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对青海湖封湖育鱼的通告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对青海湖封湖育鱼的通告
(青政〔2000〕11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青海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切实保护青海湖渔业资源,省人民政府决定继续对青海湖实行封湖育鱼。现通告如下:
一、封湖期:2001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二、封湖期间,禁止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到青海湖及湖区主要河流布哈河、泉吉河、沙柳河、哈尔盖河、黑马河、甘子河及其支流湟鱼产卵场所捕捞湟鱼。
禁止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以任何方式收购、拉运、储存、贩卖湟鱼。禁止湟鱼及其制品在市场上销售;宾馆、饭店等不得加工销售湟鱼。
违反上述规定,渔政管理部门、青海湖自然保护区水上公安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将依法扣留车辆(船只),没收鱼货、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青海湖渔业水域及所属产卵场、繁殖区和洄游河道建造拦河闸坝、引水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禁止向青海湖及其支流排放污染物,违者依法追究法律
四、因养殖、科研等特殊需要,必须在湖区内捕捞湟鱼的,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封湖期间,共和、海晏、刚察、天峻环湖四县实行分段包干管理。鄂陵湖、扎陵湖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依照本通告精神,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渔政管理总站、青海湖自然保护区水上公安局负责封湖育鱼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环湖各级渔政部门及水上公安派出所要充分发挥渔政监督管理职能,认真做好本辖区的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六、对违法经营销售、加工储存湟鱼的,要坚决取缔。铁路、交通部门和餐饮服务行业要密切配合工商管理部门及渔政管理部门,协助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对妨碍工商管理部门及渔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要依法从重惩处。未经工商管理部门及渔政部门授权的检查站、点,不得处理渔政事宜。
七、封湖期间,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当地干部群众的保护意识。公安、工商、税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围绕青海湖渔业资源保护工作,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强化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使青海湖渔业资源保护工作达到预期目的。
八、本通告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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