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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决定
  • 【发布单位】814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1-04-16
  • 【生效日期】2001-04-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决定

(2001年4月16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现就加快实现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快实现社会福利化的重要意义
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福利社会化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趋势。我省已进入老龄社会,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特别是随着家庭小型化的发展,社会化的养老需求迅速增长。同时,残疾人和孤儿的养护、康复条件也亟待改善。但是长期以来,社会福利由国家和集体包办,存在资金不足、福利机构少、服务水平较低等问题,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福利服务需求日益增长的需要。因此,必须从长远和全局出发,广泛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大力推行社会福利社会化,加快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这对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福利服务需求,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级的基本国情,坚持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社会福利机构为补充的供养方式,探索出一条国家倡导资助、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新路子,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05年,在我省基本建成以国家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和集中收养人员的数量每年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尤其是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的数量要有较大增长。
在城市,市所辖县(市、区)至少应有一所综合性、多功能的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街道应有一所容纳30名以上老人的养老院,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要达到每千名老人10张左右。居委会要充分挖掘潜力,普遍建立老年互助服务中心、社会网络呼叫系统等社区福利服务设施,开展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半托、日托、上门护理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在农村,每个乡(镇)至少有一所以“五保”老人为主要对象的敬老院,并逐步建设成为面向所有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的综合性、多功能的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要采用院护挂钩、志愿者包户服务等形式,将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有机地结合起来,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提供系列福利服务。
(三)基本要求:
一是投资主体多元化。从省情出发,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等多渠道投资方式,形成社会福利机构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格局。各级政府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逐年增加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重点用在基础性、示范性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上。同时,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将一部分资金用于鼓励、支持和资助各种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加大福利彩票的发行力度,为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筹措更多的资金;采取优惠政策,鼓励集体、村(居)民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捐助或兴办社会福利事业;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自愿捐助社会福利事业,或利用闲置资源投资“面向社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福利事业;儿童福利机构在今后一段时期仍以政府管理为主,也可吸纳社会资金合办,同时通过收养、寄养、助养和接受捐赠等多种形式,走社会化发展的路子。
二是服务对象公众化。社会福利机构除确保国家供养的“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赡养人)、孤儿等特困群体的需求外,还要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残疾人,拓展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范围和覆盖面,并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情况,实行有偿、减免或无偿等多种服务。
三是服务方式多样化。社会福利机构和社区除集中养老、助残外,还应发挥多种服务功能,为家庭服务提供支持。要大力发展社区福利服务设施和网点,建立社区福利服务体系,因地制宜地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各种福利服务。要积极推进单位福利设施社会化。
四是服务队伍专业化。要逐步提高社会福利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制定岗位专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实行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管理认证制度;加强社会福利工作系统的专业教育、在职教育及岗位技能培训,建立并完善学科建设和教材体系;大力倡导志愿者服务,加强志愿者服务队伍建设,使志愿者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三、落实优惠政策,全面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
凡举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凭省民政厅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一)各地要将社会福利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基本建设计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
(二)各地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统一规划,在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地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
(三)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划拨供地;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给予优惠;属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应当降低。对征用或者使用集体所有的非耕地建设社会福利设施工程的,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征地管理费、土地权属调查费等。
(四)对社会福利机构减免下列费用:
1、免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施工管理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墙体革新费、学校校舍修建附加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有关收费。
2、免缴城市煤气和供水的增容费。
3、用电、用水和使用煤气,按照居民生活或行政事业的分类价格择低执行;对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要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
4、社会福利机构的生活车辆免收养路费。
5、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人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五)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或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要按有关规定免收杂费、书本费;对就读于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院校的孤儿,要免收学费、住宿费,减半收取其他费用,学校酌情给予助学金。
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孤残人员,应优先推荐就业,免费给予上岗前的就业培训。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保障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
(六)社会福利机构开办医疗诊所,卫生部门应按有关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优先批准;具备条件可以对外开展医疗、康复服务的,卫生部门应按照区域卫生规划予以优先考虑。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七)社会福利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所有捐赠款物,必须全部用于改善收养人员的生活和福利机构的设施,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现行的国家税法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强领导,促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有序发展
社会福利社会化是我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方向,也是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
一是统筹规划、依法规范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合理确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目标,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布局、规模档次以及资金、用地等统筹安排。要抓紧编制区域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制定社会福利事业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社会福利事业的建设与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今后,申办社会福利机构,要严格按民政部颁布的《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老年人福利设施建设要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进行设计和施工。
二是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处理好社会福利工作中政府职能和社会化的关系,研究制定社会福利机构分类管理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要按照产业化的发展方向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要深化现有国家、集体兴办的福利机构的改革,探索社会化管理的新路子。对新办的社会福利机构,要打破旧框框,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运作,真正体现市场配置资源、价值规律调节、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法则,使各类社会福利机构都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三是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社会福利社会化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推进;要注意抓好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各级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服务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及其依法管理和经营,为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健康有序地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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