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 部门关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
部门关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0年11月21日鄂政办发〔2000〕215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卫生厅、省计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计生委《关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 省计委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建设厅
省计生委 二000年十月二十日)
为了深化卫生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要,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 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和卫生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卫基妇发〔1999〕32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其中原则和奋斗目标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政府统筹规划,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方筹资,公有制为主导;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引入竞争机制,注重现有资源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做到低成本、广覆盖、高效益,方便群众;预防为主,以需求为导向,与社区发展相结合,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目标是:全省各大中城市在目前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到2005年,初步建立起社区卫生服务框架,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上级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建立起良好的分工协作、双向转诊制度,使群众的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等卫生和健康问题能在社区得到解决。到2010年,建立起较完善的、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及网络,成为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城市居民能够享受到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卫生服务。
二、机构设置与管理
1、机构设置
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主要从事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和康复。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要依托现有的基层卫生机构,形成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和相关单位参与,上级医疗卫生机构为指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使各项基本服务逐步得到有机融合的基层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以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覆盖3-5万人口设置,可由街道地段医院或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制而成,原则上不新增机构和人员。根据需要可下设社区卫生服务站或组建社区卫生服务团队。没有街道地段医院的城市或城区,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下,可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在区级医院、大型厂矿企业医院或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中,划片包干,分工负责,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2、机构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是社区卫生服务的主管部门。各市(州)要将区域卫生规划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计划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对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的机构和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人员,实行“准入”制度。省辖市(州)直管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指导标准》审核批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颁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区域内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业务上进行技术指导。同时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上级医疗机构之间按医疗功能划分,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具体规定向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社区卫生服务队伍主要由全科医师、护士、公共卫生人员及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各地要抓好现有卫生人员的再教育和在职培训,逐步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以全科医师为骨干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引入竞争机制,积极做好群众选择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工作,充分尊重群众在享受社区卫生服务时的知情权、选择权。通过有序的、公平的竞争,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采用中医药、中西药结合和民族医药的适宜技术,在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中要执行社区卫生服务基本用药目录标准。
三、职责分工
社区卫生服务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业务上的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标准、基本服务规范,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
计划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总体安排合理布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有利于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财政经济改革政策。在按药品收支结余提取的10%专项资金中,要有一定的比例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保证社区卫生服务中的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各项公共卫生事业的经费投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由卫生行政部门正式审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将社区卫生服务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制定参保职工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大中型医院就诊的不同的医药费用自负比例。引导参保职工在社区诊治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上级医疗机构间形成有效的双向转诊机制。
省物价部门要制定社区卫生服务的价格体系,在国家统一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基础上,合理制定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价格标准。
人事部门要研究并逐步规范全科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办法,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对全科医师职务的聘任与管理。
教育部门要支持和指导卫生部门建立以毕业后医学教育为核心的全科医学教育体系。要依托高等医学院校,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的全科医学教育基地,对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医护人员和管理人员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建设规划部门在新建或改建城市居民小区时,要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建设规划,并按成本价提供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计划生育部门在制定与落实人口计划、推行优质服务时,要积极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和群众的需要,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宣传教育和适宜的技术服务。
民政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指导各地进行社区建设和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把支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考核和表彰街道、居委会和社区服务中心的条件。对参与和享受社区卫生服务中遇到困难的优抚对象,要给予政策和经济上的扶持。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宣传等部门也要积极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
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门。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及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社区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加强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步伐。卫生、计划、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人事、教育、建设、计划生育、民政等政府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积极主动做好工作,完善有关配套政策与措施,及时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
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派出机构,对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提高社区全体居民健康水平负有重要责任。要积极协调辖区内各方面力量,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及时了解和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支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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