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建设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建设管理问题的通知
(粤府〔1996〕3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减少工程事故,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对加强工程建设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管理职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所有建设单位(社会上发生工程建设投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为工程建设服务的各类中介单位,都必须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范围。所有工程建设项目,都要接受政府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草拟和制定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严格按规定颁发各类勘察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和建筑材料许可证等有关证书。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立项和资金落实后,建设单位应按基建程序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初步设计审批、工程报建、招标申请和招标投标发包、质量安全监督、委托监理、申办施工许可,工程竣工后,申报竣工验收、权属登记等手续。审批部门要根据上述程序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公诸于众,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
三、加强工程发包和施工管理
(一)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社会监理管理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议标的项目,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邀请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参加议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都要严格审查投(议)标单位的资格,凡无证或不具备资质等级的施工队伍不得参加设(议)标。个别特殊情况需要越级参加投标的,应报有审批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建筑工程原则上都应整体发包,不得肢解发包,特殊工程可分地上地下工程分别发包。消防、燃气、水、电、空调、电讯、防雷、装修等专业项目不得单独发包,需由专业队伍承接设计、施工任务的,应由总承包单位发包,并承担技术监督、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任何单位不得以行业管理为理由,强行承接分项专业工程。
(三)建设单位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建设工程的工期和造价;否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应由建设单位负责。
(四)工程总承包单位要切实负起工程施工总责任,禁止转手发包,以包代管。对偷工减料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加强工程设计管理,确保工程设计质量
(一)严禁无资质和超资质等级勘察设计,个别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设计的,应报有相应资质等级审批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超过两层(含两层)的地下室的支护结构必须由符合资质的单位设计。
(二)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划管理部门决定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进行设计,并严格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做到精心勘察、精心设计。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浪费或工程质量事故的,要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
(三)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出卖图章、图签。违者予以查处。
五、抓好私营建筑企业管理,切实解决建筑市场中的队伍挂靠问题
各市、县可结合实际,试办私营建筑企业,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并注意引导私营建筑企业向专业化、劳务化方向发展。私营建筑企业承包单项工程,严格审查其技术资质条件,单项工程总投资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三倍。
六、加强和完善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系,大力推行监理制度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安全监督站的建设,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管理程序和制度。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对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可代表政府实行强制监督。
(二)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严格按工序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和隐蔽工程验收。在施工中要如实记录各项质量安全指标,对制造假验单、假报告、假记录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三)明确工程建设中各方的质量责任。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而出现的质量事故,由建设单位负主要责任;施工中不按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弄虚作假而出现的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不按技术规范和合同的规定实施工程监理,或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而出现的质量事故,由监理单位负主要责任。
(四)各市、县可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存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质量监督站的帐户,用于保修期内工程质量返修开支。保修期满未发生质量责任,保证金连同利息退回施工单位。保证金数额,由监督与施工单位商定。
(五)加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实行质量安全与资质等级挂钩制度。每年资质年审时,对上一年度出现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工程合格率、优良品率达不到规定的企业,不予晋升等级或予以降级。同时,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施工企业质量安全定期公布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六)施工使用的钢材、水泥、铝材、建筑构件、商品混凝土等材料,以及安全性要求较高的设备设施,要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防止伪劣产品流入建筑市场。凡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和设备,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由同意使用的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七)未经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能够保证安全又急需使用的,必须向项目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经现场核查并同意后方可使用。
七、加强村镇工程建设管理,建立和健全村镇建设管理机构
各级政府要重视镇一级建设管理机构的建设,尽快把镇的工程建设纳入建设市场,实行统一管理。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认真地培训现有村镇建设管理人员,有效地规范工程建设中各方的行为。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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