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 【发布日期】2004-06-29
- 【生效日期】2004-06-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天津市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30件政府规章目录
2.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8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1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 30件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
文 件 名 称 |
文号 |
主管 部门 |
废止理由 |
• |
天津市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 |
1993年市政府令第1号 |
市外经贸委 |
适用期已过 |
• |
天津市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 |
1993年市政府令第4号 |
市计委 |
适用期已过 |
• |
天津市放宽企业登记政策提高登记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 |
1993年市政府令第6号 |
市工商局 |
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前置许可 |
• |
天津市经纪人管理办法 |
1996年市政府令第64号 |
市工商局 |
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资质许可 |
• |
关于修改《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决定 |
2002年市政府令第46号 |
市工商局 |
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资质许可 |
• |
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
1998年市政府令第141号 |
市工商局 |
规范的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重复 |
• |
天津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
1999年市政府令第11号 |
市工商局 |
规范的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重复 |
• |
天津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
1998年市政府令第6号 |
市地震局 |
被 2001 年 11 月 5 日《地震安全性评 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23 号)取代 |
• |
关于修改《天津市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
1997年市政府令第92号 |
市商委 |
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前置许可 |
• |
关于修改《天津市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的决定 |
1998年市政府令第127号 |
市水产局 |
被 2003 年 10 月 30 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取代 |
• |
天津市第五次人口普查实施办法 |
2000年市政府令第25号 |
市统计局 |
适用期已过 |
• |
关于修改《天津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
1998年市政府令第129号 |
市交通局 |
被 2002 年 6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5 号)取代 |
• |
天津市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细则 |
1993年市政府令第9号 |
市农委 |
适用期已过 |
• |
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的决定 |
1996年市政府令第57号 |
市经委 |
适用期已过 |
• |
天津市义务植树管理规定 |
1989年市政府令第10号 |
市绿化办 |
被 1997 年 10 月 22 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义务植树条例》取代 |
• |
关于修改《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 |
1998年市政府令第133号 |
市水利局 |
被 1998 年 1 月 7 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取代 |
• |
关于修改《天津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 |
1998年市政府令第123号 |
市交通局 |
被 2004 年 4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 406 号)取代 |
• |
关于修改《天津市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
1997年市政府令第104号 |
市环保局 |
被 2002 年 7 月 18 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取代 |
• |
关于修改《天津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
1998年市政府令第132号 |
市环保局 |
被 2002 年 7 月 18 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取代 |
• |
天津市防治烟尘污染管理办法 |
1994年市政府令第20号 |
市环保局 |
被 2002 年 7 月 18 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取代 |
• |
天津市城市市容管理规定 |
1999年市政府令第12号 |
市市容 委 |
被 2003 年 5 月 21 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取代 |
• |
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决定 |
1997年市政府令第115号 |
市绿化办 |
规范的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重复 |
• |
天津市燃气管道设施管理办法 |
1997年市政府令第72号 |
市建委 |
规范的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重复 |
• |
天津市市区污水外溢治理暂行规定 |
1990年市政府令第26号 |
市市政局 |
被 2003 年 9 月 10 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取代 |
• |
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
1988年市政府令第8号 |
市卫生局 |
被 2002 年 4 月 4 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1 号)取代 |
• |
天津市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规定 |
2000年市政府令第24号 |
市教委 |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取代 |
• |
天津市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细则 |
1993年市政府令第56号 |
市计生委 |
设定的行政许可超出上位法的规定 |
• |
天津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
2000年市政府令第20号 |
市公安局 |
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资质许可 |
• |
关于修改《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的决定 |
2003年市政府令第9号 |
市公安局 |
设定的行政许可超出上位法的规定 |
• |
天津市复印业治安管理办法 |
1990年市政府令第25号 |
市公安局 |
设定的行政许可已被国务院取消 |
附件 2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 8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 件 名 称 |
文号 |
主管 部门 |
废止理由 |
• |
转发市技术监督局拟订的《天津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
津政办发〔 1992〕50号 |
市 质监局 |
被《天津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2003年市政府令第1号)取代 |
• |
批转市计量局《关于全面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
津政发〔 1984〕58号 |
市 质监局 |
被 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取代 |
• |
关于颁布《天津市对违反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处罚办法》 的通知 |
津政发〔 1987〕129号 |
市 质监局 |
被 2003年3月11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取代 |
• |
转发市邮电局等四部门《关于制止非邮政企业办理寄递信件业务的意见》 |
津政办发 〔 1996 〕 28 号 |
市 邮政局 |
被《天津市邮政特快专递管理规定》( 2000年市政府令第27号)取代 |
•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卷烟市场管理的通告 |
津政发〔 2001〕15号 |
市 烟草专卖局 |
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 |
• |
转发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通信局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津政办发 〔 2002 〕 52 号 |
市 文化局 |
被 2002年9月29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取代 |
• |
批转市文物局拟订的《天津市黄崖关长城保护管理规定》 |
津政发 〔 1993 〕 33 号 |
市 文化局 |
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 |
• |
关于修改《天津市酒类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
津政发〔 1997〕99号 |
市 卫生局 |
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 |
