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对制止和 纠正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对制止和
纠正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意见的通知
(1990年2月7日)
最近,省人大常委会对我省各地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三乱”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措施。现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当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情况及制止和纠正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坚决制止和纠正“三乱”问题的重要性。目前,在我省生产、建设、流通领域内,巧立名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现象十分严重,已经引起城乡人民群众的普遍不满,成为干扰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和稳定社会的严重问题。省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精神,倾听群众呼声,及时抓住了这个重要问题,认真调查研究,提出了有情况、有分析的解决问题的意见,这既是对我们各级政府的依法监督,又是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务必从稳定大局、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度出发,把这件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各级政府今年上半年的一个工作重点,作出安排,广泛动员,组织力量,坚决制止和纠正任何部门、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以任何借口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现象。
二、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六条措施。各地市、各部门要从今年二月份开始,集中三个多月的时间,对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整顿。要发动群众,开展以查依据、查项目、查标准、查用途、查问题为内容的“五查”活动。
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认真开展四个方面的整顿。一是整顿队伍。凡是不合法的收费、罚款组织,应立即停止收费、罚款活动;交叉执法、重复收费的问题。要通过清理整顿,划清职权,理顺关系,解决多头罚款、重复收费的问题。二是整顿章法。所有的罚款、集资、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凡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应立即废止;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允许继续执行或修订后执行的,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各地市政府(行署)和省级各部门审定,并报送省财政厅、物价局、审计局备案。这三个厅局接到备案的文件,应按照分工,认真进行审核,对规定不适当或宽严不一、需要全省作出统一规定的,应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三是整顿票证。所有的收费、罚款单位,必须分别向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申领《许可证》。收费、罚款必须开具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自行印制的票据应立即停止使用。四是整顿纪律。对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挪用、私分各种罚款和收费的单位,以及贪赃枉法、敲诈勒索、中饱私囊的个人,由有关部门如数追回违法违纪资金,问题严重的当事人和有关领导人,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市、各部门的清理整顿工作,要边整边改、整改结合,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逐步把罚款、收费活动,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群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清理整顿工作,当作当前治理整顿和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并组织专门工作班子,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把此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省政府责成财政厅负责全省罚没收入、省物价局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省审计局负责集资摊派的清理整顿工作。这三个厅局,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以及本通知的要求,制定清理整顿的实施办法。省政府将定期听取省有关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地区行政公署和各市、县人民政府及省政府各有关部门,也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此项工作,周密布署,精心组织,抓紧进行工作。
今后,凡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罚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罚没款项一律上交同级财政,取消各种罚没收入的分成作法。分成取消以后,正常经费由财政列支。各种集资,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充分考虑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的承受能力,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上级审计部门监督执行。
为了巩固清理整顿成果,必须加强监督。各执法部门要建立收费、罚款公开制度,哪些该收、该罚,哪些不该收、不该罚,要公布于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从今年六月一日起,执法人员在收费、罚款时,应佩戴统一标志,并按照法定程序,首先出示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和收费、罚款《许可证》。凡不出示证件,不按规定项目收费或申诉。对群众举报不得打击报复,否则,要严肃查处。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自觉依法执行任务。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贯彻本通知的情况,要于今年五月底以前,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开展清理整顿的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