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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可可西里国家级自然 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环境管理的通告
  • 【发布单位】82702
  • 【发布文号】青政[2000]91号
  • 【发布日期】2000-10-31
  • 【生效日期】2000-10-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可可西里国家级自然 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环境管理的通告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可可西里国家级自然
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环境管理的通告

(青政〔2000〕9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可可西里地区是青藏高原自然环境和高原生物分布的重要区域。为加强保护以藏羚羊为主的自然资源和原始生态环境,省人民政府于1995年10月5日批准建立可可西里省级自然保护区,1997年12月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不顾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可可西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盗猎、走私藏羚羊及其产品和采金、采盐、开矿等非法活动,近期又有大批民工涌入可可西里捕捞卤虫,使区内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为切实保护好可可西里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环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加强行政执法。依据国办函〔1997〕109号和青政办函〔1995〕78号文件的规定,青海可可西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范围为:东至青藏公路,西至青海省界,北至昆仑山脉的博卡雷克塔克山,南至格尔木市唐古山乡与治多县界,总面积约4.5万平方公里;核心区为可可西里山与乌兰乌拉山--冬布勒山之间,面积1.55万平方公里。青海可可西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是负责保护管理区内资源和环境的唯一合法机构,依法行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可可西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要严格按照《 野生动物保护法》、《 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加强执法,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护好可可西里地区野生动物资源和自然环境。

二、严格保护管理。可可西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严禁放牧、狩猎、采药、开垦、开矿、采盐、采金、捕捞卤虫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凡进入保护区参观、旅游、拍摄影视、从事科学研究,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入区审批手续,接受管理局的管理和监督,在指定范围内活动,并交纳资源保护管理费。外国人确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须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除此以外,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三、自2000年10月1日起,对可可西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行禁采封育。凡末经省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履行入区审批手续,在保护区内开展一切生产、非生产活动的均属违法活动,要坚决予以清理。对在保护区所辖湖泊内非法捕捞卤虫、采金、采盐的单位和人员,要坚持予以清理,并对有关单位和主要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四、加强巡山检查,适时开展反盗猎行动。野生动物、林业、矿产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行动,通过采取路查、入区巡查和定期检查等多种方法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重点打击区内发生的乱捕滥猎和乱采滥挖自然资源、破坏自然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对查获的相关案件,要依照法定程序严肃处理。

五、加强协调配合。省林业主管部门、玉树州人民政府要各负其责,加强对可可西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领导。农林(牧)、环保、工商、公安、司法和新闻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可可西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做好保护管理工作,联防群治,社区共管。―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对保护可可西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管理规定,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者,根据有关规定,责令改正,给予罚款、限期恢复原状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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