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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物价局 关于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203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0-09-10
  • 【生效日期】2000-09-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物价局 关于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物价局
关于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0年9月10日)

省直各单位:
为规范收费行为,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进一步落实财政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87号)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办〔1999〕6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于2000年11月1日起,对省直单位全面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收缴分离的原则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包括资金、附加等,以下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坚持“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归财政”的原则,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按期结报、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单位用款按照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由省级财政部门核拨。

二、实行收缴分离的范围
省直单位征收或取得的下列资金必须实行收缴分离:
1、行政事业性收费。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和省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政府性基金(含资金、附加,下同)。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以及国务院、财政部批准设立的基金(不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障基金)。
3、其他预算外资金。(1)以政府名义获取的捐赠款;(2)社会无偿集资收入;(3)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
4、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资金。
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由执收单位直接收取的除外。

三、实行收缴分离的程序
1、统一开设财政专户、取消单位收入过渡户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收缴分离管理的要求,通过招标选择若干国有商业银行或者股份制银行,开设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省直各执收单位必须在2000年10月31日前,按省级财政部门规定取消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待解户和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过渡户,上述帐户余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划入省级财政专户。
各执收单位于2000年11月5日前将收入待解户或收入过渡户清理、撤销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逾期未撤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2、确定代收机构、签定代收协议
经省级财政部门招标确定的银行,作为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的代收银行。
省级财政部门与代收银行签定代理收款协议,并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向社会公布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代收银行及其代收网点。
代收银行及网点设立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代收点”标识。
3、收缴分离的缴款手续
同城缴款的,执收单位向缴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缴款人”)开具“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按照结算方式划分为现金专用缴款书和转帐专用缴款书)。缴款人持缴款书到银行代收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采用现金缴款的,缴款人可持现金专用缴款书到任何一代收网点缴款;采用转帐缴款的,缴款人持转帐专用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银行对缴款书审核无误后,在现金专用缴款书第四联或转帐专用缴款书第五联上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退缴款人作已缴费凭证。
异地缴款的,由缴款人直接将费款缴入指定的财政专户,代收银行在收到异地缴款后次日书面通知执收单位;执收单位收到银行书面通知后,应于当日填制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异地缴款补充报单(以下简称“异地缴款补充报单”)交代收银行;代收银行在异地缴款补充报单第三联上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退执收单位作缴款人已缴费凭证。
执收单位凭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的现金专用缴款书第四联、转帐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或异地缴款补充报单第三联向缴款人开具省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或收款票据。
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由代收银行填制一般缴款书于收款当日直接缴入省金库,当日不能办理的,应于次日(节假日顺延)办理。

四、实行收缴分离的会计处理
(一)执收单位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备查帐。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备查帐,根据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的现金专用缴款书第四联、转帐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或异地缴款补充报单第三联及开具的收费或收款票据的记帐联登记。
(二)省级财政专户在收到各单位缴入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或者“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等有关收入类科目,同时按单位登记收入明细帐。具体办法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预算外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204号)执行。
(三)代收银行每月按单位分项目汇总单位收费收入统计表(附分单位装订的专用缴款书和异地缴款补充单,只报给财政部门),加盖公章后于次月3日内分别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和有关执收单位,经省级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审核无误后作为省级财政部门的记帐凭证。
(四)代收银行应加强对缴入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对其中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资金,要统一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一待报解预算收入”科目进行核算。

五、其他有关事项
1、缴款书、异地缴款补充报单的印制和发放
缴款书、异地缴款补充报单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附件统一式样印制,并发放给各执收单位。
2、编制单位代码和项目编码
省级财政部门对各执收单位统一编制单位代码,对各收费项目、基金及其他预算外资金统一制定项目编码、单位代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可当场执收:
(1)单次收取资金数额在100元以下的;
(2)不当场收取事后难以收缴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缴款人向代收银行缴款确有困难,缴款人提出由执收单位现场执收的;
(4)缴款人为外国公民的。
执收单位按照上述规定现场执收,应向缴款人开具省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或收款票据,并于次日将所收资金上缴财政专户。
符合上述条件并需现场执收的单位,请于2000年10月20日前,将现场执收的收费项目报省财政厅同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现场执收或扩大现场执收的收费项目范围。
4、部分政府性基金、垂直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缴
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执收单位征收的部分政府性基金,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代收银行开设收入待解户,用于汇总、上缴本部门或本单位按规定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预算外资金。符合条件,需设立或保留收入待解户的部门和单位,请于10月20日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办理报批手续。未批准保留的收入待解户,一律在10月31日前撤销。
5、资金上解、下拨
属于上下级政府有关部门之间预算外资金上解、下拨的,应通知各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结算。实行省级以上垂直管理的部门、执收单位征收的部分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结算有特殊管理规定的预算外资金,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按原办法办理资金结算。
6、驻肥以外省直单位的收缴分离工作
驻肥以外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按省政府及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由省财政厅委托当地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7、缴款专户与帐务核对
各执收单位确定一个专户银行,作为单位缴纳费款、查询缴费情况的定点银行。
省级财政部门制发执收单位收缴分离银行查询卡。各执收单位既可持卡到定点银行查询、核对本单位收费上缴财政专户情况、打印缴费情况明细表,也可到省财政厅对帐。

六、违反收缴分离规定的处罚
省直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工作。对违反收缴分离要求的单位和责任人,将由有关部门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安徽省监察厅
安徽省审计厅
安徽省物价局
200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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