• |
关于修改《天津市冷饮食品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津政发〔 1997〕104号 |
市 卫生局 |
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 |
• |
批转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
津政发〔 1999〕50号 |
市 卫生局 |
阶段性工作结束 |
• |
批转市外事办公室拟定的《关于涉外活动保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
津政发〔 1984〕203号 |
市 外事办 |
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 |
• |
转发市口岸委《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新建仓储库场的审批办法》 |
津政办发〔 1996〕13号 |
市 外经贸委 |
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 |
• |
批转市口岸委拟订的《天津口岸外贸仓储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津政发〔 1990〕131号 |
市 外经贸委 |
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 |
• |
转发市统计局等十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联合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
津政办发〔 1991〕60号 |
市 统计局 |
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 |
• |
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第五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
津政发〔 1998〕66号 |
市 统计局 |
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 |
• |
批转市司法局、工商局拟订的《天津市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津政发 〔 1989 〕 134 号 |
市 司法局 |
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 |
• |
关于加强计划用水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
津政办发 〔 2001 〕 51 号 |
市 水利局 |
被 2002年12月19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取代 |
• |
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节约用水规定》的通知 |
津政发〔 1997 〕 90 号 |
市 水利局 |
被 2002年12月19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取代 |
• |
关于印发天津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
津政发 〔 2001 〕 40 号 |
市 水利局 |
被 2002年12月19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取代 |
• |
批转市审计局拟订的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 |
津政发 〔 2002〕47号 |
市审计局 |
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 |
• |
批转市审计局、市计委《关于开展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通知》 |
津政发〔 1990〕68号 |
市 审计局 |
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 |
• |
转发市商委等六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冷饮食品生产、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
津政办发 〔 1989 〕 50 号 |
市 商委 |
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 |
• |
转发市和平路经营结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和平路商业街经营结构意见的通知 |
津政办发〔 2000〕21号 |
市 商委 |
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 |
• |
转发市商委、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服装街经营结构意见的通知 |
津政办发〔 2000〕36号 |
市 商委 |
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 |
• |
关于认真搞好马场道商业经营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
津政办发〔 2000〕49号 |
市 商委 |
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 |
• |
关于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加强猪肉市场管理的通知 |
津政发〔 1996〕39号 |
市 商委 |
被 1997年12月19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取代 |
• |
关于修改《天津市农机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 |
津政发 〔 1997 〕 76 号 |
市 农机局 |
被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取代 |
• |
关于修改转发市农林局《关于实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市审批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
津政办发〔 1997〕61号 |
市 林业局 |
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 |
• |
关于进一步加强面粉市场管理的通知 |
津政发 〔 1998〕56号 |
市粮食局 |
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 |
• |
关于发布《天津市“九五”期间深化科研院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津政发 〔 1997〕82号 |
市科委 |
阶段性工作结束 |
• |
关于修改《天津市加强对个人技术成果转让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津政发 〔 1998 〕 6 号 |
市 科委 |
被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取代 |
• |
转发市经协办关于加强跨省市经贸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津政办发〔 1998〕20号 |
市 经协办 |
违反行政许可法第 15条规定,限制其他地区来本市从事经贸活动 |
• |
转发市调办拟订的《天津市加强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
津政办发〔 1989〕60号 |
市 经委 |
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 |
• |
转发市经委《天津市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办法》 |
津政办发〔 1993〕60号 |
市 经委 |
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 |
• |
批转市经委、市体改办拟订的《关于搞活我市工业系统城镇集体企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
津政发 〔 1987〕34号 |
市经委 |
阶段性工作结束 |
• |
批转市经委等七部门拟订的《天津市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暂行办法》 |
津政发 〔 1989〕138号 |
市经委 |
阶段性工作结束 |
• |
天津市企业开展多种经营补充办法 |
津政发 〔 1992〕53号 |
市经委 |
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 |
• |
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集体经济工作会议纪要》和《关于发展城市集体经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津政发〔 1982〕132号 |
市 经委 |
阶段性工作结束 |
• |
关于批转市集体经济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在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开展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津政发 〔 1983 〕 17 号 |
市经委 |
被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法规替代 |
• |
批转市招生委员会、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关于高等学校收费走读生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随迁入校问题的意见》 |
津政发 〔 1985 〕 153 号 |
市 教委 |
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 |
• |
批转市政府研究室等四部门《关于天津市发展中小学勤工俭学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
津政发 〔 1989 〕 31 号 |
市 教委 |
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 |
• |
批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拟定的《天津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的通知 |
津政发 〔 1998 〕 40 号 |
市 教委 |
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 |
• |
关于海河游览区域内通航问题的通知 |
津政办发〔 1985〕100号 |
市 交通局 |
被 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取代 |
• |
关于修改《天津市汽车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津政发 〔 1998〕8号 |
