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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造船厂 新厂建设使用海域范围内养殖户撤出的通告
  • 【发布单位】81308
  • 【发布文号】厦府[1995]通005号
  • 【发布日期】1995-12-22
  • 【生效日期】1995-12-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造船厂 新厂建设使用海域范围内养殖户撤出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造船厂
新厂建设使用海域范围内养殖户撤出的通告

(1995年12月12日厦府〔1995〕通005号)

厦门造船厂改造建设项目已经市政府批准实施,新厂区建设需使用海沧镇排头村沿岸部分海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需使用的海域范围:
A区(以下各点连线内的区域):
X1=2711392.697 Y1=455425.210
X2=2711550.391 Y2=455534.675
X3=2711881.108 Y3=455883.303
X4=2711946.000 Y4=455999.000
X5=2711695.000 Y5=456194.000
X6=2711600.000 Y6=456L94.000
X7=2711203.500 Y7=455865.500
X8=2711157.229 Y8=455827.303
X9=2711269.247 Y9=455706.154
X10=2711192.129 Y10=455642.492
B区(以下四点连线内的海域):
X1=2712065.000 Y1=456480.000
X2=2712090.000 Y2=456367.750
X3=2712309.619 Y3=456416.663
X4=2712284.619 Y4=456528.913

二、凡1995年4月9日厦府〔1995〕通00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大桥厦门西海域工程作业区内养殖户搬迁的通告》颁布之前,在上述规定海域内从事养殖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须于1996年1月10日之前到市海洋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并于1996年1月20日之前自行撤出。
凡1995年4月9日以后在上述规定海域内从事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于1996年1月20日之前自行撤出,一律不予补偿。

三、撤出的养殖户可向市水产部门申请临时养殖地点,办理有关手续。

四、逾期未撤出者将由市海洋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海上安全监督、渔政、渔监、水上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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