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闽委[2003]40号)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天津市、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03〕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省委、省政府决定,在武平、松溪、福鼎三个县(市)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基础上,从2003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现将《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到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继土地改革、家庭承包经营之后农村的又一次重大改革。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是规范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长治久安的一项治本之策,有利于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有利于促进乡(镇)精简机构,转变基层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农村的具体体现,是一项影响深远的大事,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认识。要按照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的要求,深刻领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重大意义,准确地把握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基本原则、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政策,充分准备,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全面推进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科学制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方案
科学制定好改革方案是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各地要依据《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在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底数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改革实施方案和配套改革措施。
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放在改革试点工作的首位。通过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以县(市、区)为单位,农民平均减负率要达到60%以上;各乡(镇)、村、组和农户负担减轻的程度有高有低,但比税费改革前都应有所减轻,做到村村减负,户户受益。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要切实做到“三个确保”(确保改革后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这是衡量农村税费改革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也是顺利推进试点工作,巩固改革成果的必然要求。要大力推进相关配套改革,明确配套改革的目标任务,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要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制度,确保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总体水平,并逐步有所增加,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的基本目标。
稳定农业税政策。改革后农业税税负不再增加,按现有负担水平稳定不变。考虑到目前农民增收趋缓,农业税附加目前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对于《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中关于农业税附加可按最高不超过正税的40%征收的政策,何时执行由省委、省政府在必要时研究决定。
立即停止征收乡统筹费、村提留费、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对今年以来已经向农民收取的乡统筹、村提留等税费,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登记造册,在改革方案实施后给予农民抵顶今年或明年的农业税。要立即暂停清收农村税费改革前的农民税费尾欠,对有困难的农民给予减免照顾。
各市、县制定的实施方案应于10月15日前报送省政府审批。各设区市除上报本级实施方案外,还要负责对所属县(市)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按时转报省政府审批。
三、认真做好农村税费改革的实施工作
全面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要精心谋划,扎实工作,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的积极性,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务必做到“三个确保”。
加强宣传培训。要运用电视、广播、报刊和宣传栏等,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必要的宣传。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重点加强“进村入户”的政策宣传工作,把中央和省的改革精神交给基层干部和农民,做到家喻户晓,使每个农户有一个改革政策“明白人”,有一张税费项目“监督卡”,有一本税费负担“明白账”。特别要加强广大干部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确保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基层和农户。宣传培训工作既要深入扎实,又要适当有度,不得超越现行政策规定随意承诺。要通过扎实的工作,把农民通过农村税费改革激发出来的积极性引导到加快发展上来。
完善监督机制。农村税费改革后,要严格执行新的农村税费制度,逐步形成农民负担的刚性约束机制,特别是要进一步清理、整顿和规范各种涉农收费,将其纳入法制管理轨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范围进行村内“一事一议”筹资投劳,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强行向农民筹资投劳,更不得强行以资代劳或将“一事一议”作为固定收费项目向农民收费。要全面落实涉农税收、价格、收费“公示制”、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和违反农民负担政策“责任追究制”等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收。凡是要农民认可的都要经农民签字,凡是政策要求向农民公开的都要张榜公布,凡是按规定要接受群众评议的都要征求农民意见,凡是向农民长期固定收取的都要写入“监督卡”。凡有违背政策加重农民负担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推进配套改革。农村税费改革最终能否成功,能否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配套改革。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抓紧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农村教育体制改革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等相关配套改革。要以创新促进改革,以改革促进发展,通过发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通过减事减人,减少开支,最大限度消化改革带来的减收因素。配套改革要和税费改革同步进行,整体推进。
规范农税征管。改革方案实施后,各地要尽快建立以农业税收征管机关为主体,聘请协税员协助征税,乡村干部协助做好基础工作,但不直接征税的新的征管体系。推行以定时、定点、定额征收农业税为主的征管方式。要规范完税凭证的使用管理,做到一户一票,不准“打白条”或使用其它非法票据,不准非专业征收人员直接收取农业税税款,严禁组织小分队或动用警力强制收取农业税费。要做好农业税减免工作,稳定减免资金来源,严肃减免政策,规范减免办法,及时兑现到农户。
四、切实加强农村税费改革的组织领导
农村税费改革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这项改革是在过去农村问题积累多年、积累较深的情况下进行的,会遇到各种矛盾和困难,需要不断探索、改进和完善。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对农村税费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有充分的认识,对改革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有充分的估计、深入的研究和扎实的准备,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保证试点质量,适当加快进度,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建立严格的领导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改革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靠前指挥,指导协调。要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省、设区市两级重点抓好制定本地区改革方案,研究解决本地区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加大对改革的财力支持力度,督促指导基层落实各项政策。县、乡两级是改革的具体组织者和执行者,是改革试点工作的关键环节,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是改革的主要责任人,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是直接责任人,对本地农村税费改革负全面责任。各地要调整充实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抽调精干人员,落实专项经费,完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对于领导不力,组织不严,工作不慎,或者不按规定自行其是,影响改革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搞好改革。省、市、县各部门要带头执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自觉服从农村税费改革的总体安排,适应改革的要求,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有关政策和工作方法,坚决取消各种不利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农村达标考评和干部考核项目,努力拓展新的工作空间。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可办可不办的事不办,能缓办的事缓办,决不能用牺牲农民利益的代价谋求自身的“政绩”。加强部门协调,形成改革合力,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改革的大局。
加强督查和工作指导。各地要按照中央要求,建立健全群众信访通报制度,向社会公开咨询和举报电话,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符合政策、具备条件的,要及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耐心地向农民解释清楚,做到事事有反馈,件件有回音。对上级批转的信访事项,要按期反馈查处结果,不得搪塞敷衍。各级领导要亲自抓督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派出督查组,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开展明察暗访,了解真实情况,及时查错纠偏。凡是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或者歪曲中央和省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的,不但要追究该地区的领导责任,而且上级财政要相应扣减给该地区的转移支付资金,并将重大案(事)件予以通报。各地要把督查与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对改革中的问题早预见、早察觉,及时研究对策,减少失误,扩大成果,真正把农村税费改革这项利国利民的大事办好,好事办实。
附件:《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0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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