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lign='center'>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1989年7月11日苏政发〔1989〕84号)
国家《 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 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颁布以来,各地先后完成了城乡土地统一管理机构的组建工作,依法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管理,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土地管理开始走上依法、统一管理的轨道,并涌现了不少好的典型。但是各地工作进展不够平衡,在一些地方,土地管理还没有真正被重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状况依然存在,少数地方甚至还很严重,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认识,增强法制观念
目前,我省人均耕地已由解放初的2.36亩降至1.06亩,日益突出的人地矛盾已严重制约着全省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好土地资源,减少对耕地的挤占,在我省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政府必须以不遗患于子孙后代的高度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要结合江苏的实际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宣传 土地管理法,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自觉地依法办事,保证各行各业的建设用地,包括一些重点项目或领导直接主管的建设项目的用地,都尽可能地节约土地资源,并坚持先批后用,杜绝以权代法,自批自用,少批多用或者化整为零越权审批的行为。要坚决克服目前一些地方在城乡建设中,搞形式主义的“花架子”,大手大脚,浪费土地资源的现象。要制止干部利用职权多占地建私房,把依法管好土地作为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加强建设用地管理
按照中央关于“治理、整顿”的要求,整顿土地管理秩序,依法严格管理各项建设用地。对新开工项目用地,要按照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产业政策的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对停、缓建项目尚未使用的土地,要通过清理,及时利用,不得荒芜。坚持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切实加强城乡结合部的土地管理;分期分批搞好城乡建设用地的申报登记,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发放工作。城区改造凡涉及土地面积、界址或权属变更的,各用地单位要办理用地变更登记手续,换发土地使用证书。要清理城市各类房产开发公司的用地,依法加强管理。
进一步加强并完善对国家、集体和农民建房三项建设的用地管理。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用地计划指标,并严格执行。要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节约用地的原则,抓紧制订并完善城镇和村庄的建设规划,严格按用地计划指标和规划方案审批用地。目前一些地方的乡镇企业,不按《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必须依法纠正。凡未经批准而违法用地的,计划部门不批项目,建设部门不发建筑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发经营执照,银行不予贷款。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也要按照《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立用地报批制度。
征地审批和用地划拨的管理权限,严格按照《 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 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进一步健全和加强土地管理机构,提高土地管理队伍的素质
市、县土地管理局是同级政府主管土地管理的职能部门,要本着强化、精干的原则,配备必要的行政编制。已定编而没有配足的要尽快配备,编制人员过少而影响工作的要适当增加。为了加强城市和郊区尤其是城乡毗邻地区的土地管理,各市辖区可设立精干的土地管理机构。乡(镇)政府一般设土地管理员;工作任务较重的,也可设立土地管理所,其主要负责人由县政府委派,其余人员由乡(镇)政府研究推选,报县土地管理局审查批准。
市、县、乡各级土地管理机构受同级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双重领导,以当地政府领导为主,其主要负责同志变动职务,须征得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农垦、劳改、盐务等用地较多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土地管理工作,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做好本单位的土地管理工作。
按照“忠于职守、通晓业务、秉公执法、积极服务”的要求,抓紧培训土地管理人员,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要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抓好廉政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及其人员都要模范地遵纪守法,不准以权谋私,如有违反,要严肃查处。
四、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地案件
认真纠正土地管理中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坚决刹住违法占地、乱占滥用耕地和浪费土地资源的歪风,特别要认真解决乡(镇)、村办企业乱占滥用耕地和干部利用职权多占地建私房的问题。对于违法用地行为,尤其是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典型案件,要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处理结果予以通报,以儆效尤。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土地监察工作,加强监察队伍的建设。要支持、鼓励群众对违法用地案件进行举报。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舆论监督的作用,宣传、纪检、监察、司法、公安和计划、财税等部门要给予支持和配合。
五、坚持并深化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逐步建立农村非农业用地的有偿使用制度
征收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新菜地建设费,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用经济手段管理土地的重要措施,对保护耕地,制止浪费土地资源有着重要意义。所有建设用地单位都有义务依法纳税(费)。各地要对土地税(费)的收缴工作作一次检查,依法纠正擅自减免税(费)的行为。为了确保各项土地税费征缴任务的完成,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和财税、蔬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为了进一步有效控制农村非农业用地,对工矿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民建房使用城镇以外农村土地的,在全面开展申报登记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按低于国家征收城镇土地使用费的标准,收取农村建设用地使用费。鉴于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年内以县为单位,选择一、二个条件较好的乡进行试点。试点单位从今年起,对工矿企业、乡镇企业、个人建房新征用、占用农村土地,收取农村建设用地使用费(个人超标建房用地加倍收取),以探索积累经验。农村建设用地使用费,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收取,专户存储,原则上都用于土地复垦和开发。具体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六、筹集土地管理经费,改善土地管理工作条件
土地管理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随着土地管理事业的发展,农村和城镇进行地籍调查、动态监测、土地评价及城乡地籍档案建设等所需经费,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每年编制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安排。土地管理经费,包括各地按规定筹集的一部分土地管理费,要切实管好用好,杜绝不合理开支,以保证土地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以上通知,希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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