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2]9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进一步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确保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开发耕地专项资金要集中财力保重点。省级开发耕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家投资项目的配套投入和省级示范项目、重点项目的补助和省级滩涂围垦项目的投资。全省耕地的占补平衡应以土地整理为主,有计划有步骤按产业化机制进行滩涂围垦减少山地开发。列入省级示范项目的,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面积要达到1000亩以上、土地整理项目总面积要达到5000亩以上。列入省级重点项目的,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面积要达到300亩以上、土地整理项目总面积要达到1000亩以上。省级示范项目原则上每个设区市每年安排1个,省级重点项目原则上每个县(市)每年安排1个,示范项目已安排在该县的则不再安排重点项目。省级重点项目原则上是所在县(市、区)当年土地开发新增耕地面积最多或土地整理面积最大的项目。市、县当年承担的土地开发整理省级示范、重点项目必须通过验收,数量和质量都达到标准后,才能安排新的省级示范、重点项目。
省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省级示范、重点项目的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资金补助和竣工验收。市、县主要负责组织省级示范、重点项目的设计、招投标、监理工作以及项目资金管理、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监督检查。
列入市、县级年度项目计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从同级政府开发耕地专项资金列支,省级开发耕地专项资金不再给予配套补助。
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和资金审计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必须有明确的项目业主单位。工程投资额达到《 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限额的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项目的招投标要在省招投标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公布,中标结果必须在当地的主要报纸上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项目工程竣工后必须委托资金审计,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方向和工程造价真实性进行审计。项目工程竣工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对本级负责组织管理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对工程数量和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要责令整改,并降低资金的补助标准。要做好工程验收后耕地的权属管理和经营管理,保证新开发耕地长期用于农业生产,对集中连片30亩以上、水利灌溉条件及土地肥力较好的新开发耕地要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特殊保护。
省级示范、重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未按上述有关规定实施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停止项目资金的拨付,责令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并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扎实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前期工作,强化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要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 对项目的水源、坡度、土壤、光照、交通等条件进行全面考察、充分论证,实施科学开发,保证新增耕地的质量。其中,省级示范、重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必须集中连片、坡度小于10度。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工程进度季报制度,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每季头月的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进度逐级上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开展项目实施的检查,保证项目按年度开发计划和规划设计方案组织实施,对工程施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并定期通报情况。
四、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加快土地开发整理产业化步伐。各地应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投入产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投资、开发、经营,努力实现土地开发整理投资主体多元化。省级示范、重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主要由省级补助、地方配套和投资者出资组成,省级补助总额不超过预算投资的80%。省级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为水田的,每亩补助最高不超过8000元,新增耕地为旱地的,每亩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省级土地整理项目,按照土地整理总面积,每亩补助不超过2000元。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工程开工时预拨项目补助资金40%,工程量达到50%时拨付4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20%。列入省级项目计划的沿海滩涂围垦项目,由省政府及地方各级政府专项资金、社会资金根据《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投资建设若干规定》共同投资建设,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明晰产权,维护土地开发整理投资者的利益。国有的未利用土地,开发后可将不超过50年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土地开发整理投资者。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集体未利用地作价入股等办法,与投资者按投资比例享有相应面积的新开发农用地使用权。
鼓励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建制镇、村镇个人和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成耕地的,可以实行等面积土地置换,土地置换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审批手续,不需要缴纳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占用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土地置换指标可由土地置换单位自行使用,或由土地置换单位在全省范围内有偿转让给其它集体建设用地单位。
五、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要加强领导,建立明确的责任目标、规范的管理制度和严格的监督机制,切实提高土地开发整理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负起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土地开发整理的职责,确保土地开发整理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具体开发责任单位;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共同做好开发耕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对侵占、挪用、截留、坐支开发耕地专项资金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农业部门要配合做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工作,形成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健康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