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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80402
  • 【发布文号】晋办发[2000]21号
  • 【发布日期】2000-05-12
  • 【生效日期】2000-05-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晋办发〔2000〕21号二000年五月十二日)

我省机构改革工作已经开始,一些机构将被撤并,为了合理地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档案,确保档案齐全、完整,不因机构变动而遭受损失或发生泄密,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规,对机构改革中的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机构改革中,各单位要重视和加强档案处置工作,尤其是发生机构变动的单位,要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要按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或有关部门移交档案,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新设置的部门和单位都应及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构和各项制度,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二、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档案的归属和流向遵循以下原则:
(一)省级机关在1979年以前形成的、反映本单位基本职能活动的档案;地、市、县级机关在1989年以前形成的、反映本单位基本职能活动的档案,必须移交给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二)省级机关1979年以后,地、市、县级机关1989年以后形成的档案处置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对待;
1、被撤销单位包括临时机构的档案,全部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2、一个单位的职能分解到两个以上单位的,应按撤销单位对待,其档案全部移交同级档案馆。
3、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并组成新的单位,其档案可以带到新组成单位,由新组建单位的档案机构以原单位的档案为全宗,分别进行管理,不得合并为一个全宗管理。新组建的单位的档案另行确定全宗。
4、机构保留但名称、领导关系、级别改变,以及职能发生部分变化的单位,其档案仍由该单位继续保管,不得分散。

三、撤并单位必须确定专人,将档案收集齐全,按照《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文书档案案卷格式》等标准,进行认真整理,编制档案移交目录,将档案及组织沿革、全宗卷等有关材料一并向档案馆或有关单位移交。在档案整理、移交之前,有关人员不得安排新的工作。否则,造成档案损失的,要按照《档案法》的规定,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在机构改革期间,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各机关档案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对撤并单位档案的处置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五、凡对档案归属问题发生争议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以便共同协商,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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