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 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
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
(穗字〔1998〕24号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
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各级管理城市的积极性,把城市管理各项任务落到基层,落到实处,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增创广州发展新优势,建设现代化中心城市的战略措施;是实现广州城市面貌“一年一小变,三年一中变,到2010年一大变”的阶段性目标的重要保证。
去年,我市选择了东山区、海珠区作为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区,先行试点,积极探索路子和经验,已初见成效。为了扩大改革成果,市委、市政府决定从1999年开始在全市推开这一改革。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管理重心下移、立足基层,进一步明责确权,理顺市、区、街和居委会四级城市管理体制,加强街道和居委会建设,加强“以人为本”的社区建设和管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广大市民的工作、学习、生活创造一个安全舒适、团结和谐、健康向上的社会环境。
二、改革的目标
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新体制,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条保证,社会监督,依法治城”的管理格局,建立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并举的运作机制和切实有效的监督机制,不断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把广州建设成为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文明富庶、经济繁荣,有较强辐射力、吸引力和带动力的现代化中心城市。
三、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是“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只要有利于基层政权的巩固、有利于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人民安居乐业的就大胆改革,敢于创新。
二是辖区管理的原则。除少数关系全市全局,或中央和省有特殊规定的事权需要由市统一管理的外,其余基本上实行辖区管理,赋予区、街更大的管理责任和管理权限。
三是下移原则。按照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立足基层”的改革思路,市尽量把城市管理的事权下放给区、街。在下放事权中,市职能部门把政府的管理职能与企业职能、事业职能、社会职能分离出来。属于政府职能部分,实行“三抓三放”,抓重大项目,放一般项目;抓监督、否决权,放审批权;抓帮助指导权,放一般事务权。
四是责、权、利一致的原则。按照“三先三后”办法(即先明责、后放权;先明事权,后放财权;先放权,后精简机构人员),在明确区、街在城市管理中的职责和事权基础上,做到“财随事转,费随事转”,相应的经费随事转移。
五是实效的原则。通过改革,使区、街在城市管理中更有实力、活力、压力、和动力,充分调动区、街、居委会的积极性,既实行层级管理,又形成合力。
四、改革的重点
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是管理重心下移。这就必须进一步明确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和事权,理顺市、区、街的关系,加强居委会建设。
1.市辖区是一级政权组织,是辖区的管理主体。
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履行“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的职责,发展城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领导、协调辖区内的社区建设和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
区人民政府的主要事权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授权的范围内,按照辖区管理的原则,行使城市建设和管理、经济发展、社会事务管理的统筹、协调、综合、监督、检查职权,依法制定和公布辖区行政管理各项规定,搞好辖区的建设和管理。
2.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
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的授权,对街辖区内的社区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街道经济组织行使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职能,负责街辖内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的主要事权是:按照“责任主体唯一”的原则,对街辖区内的城市建设和社区管理参与或行使分级管理、综合协调、行政执罚等职权;指导居委会搞好社区管理和服务;按有关规定参与对双管单位管理。
3.居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委会根据街道的安全,在社区建设和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发挥基础作用,搞好利民、便民、非赢利性社区服务,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街道、居委会工作。
街道、居委会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社区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党的建设、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载体。街道、居委会的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市、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大力支持街道和居委会的工作。重点解决好管理体制、执法队伍、人员培训、设施建设等突出问题,努力为街道、居委会提供较好的工作条件,为社区建设和管理创造较好的物质基础。
5.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
强化区、街的行政管理职能,综合执法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广州市是全国综合执法的试点城市之一。城管综合执法队伍按照政企、政事分开,审批权与执法权分开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或授权,行使辖区内市容环卫、规划、绿化、环境保护、工商、交通、市政等方面的部分或全部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队按照“责任主体唯一”的原则,在区、街社区管理中,接受区、街统一指挥、调度。经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五、改革的主要内容
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包括城市规划、国土房地产、市政园林、工商、公安、财税、街道、工业、商业、投资、国有资产、教育、卫生、市容环卫等14个方面的管理体制改革。
六、改革的安排
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拟用两年半时间完成。具体分两批进行。
第一批为试点区(1997年7月至1999年上半年)。
东山、海珠两个试点区在组织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两步开展试点工作:第一步开展城市规划、国土地房地产、市政园林、工商、公安、财税、街道等7个方面的管理体制改革,1998年10月基本完成。其中财税改革待市委、市政府批准全市财税体制改革后衔接落实。第二步开展工业、商业、投资、国有资产、教育、卫生、市容环卫等7个方面的管理体制改革,1998年11月开始实施,1998年底基本完成。其中工业、商业企业下放于1999年上半年完成交接工作,第三季度起下放企业由区全面履行管理职能;中学下放于1999年上半年完成交接工作,1999年9月由区全面履行管理中学的职能。
第二批为面上各区(1999年1月至1999年年底)。
在全市各区推开14个方面的改革。除工业、商业企业下放于1999年上半年完成交接工作,第三季度起下放企业由区全面履行管理职能以及中学下放于2000年9月由区全面履行管理中学职能外,其他各项改革均要在1999年上半年内衔接并实施,1999年底前完成。
七、改革的保证措施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战略性、全局性、综合性的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广大市民的共同任务。市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发挥领导、组织、协调作用。各区要成立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改革所涉及到的市、区有关职能部门也要指定相应的工作部门。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建立工作责任制,确保工作、措施落实。
改革要讲求工作的主动性和协调性。各区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改革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推进改革计划和具体工作衔接方案,主动与市职能部门联系落实;市各职能部门要充分体谅区在改革中所增加的责任、压力和困难,主动做好指导、协调工作,给区以最大的支持。各区和市有关职能部门都要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本着“求大同,存小异”、“先交接、后完善”的原则,共同把改革工作衔接落实好。
2.加强学习,深入宣传。
推进改革,关键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因此,各区和市有关职能部门都要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广泛、深入宣传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广大干部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以及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危害性,充分认识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明确改革的目标和要求,消除各种错误思想和忧虑,增强改革的自觉性和紧迫感,使深化改革有坚实的思想基础。
3.加强培训,提高干部素质。
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区、街道、居委会管理权限扩大了,责任加重了,干部必须提高自身的素质,才能适应改革工作的要求,因此,市、区都要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市、区、街道、居委会干部的培训,重点加强思想政治、政策法规、管理业务、执法知识、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4.加强调查研究,解决新问题。
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崭新的任务,尽管已有试点的经验,但在改革过程中仍将会遇到不少新矛盾、新问题,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块管理中的监督、约束机制等等。这就必须加强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解决办法和新的路子,创造新的经验,促进改革目标的实现。
5.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治市。
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要同步抓好城市管理的法制建设工作,制定相应法规、规章和条例(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严明,从根本上保证城市管理有序运作。按照科学、精简、效能的原则,调整现有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执法程序,减少和杜绝城市管理执法的随意性。加强城市管理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保证城市管理法规的全面贯彻执行。
6.加强组织纪律性,确保政令畅通。
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势力涉及权力和利益的调整,各级、各部门的党政领导和干部都要以改革大局为重,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个人利益服从全市人民利益。要坚定不移地、不折不扣地推进和落实各项改革方案。对拒不执行市、区的改革部署,或自搞一套,或延误改革,或违反财经纪律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政一把手或当事者的责任,并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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