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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办发[2000]152号
  • 【发布日期】2000-08-25
  • 【生效日期】2000-08-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152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学校:
自治区教育厅、计委、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意见
(自治区教育厅 计委 财政厅 建设厅 国土资源厅
地方税务局 二000年七月二十三日)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号文)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桂发〔1992〕29号)精神,实现我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目标,切实解决高等学校因后勤服务模式落后、后勤社会化改革滞后、后勤负担沉重而成为高等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进一步促进我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现就我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涉及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在高等学校后勤领域的具体体现,是高等教育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因此,在思想观念上,必须充分认识高等学校后勤的产业属性,积极借鉴经济领域和其他社会领域改革的有益经验,摆脱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抓住机遇,勇于实践,敢于突破和创新,努力加快我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步伐。
(二)坚持“实事求是,逐步推进,讲求效益,量力而为”的原则。高等学校后勤改革最终目标是要实现社会化,但实现的方式允许多样化。同时,应充分考虑各地各校的不同情况,做到因地因校制宜。必须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力戒急于求成和简单化,要保持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三)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必须始终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方向,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并遵循教育规律。改革要有利于提高高等学校后勤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减轻学校和学生的负担,有利于提高学校办学效益,有利于保证学校的发展和稳定。
(四)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要实现高等学校后勤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的根本转变。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实体要与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保持必要的责、权、利关系。改变必须坚持政府统筹主导、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学校参加、社会参与、市场引导的做法。
(五)要依靠并充分利用现有高等学校的后勤资源。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所需的物力、人力、财力,应主要通过对现有高等学校后勤资源的优化配置、重组和改制来实现。对必须增加的新的后勤设施,应由政府统筹并采用新机制建设和经营。
(六)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高等教育领域一项涉及面广、任务十分艰巨的改革。在组织实施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注意同其他改革相配合、相协调,另一方面工作一定要细致,作风一定要扎实,操作一定要精心,务必把这件大事办好办实。

二、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目标与步骤
(七)我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从2000年起,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全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建立符合我区区情和高校特点的新型的后勤保障体系。
(八)改革的步骤
第一步:(1)从2000年1月起,由广西大学、广西民族学院、广西医科大学参股组建跨校的“广西高校后勤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试点。通过对现行高等学校后勤管理体制的改革,把学校的后勤服务经营人员、相应资源及操作运行成建制地从学校行政事业管理系统中分离出来,按现行企业制度的要求,实现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2)其他高等学校的后勤部门最迟在2000年6月以前实现后勤服务经营人员、相应资源及操作运行成建制地从学校行政事业管理系统中分离出来,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后勤实体,与学校形成甲、乙方关系,实现高等学校后勤资源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勤服务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按企业管理模式进行运营。
第二步:从2001年6月至2002年底,在认真总结组建后勤服务实体经验的基础上,由各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实体选择并入、托管、联办、连锁、股份合作等形式组建跨高等学校的股份(集团)公司,或进入广西高校后勤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规范化、集约化、企业化等形式承担本地区或全区高等学校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达到最终实现社会化的目标。为满足高等学校发展而增建的各类后勤设施,一般均应由此类集团统筹建设并管理。

