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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调整本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有关措施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上海市
  • 【发布文号】沪府发〔2003〕41号
  • 【发布日期】2003-06-13
  • 【生效日期】2003-06-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上海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调整本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有关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调整本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有关措施的通知

(沪府发〔2003〕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使本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工作进一步实现由应急措施转向常态管理和长效管理,市政府决定,继续调整本市防治“非典”的有关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会议、展览和大型活动的举办

不限制在本市举办各类会议、展览和大型活动。但凡参加对象涉及境内外“非典”流行地区来沪人员的,由主办单位事先向会议、展览或其他大型活动所在地的区、县防治“非典”指挥部备案,并由区、县防治“非典”指挥部向市防治“非典”指挥部报告。

主办单位在举办会议、展览或其他大型活动时,应该按照规定,做好相关场所的卫生消毒等防范工作,并对进入会议、展览或活动场所的所有人员认真进行体温测量;发现有发热者,及时送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二、关于旅行社对境内外旅游活动的组织

本市旅行社对境内外各类旅游活动的组织,按照国家旅游局的部署和要求执行。

旅行社不组织或者接待本市学生的集体旅游活动。

三、关于学校暑期防范“非典”的工作

本市各高等院校、各类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今年暑假期间防范“非典”的工作,由市教委按照教育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落实。

四、关于对农民工的管理

按照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防治组《关于做好流动性经商务工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将市防治“非典”指挥部《贯彻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切实采取措施防止有非典型肺炎疫情城市农民工返乡的通知〉(第四号)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对从发生“非典”病例重点地区返沪的上海籍农民工和外省市农民工、从发生“非典”病例重点地区新招的外省市农民工实行医学观察两周,调整为实行健康检测两周。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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