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税务局关于 转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 规定》的补充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税务局关于
转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
规定》的补充通知
(陕财工〔1994〕058号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三日)
陕西省税务局、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陕税发(1994)165号〕,有关企业计税工资标准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1、国有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省级企业的月扣除最高限额暂定为500元/人。地市级以下企业实行计税工资的具体扣除标准,由各地市人民政府、行署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省财政厅、税务局备案。
2、集体、私营企业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仍按原陕西省税务局、劳动厅陕税发(1993)227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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