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通知
(辽政传〔1995〕2号
当前,我省一些地方由于对如何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延长土地承包期的认识不够明确,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有的不经承包方同意,提前终止承包合同;有的违背政策,随意将土地打乱重分;有的借延长承包期之机,随意扩大机动地面积,变相增加农民负担,影响了农民的积极性。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现就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一、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的政策。凡土地承包期满的,要在完善承包合同的基础上,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土地承包期未满的,要继续执行原承包合同,在原承包期满后再进行延期工作。原承包合同尚未到期又确需进行延期工作的,必须在尊重原合同、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进行。延长土地承包期,可以根据发展经济的需要和群众的意愿,对承包土地进行必要的调整,但不准打乱原生产队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土地。土地承包期延长以后,要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提倡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做法。对个别矛盾比较突出的,可在适当时机进行必要的调整。调整方案须经村民大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同意,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严格控制机动地面积。在延长耕地承包期时,可以根据村屯建设和发展非农产业的需要,留出适当的机动地。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耕地总面积的10%。机动地的承包金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为农民服务项目,严禁挥霍浪费,贪污挪用。
三、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土地承包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由承包户自行转让,也可以经承包方同意由发包方或中介组织代为转让。承包户自行转让和由中介组织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和承包土地的用途。转让土地要办理转让手续,签订协议,并保护发包方和转接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因地制宜地逐步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允许对土地使用权实行转包、出租、入股经营。
四、要从实际出发,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在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劳动力大部分转移到非农产业并有稳定收入,兼业农户有转让土地使用权要求的村,可以因地制宜地推行以家庭经营为主体的多种形式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这是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延伸与发展。已经实行适度规模经营的村,要稳定和完善,发挥规模经营的优势,不断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五、规范“四荒”(荒山、荒坡、荒沟、荒滩)使用权管理。不便于集体开发的“四荒”,可通过租赁、拍卖等方式交给农民经营。以加速“四荒”资源的开发利用。各地可以先行试点,在取得经验后,因地制宜地逐步推行。“四荒”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地要查清“四荒”资源,明确权属,合理规划并确定费用,实行有偿使用。实行有偿使用的期限一般以30至50年为宜,允许转让、继承。对有偿使用“四荒”的农户,要按规定的指标要求,限期开发治理,并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要严格管理“四荒”有偿使用资金,不准挪用。各级政府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四荒”有偿使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六、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延长土地承包期,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一定要把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检查,切实加强领导。这项工作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力出发。有关选择土地承包形式、延长土地承包期、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等重大问题,要发动群众讨论,按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意见办,不能由少数人说了算。在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大中城市郊区,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可以推行适度规模经营,以促进农业产业化、商品化、现代化的进程。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实际,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典型经验,进行分类指导,以促进农村改革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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