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贯彻落实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属地原则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贯彻落实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属地原则的通知
(1997年3月21日苏政发〔1997〕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省在总结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于1996年3月起在苏州、无锡、南通、盐城4市进行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目前,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新的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正在陆续启动运行。但也有一些地方在扩大试点过程中,国务院确定的医改属地原则未能得到全面落实,部分部、省属单位至今尚未参加当地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医疗改属地原则的重要意义。实行属地原则是推进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此十分重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体改委、劳动部、财政部和卫生部《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国办发〔1996〕16号)明确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机关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都要参加所在地的社会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的缴费标准和改革方案”。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进一步重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省政府下发的《江苏省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实施意见》(苏政发〔1996〕64号),具体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医改试点必须实行属地原则。只有实行属地原则,才能在一定的地域内建立起统一的互助互济能力较强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使人人都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分散疾病带来的分险,体现社会主义劳动者之间新型的互助合作关系,体现社会进步。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一定要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实行属地原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医改属地原则。
二、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部、省属单位是否参加所在地的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到整个试点工作的全局。各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检查和解决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属地原则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和引导所属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所在地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要建立责任制,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认真研究解决落实属地原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担负起责任,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检查督促,确保落实到位。各级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主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推进落实属地原则工作的同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近期内对落实属地原则情况安排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3月底前书面报告省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省政府;对存在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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