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劝告诫工作规定(暂行)
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劝告诫工作规定(暂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提高国家公务员队 伍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 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科级以下国家公务员。对县级以上国家公务员的劝诫, 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劝诫,是指单位按规定程序对国家公务员给予批语教育。
第四条 执行本规定应坚持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批语本人与教育大 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给予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 予以劝诫:
(一)当月无故迟到、早退达三次的;
(二)工作时间在办公场所下棋、打扑克或从事其它娱乐活动的;
(三)工作时间在办公场所大声喧哗、串岗闲聊等有其它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 序,经指出不改的;
(四)对工作不负责任或未按规定期限、质量完成工作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泄露尚未公开或不宜公开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当月旷工或擅离职守一天的;
(七)工作推诿、扯皮或传播谣言的,有损团结协作的;
(八)因酗酒而影响正常工作的;
(九)损坏、丢失公有财产数额在二百元及以上的;
(十)利用工作之便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价值较小礼品的;
(十一)刁难服务对象或有侮辱人格言行以及违背社会公德并造成不良影响 的;
(十二)具有其它需要给予劝诫言行的。
第六条 年度考核时,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称职等次末位人员予以一次性劝 诫。
第七条 单位主管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处室(含科、股,下同)应对国家公 务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如实考核,并进行记载。对应予劝诫的,应报单位行政负责人, 由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属意见后通知被劝诫者。
第八条 被劝诫者对劝诫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劝诫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单位主 管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处室申请复核。复核意见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由 主管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处室在五日内答复被劝诫者,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劝诫作为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依据之一。年度内被劝诫一次的,不得 定为优秀等次;被劝诫两次及以上的,应定为不称职。
第十条 劝诫记录由单位主管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处室保管,不存入个人档 案。
第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单位的工勤人员,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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