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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查处侵权盗版活动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吉政办明电[1994]134号
  • 【发布日期】1994-12-15
  • 【生效日期】1994-12-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查处侵权盗版活动的紧急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查处侵权盗版活动的紧急通知

(吉政办明电〔1994〕13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查处侵权盗版活动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35号,已转发各地),省政府最近召开了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第一次会议,专门进行了部署。根据会议确定的事项,现就全省开展查处侵权盗版活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底前,各地都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紧急通知要求,搞几次检查活动,查处和打击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等侵权盗版等违法活动。查处盗版活动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全省由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公安、工商、文化、广播、影视、版权等部门参加。为保证检查活动取得成效,上述部门要有一名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组成本部门的执法检查队伍。为加强查处的力度,省政府决定,近期统一时间,在全省范围内搞一次统一的查处侵权盗版活动。

二、对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的盗版查处,由省出版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对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等进入市场的盗版查处,由省文化厅负责,省出版局,公安厅、工商局配合;对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查处,由省版权局负责,省工商局、公安厅、科委、长春高新技术开发区配合;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查处,由省工商局负责;对 著作权法的执法检查仍由省版权局负责,省文化厅、公安厅和省检察院配合。

三、各地新闻单位要对查处活动及时给予宣传、报道。

四、各地、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将查处工作情况、存在问题于1995年1月15日前报省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省科委专利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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