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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体改委等 三部门关于发展商业连锁经营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502
  • 【发布文号】内政发[1999]144号
  • 【发布日期】1999-12-06
  • 【生效日期】1999-12-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体改委等 三部门关于发展商业连锁经营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体改委等
三部门关于发展商业连锁经营意见的通知

(内政发〔1999〕144号1999年12月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体改委、经贸委、商务厅等3部门《关于发展商业连锁经营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发展商业连锁经营的意见
(自治区体改委、经贸委、商务厅、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从1995年起,我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的一些流通企业,引入连锁经营的模式,自发地开办了若干连锁店。为了把连锁经营引入规范化的轨道,1997年以来,自治区体改委、商务厅、经贸委先后在包头、赤峰、呼和浩特市的粮食、蔬菜系统抓了连锁经营的试点工作。从试点地区的情况看,连锁经营企业的销售额增长幅度大大超过了传统的零售商业,并在引导消费、建立合理竞争的流通秩序,以及便民、利民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实践证明,连锁经营是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确有加快发展的必要。为此,在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发展连锁经营重要意义的认识
连锁经营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现代商业经营方式和组织形成。发展连锁企业,一有利于加快流通组织的结构调整,改变流通企业小而散、组织化程度低的现状,实现规模经营;二有利于降低成本、增加效益,提高市场占有率;三有利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流通体制和现代流通产业;四有利于建立新型工商关系,方便群众生活,保护消费者利益。可以说,发展连锁经营是一项带有方向性的、关系流通领域前途的重大改革。
近年来,全国连锁商业发展很快。一些外资连锁店、区外连锁商业企业已进入我区的商业流通市场。与其它地区相比,总的来看,我区的连锁经营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主要集中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赤峰市,且数量少,范围小,规模不大,发展速度缓慢。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到我区发展连锁经营的巨大潜力,充分认识到发展连锁经营对于深化流通领域改革和实现流通产业现代化的重要意义,积极行动起来,认真学习推广先进地区的经验,引导具备条件的企业按照规范化、高起点的要求,以点带面、循序渐进,逐步发展各类连锁企业。

二、与经济结构调整、所有制结构调整、产权制度改革相结合,鼓励发展非公有制连锁企业
发展连锁经营要立足产权制度改革,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连锁经营企业组建伊始,就必须明确投资主体,理顺总店、分店的产权关系,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特别要根据连锁经营的特点和要求,建立规范的内部组织结构、核算体系和劳动用工、分配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国有流通连锁企业在组建过程中要勇于打破级别、部门、行业、地区的界限,进行全方位、开放式的资产重组,调整单一的所有制结构。鼓励自然人和法人投资连锁企业或购买连锁店的股权,通过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迅速集聚有效资产,尽快形成连锁经营网络,实现规模经营。积极鼓励支持个人和非公有制企业兴办连锁店。鼓励外资在我区合资兴办规模的连锁企业。对这些企业在政策优惠方面要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三、统一规则,规范运作,重点发展便民连锁店和连锁超市
发展连锁经营一定要统一规划,防止无序发展,防止资源浪费和不良的市场竞争,一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把发展便民连锁店和连锁超级市场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商业发展规划,做到大中小型配套,高中低档结合,搞好商业网点的合理布局;二要与“米袋子”、“菜篮子”工程相结合,通过发展一批分布合理的便民连锁店和连锁超级市场,保障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品的稳定供应,保证政府调控措施的落实。目前,我区连锁商业发展刚刚起步,要争取在前两年试点的基础上,经过明后两年的努力,初步形成规模,力争用5年时间在全区各城市建成一批有影响、有实力、运营规范的连锁公司和集团。
根据我区经济水平和城镇分布特点,发展连锁企业应以盟市所在地城市为基地,逐步向周边地区辐射;以发展粮油、副食品、日用百货、餐饮服务业为主,以老字号、信誉好的批零骨干商业企业为龙头,重点发展便民连锁店和连锁超市,达到一定规模后,总店要建立集中统一的配送中心。鼓励大型工业企业以多种形式开办连锁店。
发展连锁经营要规范运作,逐步做到“六统一”,即统一标识、统一价格、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在经营方向上坚持面向广大居民,方便人民生活。在管理手段上引进现代化经营管理设施,实现电脑识别。

四、在资金、税收、工商登记等方面,为连锁企业的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连锁经营是一种企业联合行为,应依靠企业的力量,由企业自主自愿实行连锁。但在发展初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重点支持和引导,为发展连锁经营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凡在工商局正式注册的连锁企业,均可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一)关于发展资金问题。采取企业自筹、政策支持、银行帮助及各方筹集相结合的办法解决资金。各级流通主管部门和各地工商银行要按原国内贸易部、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共同做好连锁商业发展工作的通知》(内贸行联字〔1995〕33号)精神,相互配合,共同落实各项措施,积极做好连锁商业的规划、选项和评估工作,综合运用商业网点设施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积极做好连锁商业发展所需资金的配套工作。
(二)关于税收问题。对于同一盟市内的商业连锁企业,经盟市国税局批准,可由总部统一直接向总部所在地的国税局缴纳增值税。对于跨盟市的商业连锁企业,经自治区国税局批准,可由总部统一直接向总部所在地国税局缴纳增值税。
(三)关于工商登记手续问题。各级工商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原国内贸易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147号)精神,尽量简化新设的连锁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对跨地区的连锁分店的工商登记,应不受行业、地区限制。
(四)关于办理基建装修等手续问题。已纳入自治区连锁商业统一规划的超市、连锁店进行装修施工时,城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简化程序,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五、加强领导,搞好工作协调
连锁经营在我区还处于起步阶段,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做好协调工作。各级政府的分管领导要亲自挂帅,加强对扩大连锁经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区连锁商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商务厅要负责全区连锁商业发展规划和具体组织运作;自治区体改委要加强宏观指导和典型经验的推广;此外,各有关部门还应经常深入企业调查研究,积极帮助基层解决连锁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情况,确保连锁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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