三、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内容和重点
(九)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内容,应包括学生生活后勤、教职工生活后勤以及学校管理、教学、科研等服务性工作。现阶段主要有:高等学校的饮食、学生公寓(或学生宿舍)、教职工宿舍、公共用房的经营服务,房屋维修、水电供应、校园卫生、绿化及其维护、交通运输及通讯服务、学生日常生活用品及文化用品的供应等,要因时、因校逐步实施改革,将其从学校行政管理体系中剥离出来,转到高校后勤服务实体自主经营或由跨高校组建的后勤服务股份公司经营,也可交由社会上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管理,并由其向学校提供相应服务。
高等学校教职工的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离退休制度的改革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政策和属地化原则进行。学校教职工住房制度改革按自治区有关规定逐步实现住房供应社会化。有条件的学校,应逐步提供实验室对外开放服务。
(十)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重点是学生生活后勤改革。各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实体应着力抓好师生饮食、学生宿舍以及学生用品的经营服务。在对新建的学生公寓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的土地使用方面,应本着节约挖潜、充分合理利用的原则。在建设的投入方面,应坚持主要依靠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资金的方针。自治区人民政府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十一)在实施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过程中,对原属学校事业编制的后勤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安排。住房、医疗、失业、养老等保障制度,在我区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前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对学校原来的后勤方面的国有资产,在改革过程中要及时清查核实,进行产权登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明晰产权关系,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不流失。改革初期,学校应继续对后勤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在费用核算方面,要逐步由行政拨款转为有偿服务收费,并实行优质服务、优价收费的制度。
(十二)广西高校后勤股份有限公司、各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实体及其他类似的后勤服务实体要尽量减少管理层次和管理人员,班子要精干高效。公司或实体内部和相互之间,要建立起相互激励、相互竞争、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机制。

四、加大对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政策扶持力度
(十三)全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总体规划、目标及实施步骤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各地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十四)按社会化的方式加快学生公寓和相应后勤设施建设。
(1)高等学校新建的学生公寓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建设,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高等学校比较集中的地方人民政府划出几个小区专门用于建设学生公寓和教师住宅小区。
(2)对其他后勤设施建设用地,各级人民政府比照所在地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政策予以划拨。
(3)对符合地市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和其他法定条件的,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优先办理土地征用、转用、立项、建设等各类相应审批手续。
(十五)对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项目所需的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
(1)新建的大学生公寓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向银行贷款、政府部分贴息、收取学生住宿费、引入其他社会资金等。从2000年起至2002年,由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大学生公寓建设贷款贴息1000万元,由自治区教育厅统筹安排用于急需建设的大学生公寓项目贷款部分贴息。
(2)由于我区绝大多数高等学校供水、供电、地下管道及其他后勤基础设施陈旧老化,必须加快维修、改造步伐。所需资金,按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继续给予必要的支持。
(十六)启动社会市场,挖掘社会潜力,多渠道解决高等学校扩招中的大学生住宿生活问题。
(1)通过调整教育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将部分生源不足、办学效益差的中专或技工学校改建成大学生生活区。
(2)鼓励企事业单位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空置房屋改造为学生公寓,并以各种方式与高等学校合作。
(十七)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
(1)大学生公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享受优惠政策,包括自治区审批权限内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工程建设费、教育附加费、墙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施工噪音超标排放费及减免当地自行制定的其他各项收费。
(2)各高等学校收取的大学生住宿费免交预算外政府调剂资金。
(3)在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由各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实体或广西高校后勤股份有限公司及此类的后勤实体向各高等学校提供的各种服务性业务,均享受改革前相应的优惠政策。
(4)高等学校后勤部门原来的国有资产改为为高等学校服务的经营性项目后,免交国有资产占用费。
(5)有关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执行。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实体的认证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
(6)对企业和社会力量用于建设校舍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的捐款,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7)对企业和社会力量投资新建及改扩建大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在规定期限内,其用途没有变更的,可同等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五、加强对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领导,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
(十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统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纳入本地区综合体制改革和宏观经济的调控之中,把高等学校后勤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经济建设发展规划。为保证高等学校后勤改革目标如期实现,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计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及南宁市、桂林市人民政府领导组成的自治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并协调、落实全区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整体规划及相应政策,保证政策到位,措施有力。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从“科教兴桂”的高度支持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对有关工作要特事特办,不得推诿拖延。
(十九)各高等学校的主要负责同志要负起责任,认真抓好本校有关的后勤改革工作,并顾全大局,积极、主动参与并配合全区统一组织的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要切实加强对学校职工的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整个后勤改革顺利进行。
(二十)全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牵头,会同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规划、指导、协调、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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