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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林业局关于开展林业分类经营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办发[2000]213号
  • 【发布日期】2000-12-21
  • 【生效日期】2000-12-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林业局关于开展林业分类经营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林业局关于开展林业分类经营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213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开展林业分类经营前期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林业分类经营是林业改革的一件大事,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共同努力,认真做好林业分类经营的各项前期工作,为我区下一步全面开展林业分类经营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开展林业分类经营前期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林业局 二000年十二月十五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林业改革取得了一定突破,整个林业建设取得了重大发展。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林业工作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也显现出来,特别是受现行体制的束缚,林业资源的培育、开发和利用很少按照森林的用途和生产经营目的加以区分,致使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难以协调,该保护的因为缺乏投入而没有得到很好保护,该放开发展的因为缺乏政策扶持而没有得到很好发展。要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必须实行林业分类经营。1996年以来,我区在个别地、市和国有林场开展了林业分类经营改革试点,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尚未全面铺开,进度比其他省区缓慢。为了加快我区林业分类经营改革步伐,为下一步全面开展林业分类经营工作做好准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和国家体改委、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我区林业分类经营前期工作的意见。

一、深刻认识林业分类经营的目的和意义
林业分类经营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社会对林业生态和经济的两大需求,按照对森林多种功能主导利用的不同,相应地将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分别按各自的特点和规律运营的一种新型经营管理体制和发展模式。其目的是:根据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把以生态利用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划为公益林,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社区负责建设,实行事业化管理,科学经营,追求最大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市场经济原则,把以直接经济利用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划为商品林,实行企业化管理、集约化经营,努力提高林业经营水平,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通过局部分治,实现总体上最大限度地发挥林业的整体效益。
实行林业分类经营是由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实现林业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的改革,是林业行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简称两大体系)的客观要求。它对于深化林业改革,合理调整林业产业和产品结构,科学配置林业生产要素,促进现代科学技术的运用,提高林业生产力和管理水平,提高林业综合效益,推进林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行林业分类经营,可以合理地配置林种结构,做到既可以根据市场的需要组织林业生产,又能维持生态效益,满足社会对森林不同功能的多样性需求,为建立林业两大体系、实现社会经济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进行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对于促进我区生态环境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实行林业分类经营面临着良好的历史机遇,成为当前林业工作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二、林业分类经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林业分类经营是一项涉及林业经营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经济政策、管理措施和组织形式等多方面的深层次综合配套改革,是一项全新的、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勇于探索,大胆突破。因此,林业分类经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124610”工作思路,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按照《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和《广西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最大限度发挥森林的多种功能为目标,以建立科学的营林体制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为重点,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对林业实行分类经营,分类指导,调整结构,合理布局,全面推进我区生态环境建设和林业产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在工作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坚持林业分类经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将林业分类经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确保总体目标的实现。
(二)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全面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的关系,实现公益林、商品林协调持续发展,努力提高林业的综合效益。
(三)必须坚持和完善林业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进一步稳定山林权属,确保林地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在充分认识当地地域分异规律的基础上,按照生态环境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树种特性,力求做到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合理布局。
(五)必须坚持规模经营、持续发展的原则。在自然条件适宜发展多林种、多树种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使划定的公益林、商品林相对连片,形成适度规模经营,以利于管理保护和持续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六)必须坚持积极稳妥、重点突破的原则。从有利于优化生态环境,有利于提高林业生产力,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造林护林的积极性出发,既要敢于创新,大胆突破,又要善于总结经验,及时加强指导。

三、林业分类经营的主要内容
林业分类经营是林业改革和发展的龙头性工作,所涉及的内容基本覆盖整个林业工作。其主要内容是:
(一)制定公益林、商品林的划分标准;
(二)编制公益林、商品林建设的总体规划;
(三)建立公益林、商品林的经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四)明确公益林、商品林的经营形式,制定林政管理措施;
(五)明确公益林、商品林的开发利用原则,制定产业发展规划;
(六)制定公益林、商品林的经济扶持政策;
(七)研究确定公益林、商品林经营管理的组织结构形式;
(八)建立公益林、商品林的法律和法规保障体系;
(九)落实公益林、商品林建设和科技措施。
林业分类经营必须以实现林业两个根本性转变、建设林业两大体系为目标,着重在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上下功夫,防止把分类经营作为一项单纯技术工作。

四、林业分类经营的规划范围
林业分类经营的规划布局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体现我国林业两大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从林业的实际出发,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自上而下、逐步到位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促进休业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一)公益林建设规划范围:
目前公益林的规划范围是:
1.列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的防护林;
2.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以及其它濒危珍稀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森林;
3.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森林;
4.水库库区、江河湖泊周围的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水土保护林和山高坡陡起着重要的水土保持作用的山帽林;
5.风沙沿线地区的防风固沙林;
6.城镇及其周围的森林和林木;
7.乡村自然保护小区的森林;
8.生态脆弱地区的森林;
9.其它不宜开发利用的森林。
在规划布局时,不但对国家和地方的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森林应列为公益林,而且也应将本地区范围内环境保护意义较大的森林列为公益林。同时,还要从实际出发,对乡村周围的自然保护小区和不宜开发利用的森林以及林业企业、林场经营范围内不宜开发利用的森林也应列为乡村公益林或企业、林场经营区内的公益林,妥善加以保护和发展。
(二)商品林建设规划范围:
目前商品林的规划范围是:
1.定向工业原料林;
2.特殊用材林;
3.经济林;
4.笋、材用竹林。
商品林建设应本着“选择优等地、集中连片、便于管理和运输、生产加工一体化”的原则,广泛运用科学技术,实行定向化、基地化、集约化经营,大幅度提高林木生长率。大力提倡用材企业与林地所有者合作经营,建立原材料基地,推进林工一体化经营。