市交通局 |
被 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 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 406号)取代 |
• |
转发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拟订的《天津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若干规定》 |
津政办发 〔 1992 〕 1 号 |
市 建委 |
被《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002年市政府令第56号)取代 |
• |
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津政发〔 1997〕116号 |
市 建委 |
阶段性工作结束 |
• |
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津政发 〔 1998 〕 7 号 |
市 建委 |
被市政府《批转市建委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 2001〕70号)取代 |
• |
转发市计委关于确保完成我市 2002年在建国债项目建设任务意见的通知 |
津政办发 〔 2002〕31号 |
市 计委 |
阶段性工作结束 |
• |
批转市计委市建委关于我市 2002年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意见的通知 |
津政发 〔 2002〕11号 |
市 计委 |
阶段性工作结束 |
• |
批转市计委《关于优先偿还外债的意见》 |
津政发〔 1990〕28号 |
市 计委 |
阶段性工作结束 |
• |
批转市计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
津政发 〔 1998 〕 62 号 |
市 计委 |
阶段性工作结束 |
• |
批转市计委市建委关于我市 2003年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意见的通知 |
津政发 〔 2003 〕 22 号 |
市 计委 |
阶段性工作结束 |
• |
批转市计委市教委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我市 200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津政发 〔 2003 〕 88 号 |
市 计委 |
阶段性工作结束 |
• |
关于修改《天津市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
津政发〔 1997 〕 112 号 |
市 环保局 |
被 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取代 |
• |
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
津政发 〔 1997〕113号 |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
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 |
• |
关于修改《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
津政发 〔 1998 〕 13 号 |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
被 2002年9月14日天津市第13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取代 |
• |
批转市规划局、财政局、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执照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津政发 〔 2000 〕 40 号 |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
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地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收费的规定 |
• |
关于加强对在庆典、商贸等活动中使用航空器管理的通告 |
1998年通告 |
市公安局 |
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 |
• |
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预防犯罪工作的请示》 |
津政办发 〔 1984〕9号 |
市公安局 |
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 |
• |
转发市建委、市容委、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车辆停放秩序的意见》 |
津政办发 〔 1991〕34号 |
市公安局 |
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 |
• |
关于修改批转市公安局《关于生产、使用氯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津政发 〔 1997〕85号 |
市公安局 |
被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取代 |
• |
批转市公安局、市文化局、市工商局关于取缔关闭违法经营娱乐服务场所实施办法的通知 |
津政发 〔 2001〕57号 |
市公安局 |
被 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1号令)取代 |
• |
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对我市工作人员因公携带武器弹药入京的管理意见》 |
津政发 〔 1983〕91号 |
市公安局 |
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 |
• |
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
津政发 〔 1984〕121号 |
市公安局 |
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 |
• |
批转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
津政发 〔 2001〕13号 |
市公安局 |
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 |
• |
批转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治安保卫规定的通知 |
津政发 〔 1999〕64号 |
市公安局 |
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 |
• |
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本市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管理的意见》 |
津政办发 〔 1993〕41号 |
市公安局 |
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 |
• |
批转市公安局等六部门《关于我市组建经济民警队伍的请示》 |
津政发〔 1981〕166号 |
市公安局 |
经济民警队伍已撤销 |
• |
关于对《天津市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暂行办法》作部分修改的通知 |
津政发 〔 1990 〕 119 号 |
市公安局 |
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 |
• |
关于修改《天津市剧毒物品治安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津政发〔 1997〕93号 |
市公安局 |
被 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取代 |
• |
批转市工商局关于我市企业集团重新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 |
津政发〔 2000〕66号 |
市工商局 |
阶段性工作结束 |
• |
关于颁布《天津市拆除城镇房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津政发 〔 1987〕141号 |
市房管局 |
被《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2000年市政府令第22号)取代 |
• |
关于颁布《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通知 |
津政发 〔 1990〕95号 |
市房管局 |
被《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2000年市政府令第22号)取代 |
• |
关于修改《天津市单位自有房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
津政发 〔 1997〕120号 |
市房管局 |
被《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2000年市政府令第22号)取代 |
• |
关于修改《天津市公有房屋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
津政发 〔 1997〕89号 |
市房管局 |
被《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2000年市政府令第22号)取代 |
• |
关于修改批转市房管局制定的《天津市公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
津政发 〔 1997〕103号 |
市房管局 |
被《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2002年市政府令第60号)取代 |
• |
批转市房改办、市开发办拟定的天津市危陋房屋改造还迁安置住房出售办法的通知 |
津政发〔 1998〕44号 |
市房管局 |
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 |
• |
关于同意《天津市汉沽区工业污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
津政发 〔 1985 〕 58 号 |
汉沽区政府 |
被 2003年9月10日天津市第14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取代 |
• |
关于修改 《 天津站地区管理暂行规定 》 的通知 |
津政发〔 1997〕118号 |
站区管理办 |
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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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总工会、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物价监督工作的报告》 |
津政发 〔 1988 〕 103 号 |
市 总工会 |
阶段性工作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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