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引进国家重点院校本科毕业生十条暂行规定
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引进国家重点院校本科毕业生十条暂行规定
(2000年11月20日)
第一条 凡到我市工作的国家重点院校本科毕业生,可在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范围内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工作单位。其中,我市机关工作急需的对口专业毕业生,允许在各级缺编机关择业。鼓励支持创办、领办、联办经济实体、民营企业、科技机构和承包、租赁各类企业。
第二条 毕业生到岗后直接享受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到市、县(区)属企业工作的上浮一档工资,“保底不封顶”,当企业经营困难,毕业生工资标准低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标准时,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第三条 用人单位保证按时为毕业生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交纳保险费。
第四条 在职称评聘上不受指标限制,还可低职高聘,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享受相应职务待遇。对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在评选各类拔尖人才、享受政府专家津贴、荣誉称号等方面,给予优先推荐评选,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条 对在新产品开发、技术项目引进、技术改造、科技攻关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获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可按个人贡献所创利润的20%提取个人所得,对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也可以奖励企业股份。
第六条 根据自身素质和专业特长,适合作领导工作的可安排适当的领导职务。
第七条 毕业生不论在市区就业还是在各县就业,均可在市区落户,也可以先落户,后联系就业单位。
第八条 到非公有制企业或到我市下属县(市)区工作的毕业生,人事关系及档案由市人事局人才交流开发中心统一代管。
第九条 对持有重大发明专利、高新技术项目的毕业生,可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特事特办。
第十条 对来邯参加毕业生双选市场或就业联系的外地生源毕业生,在邯洽谈期间吃、住、行及往返车票等费用由市财政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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