五、林业分类经营的总体目标
我区林业分类经营的总体目标是:2000年底前完成全区森林分类区划工作,将公益林、商品林区划结果落实到山头地块,为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奠定基础。2001年,在分类经营区划的基础上,提出全区公益林、商品林宏观布局规划,完成全区林业分类经营总报告的编制工作,探索与公益林、商品林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制订相应的政策与制度。2002年,编制全区林业分类经营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经营方针、目标、布局等内容,完善和落实政策,全面完成林业分类经营前期工作任务。
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林业专题)确定我区林业分类经营的总目标是公益林、商品林经营面积分别占林业用地总面积的40%和60%。但不同的县(包括市、区,下同)和区直林场需区别对待,在严格限制公益林不低于30%的前提下,生态比较脆弱的地区,如江河源头、大中型水库较多的地区,公益林应超过40%;在发展商品林条件比较优越的地区,公益林可少于40%。

六、林业分类经营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
1.编制广西林业分类经营工作方案和广西森林分类经营区划技术操作细则,明确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划分方法。
2.开展林业分类经营改革调研。组织有关人员前往森林分类经营改革进展较快的省考察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区实际,修改和完善有关的分类经营区划技术方案。
3.召开全区林业分类经营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分类经营工作。
(二)分类区别阶段:
1.举办森林分类区划技术培训班,部署分类区划工作。
2.开展县级区划界定工作。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要在国家和地方各级林业规划的指导下,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本地生态环境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的原则并作出部署。各县(场)制定本县(场)的林业分类经营区划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广西森林分类经营区划技术操作细则》的要求,运用最新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和林业生态经济区划成果,将区域内的林地按不同的经营目的进行定位,确定林种类别和边界范围。在区划界定时,要与林权单位逐一协商,进行现场认定,由林权单位负责人和所有者个人签字确认。尤其是要将集体所有的和农民个人所有的林木区划界定为公益林时,或者要求农民在其拥有使用权的林地上营造公益林时,必须征得其同意。在集体和农民个人不同意时,不得强行区划。公益林建设和保护责任的划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协调,通过林业主管部门、林权单位和对森林经营管护负有连带责任关系的单位共同确认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通过合法程序,以签订协议、合同等规范形式,确定有关各方的权、责、利关系。最后提交县级区划的系列成果,包括区划报告、区划图、统计表、磁盘数据库等。
3.分类区划成果材料检查验收。各县(场)分类区划成果材料(包括文本、图件、数据库)完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于2001年3月底前上报自治区林业局(区直国有林场直接上报),自治区林业局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进行评审,验收各单位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成果材料。
4.分类区划成果汇总。根据各单位成果材料,由自治区林业局组织汇总,形成广西林业分类经营阶段性成果--《广西森林分类区划报告》和《广西国有林场定型划类报告》,绘制广西森林分类区划图,完成全区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和国有林场定型划类工作。同时,向国家林业局上报国家级公益林区划成果报告。
通过分类区划,主要解决我区公益林、商品林的类型、数量、等级评价、空间分布、骨架工程、经营措施等问题。
(三)制定配套改革措施阶段:
1.编制林业分类经营报告和林业分类经营实施方案。应用森林分类区划成果,结合我区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业的需求,以建立林业两大体系为目标,进行林业分类经营宏观规划,编制全区林业分类经营总报告和林业分类经营实施方案。
2.按照林业分类经营实施方案确定的经营方针、目标、布局和内容,以建立林业分类经营管理的新体制、经营机制、经营方式、组织形式、资金渠道和制度建设等为重点,研究制定深层次的综合配套改革措施。通过对公益林、商品林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经营体制、运营机制,包括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建立,商品林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完成《广西公益林管理与补偿办法(建议稿)》、《广西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若干规定》的起草工作。
以上工作,在2001年6月底前完成。
(四)成果验收、上报阶段:
自治区林业局邀请有关领导和专家对《广西森林分类区划报告》、《广西国有林场定期划类报告》、《广西林业分类经营总报告》、《广西林业分类经营实施方案》、《广西公益林管理与补偿办法(建议稿)》、《广西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若干规定》、《广西林业分类区划图》等成果进行评审验收。自治区林业局于2001年12月底前将评审结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五)组织实施阶段:
2002年1月开始组织实施全区林业分类经营实施方案,完善和落实已出台的有关配套政策、法规。

七、林业分类经营的保障措施
(一)设立办事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实行林业分类经营是一项艰巨的战略任务。它涉及区域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各地、市、县要分别成立林业分类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精干、高效的办事机构,确保林业分类经营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广泛宣传,提高认识。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林业分类经营的政策及实施林业分类经营的重大意义,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认识,使此项工作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三)安排工作经费,给予财力物力支持。林业分类经营工作不但涉及范围广,外业区划调查工作量大,而且政策性强、技术性高,需要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各级人民政府应视财力可能,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经费预算,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和按期完成。
(四)加强协作,搞好服务。林业分类经营工作事关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全社会的一项共同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林业、财政、计划、编制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完成林业分类经营的工作任务。各级林业科研、教学、调查规划、勘察设计单位,要适应林业分类经营的需要,研究林业分类经营管理的技术措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推动林业分类经营工作提供科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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