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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垦土地 暂由属地市、县政府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3002
  • 【发布文号】琼府办[2001]68号
  • 【发布日期】2001-08-03
  • 【生效日期】2001-08-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垦土地 暂由属地市、县政府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垦土地
暂由属地市、县政府管理的通知

(琼府办〔2001〕6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南农垦系统使用的土地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1/4。为加强这部分土地的管理,《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省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农垦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的管理工作”。目前农垦土地管理机构正在筹建,为保证过度期的管理不脱节,省政府决定在农垦土地管理机构正式成立之前,农垦土地按原属地管理模式由市、县政府进行管理。

二00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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