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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水口 水电站库区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302
  • 【发布文号】闽政[2001]文197号
  • 【发布日期】2001-08-16
  • 【生效日期】2001-08-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水口 水电站库区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水口
水电站库区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政〔2001〕文197号)

福州、三明、南平、宁德市人民政府,古田、尤溪、闽清、延平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由于国家和省的政策调整,《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口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闽政〔1995〕综268号)中的一些条文已停止执行或难以执行。为促进水口水电站库区生产发展和移民生活改善,根据新的变化情况,结合水口水电站库区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扶持水口水电站库区发展作如下规定:

一、继续对移民生产、生活用电予以优惠。其优惠额度内的电量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优惠电价执行,超过部分按物价部门规定的统一电价执行。对优惠电价的电量,按“全年通用、跨年作废”的原则兑现给库区移民。对当年未能用完的库区移民优惠电量在不损害移民利益的前提下,可由县(区)政府在该移民区域内调剂。

二、为促进水口水电站库区发展,“十五”计划期间从水口水电站省收益分成中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库区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建设。根据水口库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总体方案,该项资金重点扶持库周乡镇垃圾污水处理、生猪粪便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通往旅游景区道路等方面项目建设,具体项目由省计委商有关部门及库区所在地政府研究提出并报省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库区内新建且安置库区移民劳动力60%以上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按闽政〔1995)综268号文件执行。

四、库区移民开垦荒地所取得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农业税3至5年。库区移民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应税农业特产品,自有收入时起可免税1至3年,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延长至5年。

五、省有关部门在安排农业、林业、水产、水利、教育、科技、卫生、社会保障、环保等项目补助资金时,要向库区适当倾斜。各级交通部门对库区县(区)、乡(镇)道路建设应予优先安排资金。具体安排情况由省财政厅协调。

六、优先扶持库区耕地开发,对库区上报的耕地开发项目,只要符合耕地开发条件和生态保护、水土保持及林业有关政策规定,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审批耕地开发项目和安排补助资金。

七、为解决库区开发性生产的资金问题,对库区开发性生产项目,金融部门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尽可能予以优先安排贷款。省山区发展资金每年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扶持库区开发性生产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

八、水口水电站形成的水面和消落区,在不影响水库调节库容和水库运行调度、不污染水质、不增加漂浮物、保证库区防护工程和电站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当地政府在征得电站管理部门同意后,可按照水库安全、防洪、发电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制定水面、消落区土地利用规划,组织移民无偿开发利用。

九、省、市在水口库区和受益地区安排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吸收符合条件的移民就业。各级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对库区劳动力尤其是青年劳动力的实用技术和就业培训,进一步拓宽库区移民的生产和就业门路。

十、从水口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中划出一部分资金,专门用于库区移民特困户的生活补助。补助资金额度和具体补助办法由省移民开发局商库区所在地政府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财政、民政等部门在安排社会保障补助资金时也应尽可能向库区倾斜。

十一、本规定有效期为发布之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本规定发布后,《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口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闽政〔1995〕综268号)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件为准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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