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桂政发[2001]96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桂政发[1997]101号)实施5年来,对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目前,全区已基本建立了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基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我区实际,现将桂政发[1997]101号文第六条对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2002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二、2001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按老办法计发退休费的退休人员,从2002年1月1日起,在按月领取退休费基础上增发个人帐户养老金,以前的不予补发。
三、2000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养老金被封顶(含按15%或30%封顶)的,被封顶的部分从2001年1月1日起足额发放,在此之前封顶的部分不予补发。
四、从2002年1月起建立基本养老金最低保证数制度。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总额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农垦、华侨、林业三系统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保证数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农垦、林业、煤炭、华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全区统筹的通知》(桂政发[2000]31号)有关规定执行,即基本养老金总额低于2000年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2000年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五、实行个人帐户前已退休人员的待遇不变,并参加新办法规定的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
六、桂政发[1997]101号文第六条对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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