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我省公路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我省公路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青政[1994]3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公路交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加快资源开发的必要条件。为加快公路建设步伐,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以下若干政策。
一、为保证公路建设按计划实施,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根据项目总体设计,可一次性申请批准;分段分期施工的项目也可根据总体设计一次性报批,按建设进度分期征用,并于施工年度内办理完征用、划拨土地手续。如果建设用地超出总体设计,可另补办申请批准手续。
二、土地征用补偿费,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最低限,即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3倍补偿。
三、安置补助费,按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倍补助。无收益的非耕地、空闲地等不予支付安置补助费 。
四、荒山、荒坡、河滩地可无偿征用。
五、国有林地征用,按《青海省林业林权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即该地区同等条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补偿。集体林地由用地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协商解决,但一般不超过该地区同等条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
六、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青海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中规定的最低限,分别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4倍和3倍计算。
七、征用土地和临时用地不计征“耕地占用税”。
八、以工代赈、扶贫、乡村自筹资金修建公路的,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免交土地管理费。其他公路建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规定的下限收取管理费。
九、树木砍伐补偿费,按前三年公路建设正在执行的平均价格补偿。对开始协商征地后单位或个人抢栽的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十、公路改建拓宽时,凡属公路建成以后在公路路肩、边坡、边沟及公路控制界限范围内修建的房屋等建筑设施及栽植的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十一、房屋建筑及其他设施拆迁补偿,按前三年正在执行的公路建设平均补偿价格补偿。
十二、修建公路在荒山、荒坡、河滩、空闲地等采石、采砂、取土时,应征得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同意,不收取任何费用。在耕地取土时,只支付青苗补偿费。在草原上采砂、采石、取土等,完工后要恢复草原植被。
十三、电力、通讯、水利设施的移迁事宜,由公路建设单位同电力、通讯、水利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十四、公路建设涉及省内各部门、各地区的利益时,各有关部门、地区要顾全大局,大力支持。建设公路时,当地人民政府应主动做好工作,承担一定责任,组织实施征地、拆迁、树木砍伐及补偿兑现工作,并充分调动基层组织的积极性,教育群众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公路建设。
一九九四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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