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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机动车车船 使用税税额和征收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302
  • 【发布文号】云政发[1999]20号
  • 【发布日期】1999-01-28
  • 【生效日期】1999-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机动车车船 使用税税额和征收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机动车车船
使用税税额和征收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规定的通知

(云政发〔1999〕20号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关于调整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额和征收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调整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额
和征收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改变现行云南省车船使用税税额偏低的状况,充分地利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加强对车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广大公民的纳税意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 条、第五条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1999年1月1日起,对我省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额进行调整。我省机动车的征税税额依照本规定所附的《云南省车船使用税税额表》执行。原1986年10月30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 条规定的《云南省车船使用税税额表》同时废止。

第三条 从1999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征收自行车和营业用人力车、畜力车的车船使用税,其他非机动车船暂缓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四条 凡在我省境内拥有和使用自行车、营业用人力车、营业用畜力车的单位和个人,为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 非机动车的征税税额按本规定所附的《云南省车船使用税税额表》执行。具体适用税额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第六条 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具体交纳期限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七条 对新购入的自行车、三轮车,时间不足半年的,给予减半征收;超过半年的,按全额征收。

第八条 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疆、贫困县,由于非机动车数量少,人民群众收入水平较低,承受能力有限,是否征收上述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由当地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暂缓征收。

第九条 对下列自行车给予免征车船使用税:
(一)残疾人专用的自行车;
(二)20寸以下的童车(含20寸)。

第十条 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具体征收单位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鉴于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征管难度较大,需社会有关部门及单位的支持配合,地税机关按规定提取20%的手续费,用于支付有关单位的报酬和征收工本费。具体征收办法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制定,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及其他外籍单位和个人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对自行车征收车船使用税后,原有关部门对自行车的收费项目一律停止征收。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原车船使用税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附表:云南省车船使用税税额表

云南省车船使用税税额表

1999年1月1日

┌─┬───────┬────────┬───┬───────────┐
│类│ 项 目 │ 计税单位 │年税额│ 备 注 │
│别│ │ │(元)│ │
├─┼──┬────┼────────┼───┼───────────┤
│ │乘人│中小型车│ 辆 │ 300 │ 19座以下 │
│ │ ├────┼────────┼───┼───────────┤
│ │汽车│ 大型车 │ 辆 │ 320 │ 20座以下 │
│机├──┼────┼────────┼───┼───────────┤
│ │载货│ 主车 │ 净吨位每吨 │ 32 │ 含客货两用车 │
│ │ ├────┼────────┼───┼───────────┤
│ │汽车│ 挂车 │ 净吨位每吨 │ 16 │ │
│动├──┴────┼────────┼───┼───────────┤
│ │ 拖拉机 │ 净吨位每吨 │ 20 │ │
│ ├──┬────┼────────┼───┼───────────┤
│ │摩托│ 三轮 │ 辆 │ 80 │ │
│车│ ├────┼────────┼───┼───────────┤
│ │ 车 │ 二轮 │ 辆 │ 60 │ │
│ ├──┴────┼────────┼───┼───────────┤
│ │ 助力车 │ 辆 │30-60 │ │
├─┼───────┼────────┼───┼───────────┤
│非│ 自行车 │ 辆 │10-20 │ │
│机├───────┼────────┼───┼───────────┤
│动│ 人力车 │ 辆 │30-60 │ │
│车├───────┼────────┼───┼───────────┤
│ │ 畜力车 │ 辆 │30-60 │ │
├─┼───────┼────────┼───┼───────────┤
│船│ 机动船 │ 净吨位每吨 │1.2 │ │
│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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