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理占路集贸市场的通告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发[1999]37号
  • 【发布日期】1999-06-26
  • 【生效日期】1999-06-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理占路集贸市场的通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理占路集贸市场的通告

(津政发〔1999〕37号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为了加强占路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综合治理,创建良好的市场环境秩序,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199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以及《关于对城市道路环境秩序进行综合治理的通知》(津政发〔1998〕55号)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与112条主干道路相交的占路市场和15个重点地区、12个重点治理的街内的占路市场应逐步撤销,建厅退路。

二、所有市场开办单位均应成立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实行法人责任制,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严禁市场摊贩外溢经营;市场口必须按规定退线15米,并设置明显统一标志。

四、严禁在占路市场内经营歌舞厅、发廊、洗头房、洗脚房、汽车摩托车维修部和木器、玻璃、金属加工店等项目,已经营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清除。

五、严禁转租摊位。不准经营人员在市场内生活居住。对外地来津在集贸市场经营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六、要加强市场内的统一建设管理,严禁乱搭乱盖、乱吊乱挂、乱堆乱放。要加强市场内环境卫生与环境秩序的治理,切实做到文明整洁、摆放有序。

七、严禁在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和安全保护距离内进行明火作业、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堆存物品,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八、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追究市场开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12条主干道路、15片重点地区、12个重点治理的整建制街名单(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