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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上海市奖励干部、工人业余学习试行办法
  • 【发布单位】809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5-12-17
  • 【生效日期】1985-12-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奖励干部、工人业余学习试行办法

上海市奖励干部、工人业余学习试行办法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为发展各级各类成人教育,提高在职干部、工人的科学文化和技术水平,更好地鼓励广大干部、工人业余学习,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不占用工作时间进行学习(考试、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等必要的脱产时间除外),并不向单位报销任何费用,经考试合格,从原较低级学历取得中专、大专、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或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的本市在职干部、工人、属于本办法奖励对象。

二、奖励标准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一般可按下列标准掌握;
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者,奖励六百元;
获得大学专科毕业证书者,奖励四百五十元;
获得中专毕业证书者,奖励三百元;
获得市中等专业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满五门(其中专业课须在两门以上)者,每门学科奖励十五元,累计取得中专毕业证书者补足三百元;
获得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满五门(其中专业课须在两门以上)者,每门学科奖励二十元,累计取得大专毕业证书者补足四百五十元,累计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者补足六百元;
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两者之间不重复奖励,但可以补足差额。

三、奖金发放办法
本市干部、工人凭学历证书、单科合格证书向本单位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经单位教育部门审核、单位领导批准后,由单位财务部门发放奖金。

四、奖金来源
奖励干部、工人业余学习的经费,在各单位的职工教育基金中开支,如有不足,可在工会经费中用于职工业余教育的经费内支付;再有不足,可在利润留成、企业基金、包干结余或税后留利中解决。

五、业余自学成绩突出,并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者,除按上述规定奖励外,各单位还可采取其它方式加以表彰和奖励。

六、集体所有制单位可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七、工人业余学习取得中、高级技术工人等级证书的奖励办法,由各有关部门参照本试行办法精神另行制订。

八、本试行办法解释权属上海市工农教育委员会。

九、本试行办法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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