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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东省政府批转省建委、省侨务办公室贯彻执行关于 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的意见
  • 【发布单位】81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0-07-19
  • 【生效日期】1980-07-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政府批转省建委、省侨务办公室贯彻执行关于 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的意见

山东省政府批转省建委、省侨务办公室贯彻执行关于
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的意见

(1980年7月19日)

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省建委、省侨务办公室《贯彻执行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在贯彻执行国发〔1980〕61号文件中,一并研究试行。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侨务政策的落实,我省要求用外汇建房、购房的侨户不断增加。迅速搞好侨汇建房工作,满足华侨、侨眷的要求,以调动他们为“四化”建设贡献力量的积极性,是一项紧迫任务。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认真解决侨汇建房中的问题,真正把侨汇建房工作抓紧抓好。去年经省府同意下达给青岛、烟台、昌潍三地、市的周转资金和建筑指标,要订出计划,采取措施,限期完成,不能再拖,以免产生不良影响。
各地在试行中,有何问题、意见,望告省建委和省侨务办公室。

贯彻执行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的意见

国务院〔1980〕61号文件转发了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现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侨汇住宅的建设和出售,由各市房产部门统一经营,各县由县建委经营,侨务、基建、城建、物资等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侨汇建房量大的城市,房产部门可成立华侨住宅经营公司。

二、华侨、归侨、侨眷和港澳、台湾同胞中的下列人员要求给其农村户口的亲属在城镇购建住宅,需经地、市侨务、公安部门同意,报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
1.在团结广大华侨,扩大国际反霸统一战线和台湾回归祖国中有较大影响的;
2.对我省经济建设和改变侨乡面貌有较大贡献的;
3.高级知识分子以及支持我省“四化”建设做出贡献的科技界人士。
领养老金的华侨要求来我省城镇建房养老的,可不受“返原籍”的限制,但需经有关地市侨务、公安部门批准。
三、侨汇住宅的布局选点,要服从城市统一规划,并尽量为他们提供方便。大中城市的侨汇住宅建设要以改造旧城为主,以征地新建为辅。侨汇住宅的设计,要考虑华侨和侨眷的生活特点,尽可能满足他们的需要。对住房条件有特殊要求者,可以单独设计。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也可建别墅式住宅。各地出售商品住宅,对华侨、侨眷要优先照顾。

四、侨汇住宅建设要列入各地市基本建设年度计划。资金、材料要予以保证。资金的筹措可采取由侨务部门预拨周转资金、地方财政预拨款、银行贷款,出售已建成的商品住宅和“先售楼、后建楼”等各种办法。建筑材料各地市要保证供应。建筑施工,由住宅建设公司承担,并作为重点予以保证。住宅竣工后,由房产部门组织侨办、施工单位共同验收。

五、侨汇住宅可以由用户自管自修,也可委托房产部门代管代修。维修材料按建筑侨汇供应标准,凭建材证向县市主管供应部门购买或由房管部门供应。公寓式住宅中的公用部分和公共设施的维修费用,由各用户分摊。
出售给华侨、侨眷的住宅,实行包修制度,包修期一年。包修期内,凡是因施工不良引起房屋和设施损坏、堵漏,由房管部门负责包修,免收维修费用;由用户自己造成的房屋或设施的损坏,由住户自己负责修理。

六、请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侨汇建房的领导。侨眷集中、侨汇建筑量大的城市,要成立侨汇建房领导小组,负责搞好部门之间的协作,定期召开侨务、公安、物资、房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会议,研究解决用侨汇购房建房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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