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杭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杭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委办〔2002〕4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杭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第138次常委会审议同意。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1月24日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杭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2001年12月31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改革,锐意创新,推动我市21世纪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向高层次、高水平发展,现就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始终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放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位置,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婚育观念基本形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网络初具规模;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和利益导向机制正逐步形成,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着新的矛盾和问题:有关政策难以落实,社会保障滞后,服务技术和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旧婚育观念在一些农村仍根深蒂固。这些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不相适应,与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不相适应。
在全市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改进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控体系、利益导向机制、管理机制、服务体系、队伍建设和考评机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贯彻中央《决定》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的根本途径。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遵循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计划生育工作新体制和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新机制,继续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我市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主要目标
到2005年,全市总人口控制在650万以内,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分别控制在8.91‰、2.8‰以内,全面普及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建立起“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到2010年,全市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分别控制在9.5‰、3.3‰以内,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育龄妇女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形成新的婚育观念,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调控有力、管理有效、政策法规完备的计划生育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基本实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确保完成新时期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中心任务,全面提高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遵循原则
一是积极稳妥、稳步推进。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稳定低生育水平和提高工作水平的前提下,稳步实施,扎实推进。二是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在推行改革的时间和地域上,从实际出发,因时制宜、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三是抓住重点,逐步拓展。在推行改革的工作领域上,由点及面,由局部到整体,抓住影响发展的关键问题。四是以人为本,优质服务。既要坚持法治德治双管齐下,又要满足群众需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大力推进优质服务。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以法律、教育、经济、行政等措施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动员各方力量,建立起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体制,做到优势互引、资源共享、各负其责。在城市,把计划生育工作与社区建设结合起来,使管理体制由原来的“单位负责,条条保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向“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转变。在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三方面入手,探索建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新机制。
(二)改革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不断推进人口统计改革,完善城市计划生育统计指标体系和渠道,使计划生育统计模式由过去“单位人”为主,向按现居住地为主过渡,逐步向农村辐射,提高统计质量,更好地满足各级党委、政府决策和不同层次管理服务的需要。抓紧全市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建设,加快实现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联网,实现与党委、政府及其机关部门的联网。
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在“五统一、一服务”管理的基础上,明确流出地与流入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建立统一的评估考核机制和经费结算机制,实现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盘棋”管理,并与全省接轨。
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开展多层次、系统化、全方位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在全市形成以市计划生育指导站为龙头,区、县(市)计划生育指导站为中心,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站(室)为纽带,村(社区)计划生育服务室为基础的技术服务体系。广泛开展以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科普知识教育,加大对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力度,开展以青少年为重点人群的青春及性健康教育,全面提高人口素质。计划生育和卫生、妇联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大力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全面实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工程、以降低出生缺陷为重点的优生优育工程、生殖保健工程。以新技术的应用为切入点,积极发展生殖健康事业,努力满足群众对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的需要。
(三)完善投入保障机制
要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9号令)、《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要求,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机构建设,保证必要的人员和经费投入。推进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改革,探索科学的经费投入办法,逐步提高计划生育投入水平。从2002年开始,市和区、县(市)财政每年按人均递增1元以上标准投入,以切实保证计划生育四项手术费、孕环检费、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培训、奖励等必要经费,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切实保障基层计划生育事业必要经费。
进一步加快计划生育工作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能上能下、有效激励、严格监督、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岗位培训制度,加强对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深入开展党的宗旨教育,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队伍、技术服务队伍和计生协会专职人员队伍,教育他们争做育龄群众的贴心人,为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
(四)建立和完善考评监督机制
坚持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分类考评的原则,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要求,把基层注意力和工作重点引导到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工作水平上来。实行对党政领导、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分类考评,以党政重视、工作水平、群众满意作为考评的重要内容,具体要求根据每年工作重点、难点确定,奖励改革创新。
四、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的领导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意见》(市委〔2000〕16号)精神的重大举措。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由市计生委具体组织、协调、督查。各区、县(市)要落实相应部门,明确职责,抓紧做好改革实施工作。
(二)精心组织,重点突破
各地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充分依靠群众、广泛征求意见,抓住制约本地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制定出本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抓好试点,鼓励大胆创新,坚持总体目标分阶段实施,整体推进。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提出的总体目标,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为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发挥各自的作用。
五、搞好对综合改革实施工作的考核评估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考评小组负责实施评估工作。考核评估一要与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考核结合进行,把综合改革的总体内容和目标分解为年度计划,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目标进行考核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找准问题,制订措施,推动综合改革工作扎实开展。二要根据总体目标分阶段实施的情况,分别进行阶段性评估。在对城区(除西湖区)进行试点的基础上,其他区、县(市)从2002年起根据改革内容和各地条件推广综合改革试点,分别进行阶段性评估。三要按照省有关要求,进行全面性验收。对综合改革实施工作中的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工作内容和方式等情况,在自查评估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分项组织评估,确保各项改革目标全面落实。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