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马家沟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马家沟管理办法
(哈尔滨人民政府发〔1997〕第20号令
第一条 为加强马家沟管理,发挥其排水、除涝、行洪功能,创建优美、整洁、安全的区域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哈尔滨市城市排水条例》、《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哈尔滨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1997年11月26日)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马家沟上游自健康桥、下游至入江口回水段100米处地段(具体范围由市规划部门作标界图标定)的管理。
第三条 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是马家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动力、南岗、太平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马家沟的管理。
动力、南岗、太平区市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马家沟的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马家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市政部门应当在市防汛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下,组织和参加防汛抗洪工作,保证汛期安全。
第五条 马家沟冰雪活动,作为全市冰雪活动的一项内容,纳入哈尔滨冰雪节总体活动方案。
第六条 在马家沟管理范围内,除河道设施外,原有建筑物不得扩建、改建,超过建筑红线的建筑物应当逐步退出,违章建筑物应当在规划部门限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拆除。
第七条 严格控制占用、挖掘马家沟管理范围内的用地。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或者挖掘的,应当向所在区市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报市市政部门批准,并按省的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后,方可占用或者挖掘。
第八条 马家沟管理范围内的花草、树木的抚育及设施的维修养护,由区市政部门指定单位负责,发现损坏的应当及时补栽或者修复。
第九条 马家沟管理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由区市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其中已改造完地段的环境卫生,应当定时清扫,全天保洁。
第十条 区市政部门应当组织进行马家沟的污物打捞和沟渠清淤,保证水体清洁,沟渠畅通。
第十一条 马家沟管理范围内已改造完地段,禁止车辆通行。
第十二条 在马家沟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保护公共设施等有关规定,保持环境优美、整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设置阻水设施或者构筑物;
(二)乱垦乱种;
(三)筑坝养鱼或者修建鱼池;
(四)堆放物料,开挖、取土、打桩;
(五)排放污水,倾倒残土、垃圾、冰雪等废弃物;
(六)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七)截流、取水;
(八)损坏设施;
(九)毁坏绿地、树木、花草;
(十)清洗物品;
(十一)爆破;
(十二)其他损害马家沟的行为。
第十三条 马家沟管理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养护管理经费,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养护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区市政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三)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二)、(十)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五)项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排放,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市、区市政部门或者区环境卫生部门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排水条例》、《哈尔滨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马家沟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马家沟改建地段在未办理竣工交接前,由市建设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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