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 做好农村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积案调处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
做好农村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积案调处工作的通知
(1994年6月4日桂政办〔1994〕81号)
当前我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进步,形势是好的。但由于农村中一些土地、山林、水利纠纷(以下简称“三大纠纷”)积案长期得不到解决,严重影响着农村的社会稳定。一些地方因“三大纠纷”积案而引起的群众性械斗或宗族械斗时有发生,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破坏了人民内部团结和民族团结,也影响了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一些农场、林场周边的群众强占、乱占农场、林场的土地、山林,乱砍滥伐,干扰破坏农场、林场的生产。还有一些地方的群众不服从政府部门处理,到处上访、请愿,严重干扰党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因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年底,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集中调处力量、集中时间,认真做好“三大纠纷”积案的调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调处“三大纠纷”积案工作的领导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的领导,要统一思想认识,作出有力部署,抓好落实。要分工一名领导专抓调处“三大纠纷”积案工作。凡是“三大纠纷”积案较多的地、市、县,都要成立领导小组,分管的领导任组长,成员从各有关职能部门指定一名领导组成。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积案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陆兵副主席兼任,副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黄建兴和自治区司法厅、公安厅、财政厅、农委各指定一名领导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土地管理局、林业厅、水电厅、民政厅、法制局、农垦局、华侨企业管理局、调处办等单位各指定一名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调处办,负责日常工作。
二、对“三大纠纷”积案实行归口部门负责,分级调处
对“三大纠纷”积案实行归口分工调处,总的原则是:以纠纷积案发生地为核心。以纠纷案件内容为依据,实行条块分流,以块为主,分级调处。土地纠纷积案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调处,山林纠纷积案由林业部门负责调处,水利纠纷积案由水利部门负责调处。由于行政区划不清而引起的边界纠纷积案由民政部门负责调处。分级调处就是:按行政区划分,“三大纠纷”积案压在哪一级,就由哪一级的政府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调处。对各县(市)内跨乡(镇)的纠纷积案,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职能部门调处;对各地区范围内跨县的纠纷积案由地区行署组织职能部门负责调处;对跨地区的纠纷积案,主要由地区与地区之间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再由自治区职能部门负责调处;对跨省(区)的纠纷积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同对方协商解决。凡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的纠纷积案,由其中一个行业所属部门负责牵头调处,具体情况由各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对调处积案实行部门负责后,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落实一名领导专抓调处积案工作,并抽调具有一定的政策和法律水平,善于做群众工作,责任心强的干部,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做好调处“三大纠纷”积案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调处办要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对所属地区的纠纷积案调处工作进行有效的检查、督促、协调以及帮助指导,同时做好新发纠纷案件的调处。
三、要掌握好政策法律依据,注意工作方法
在调处“三大纠纷”积案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熟悉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调处“三大纠纷”的规定。切实掌握调处“三大纠纷”积案的方针原则。要深入调查研究,切实弄清纠纷的起因及发展变化全过程,掌握好第一手材料,弄清楚纠纷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以及调处的不同变化,采取有效的疏导、协商方法以及政府作出决定处理的方法,提高调处案件的质量,保证经过调处的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防止反复。调处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不徇私情,杜绝以权代法、以情代法,防止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发生。
四、要建立调处工作激励机制
各级要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将调处“三大纠纷”积案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评比的内容。对调处“三大纠纷”积案做得好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一定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不负责任,不服从命令,工作拖沓,完不成任务或完成任务很差的部门和有关人员,要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行政处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在1995年上半年适当时候召开表彰会,表彰奖励一批在调处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和有功人员。
五、要认真解决调处“三大纠纷”积案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办案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个别地方确实有实际困难的,要采取财政拿一点、业务部门出一点、纠纷单位(农、林场站,水电部门)支持一点的办法来解决。办案所需的交通工具由各级职能部门自行解决。
以上通知,望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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