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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江苏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4-21
  • 【生效日期】2003-04-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 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保卫机构的设立、撤销,应当书面告知公安机关。”

本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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