式,加以宣传,使广大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合同当事人了解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实行这一制度的优越性。对某些有特殊要求的经济活动,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允许合同当事人使用自制的经济合同文本;对边远地区一时领取示范文本不便的,允许当事人按照国家统一示范文本自行印制和使用。对现有的合同文本,能继续使用的要尽量使用,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二、抓紧培训经济合同管理干部和企业有关人员。
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合同管理干部进行培训的基础上,各地市县(区)工商局要在九月底前完成对本系统的合同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同时要积极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及企业对其所属的有关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通过培训,使经济合同管理人员深刻领会国办发13号文件精神,熟悉范文本制度,使合同当事人了解、掌握示范文本的使用方法、要求和注意事项。

三、做好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印制和发放工作。
1、示范文本的印制。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印制企业承担,发给其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印制许可证,由印刷企业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并发布的文本格式,内容统一印刷。
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的示范文本,分别由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制,印制企业由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印刷许可证。印刷企业应按照国务院各有关业务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文本格式和内容进行印制。
2、示范文本的分发领取。为了有效地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方便当事人领取和使用。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财产租赁、仓储保管合同示范文本,由县、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向驻地企业征订,由企业定期批量领取,零星使用的可随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
借款、保险、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件,由使用当事人向所在地银行、保险、运输业务经办部门领取。
3、当事人领取合同示范文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可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收取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通知精神执行。

四、加强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管理。
各级工商和行政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在示范文本印制发放过程中,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印制任务。非指定企业不得擅自印制经济合同示范文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把经济合同示范文本作为商品加价出售,对擅自印制或销售示范文本从中牟利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总价款5%以下的罚款。各企业要建立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管理制度,把贯彻执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列入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及“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考核的主要内容。

五、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这项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推行示范文本过程中要主动向政府汇报,与有关部门联系,取得支持,并要加强对推行示范文本印制、征订、发放、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及咨询服务工作。同时,要不断总结经验,对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告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便适时制定本省的管理措施。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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