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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劝告诫工作规定(暂行)
  • 【发布单位】石家庄市
  • 【发布文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 【发布日期】1999-08-01
  • 【生效日期】1999-08-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劝告诫工作规定(暂行)

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劝告诫工作规定(暂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提高国家公务员队 伍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 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科级以下国家公务员。对县级以上国家公务员的劝诫, 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劝诫,是指单位按规定程序对国家公务员给予批语教育。

第四条 执行本规定应坚持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批语本人与教育大 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给予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 予以劝诫:

(一)当月无故迟到、早退达三次的;

(二)工作时间在办公场所下棋、打扑克或从事其它娱乐活动的;

(三)工作时间在办公场所大声喧哗、串岗闲聊等有其它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 序,经指出不改的;

(四)对工作不负责任或未按规定期限、质量完成工作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泄露尚未公开或不宜公开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当月旷工或擅离职守一天的;

(七)工作推诿、扯皮或传播谣言的,有损团结协作的;

(八)因酗酒而影响正常工作的;

(九)损坏、丢失公有财产数额在二百元及以上的;

(十)利用工作之便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价值较小礼品的;

(十一)刁难服务对象或有侮辱人格言行以及违背社会公德并造成不良影响 的;

(十二)具有其它需要给予劝诫言行的。

第六条 年度考核时,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称职等次末位人员予以一次性劝 诫。

第七条 单位主管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处室(含科、股,下同)应对国家公 务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如实考核,并进行记载。对应予劝诫的,应报单位行政负责人, 由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属意见后通知被劝诫者。

第八条 被劝诫者对劝诫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劝诫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单位主 管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处室申请复核。复核意见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由 主管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处室在五日内答复被劝诫者,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劝诫作为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依据之一。年度内被劝诫一次的,不得 定为优秀等次;被劝诫两次及以上的,应定为不称职。

第十条 劝诫记录由单位主管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处室保管,不存入个人档 案。

第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单位的工勤人员,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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