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瓜菜和糖蔗收购 环节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瓜菜和糖蔗收购
环节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琼府[1995]7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稳定企业税负,平衡农业产品之间的税负,合理调节收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令143号),省政府决定从1995年12月1日起,对收购瓜菜和糖蔗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收购金额征收5%的农业特产税。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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