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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关于对我省微电子 工业部分骨干企业实行有关经济政策的若干决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005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4-05-15
  • 【生效日期】1984-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关于对我省微电子 工业部分骨干企业实行有关经济政策的若干决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关于对我省微电子
工业部分骨干企业实行有关经济政策的若干决定的通知

(1984年5月15日)

为了充分发挥我省微电子工业的优势,加速发展我省集成电路和微型电子计算机工业,以推动各行各业的现代化进程,经研究,作出如下决定:

一、根据我省现有微电子企业的基础条件和承担的产品任务,先选择十五个电子计算机和集成电路骨干企业(附后),为我省第一批实行经济扶持政策单位。

二、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二提取新产品科研开发试制费(部份企业如已按省财政厅苏财企(83)183号文的规定,按销售收入提百分之一技术开发基金的,则再增提百分之一),这部分费用计入企业管理费,划转为生产专用基金使用和管理。

三、企业机器设备中属测试仪器、检测仪表、数控设备、计算机的计算机控制的工艺设备,折旧年限缩短为五年(即折旧率提高到百分之二十)。增提的折旧基金随同原提取的折旧基金一并提出,作为技术改造基金(待《固定资产折旧法》制定后,则另按规定执行)。上述需提高折旧率的设备目录和这些设备的固定资产原值数,由企业提出清单,由省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财政厅核定试行。

四、采取上述二、三两项措施后,企业留成比例可作相应调整。企业上交百分之五十五。所得税后仍需上交利润的,其税后上交利润按调整后比例减半征收。具体比例由当地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商量确定。企业所增加的留利,全部转作生产发展基金。

五、第二、三项条款增提的新产品科研开发试制费和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除国务院征集的交通能源基金外,各有关部门不得任意分成或调剂。上述各项集资,企业应专款专用,分别用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不得用于其它方面。

六、上述规定只适用附页中所列十五个企业。此外,凡列入省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规划和计划的项目,且属经济效益显著、有偿还能力的企业,都可以利用贷款。省人民银行可以按照规定贷款条件办理低息贷款或代理发放无息贷款,省财政设立小额贷款,以支持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生产发展。企业归还贷款应当先用企业的自有资金偿还,不足部分在征收所得税之前,用贷款项目投资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

七、上述决定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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