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0〕8号 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 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0〕8号
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
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豫政〔2000〕50号二000年八月九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进一步做好我省的两个确保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一把手负责制
全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通知》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对社会保障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上来,切实增强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要切实加强领导,继续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两个确保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切实负起责任,随时了解两个确保的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落实好责任目标,明确划分政府、企业和有关部门在两个确保中的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要进一步完善两个确保和再就业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加强有关部门的工作交流和协调。劳动保障、经贸、财政、民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工作。企业的领导班子要关心职工特别是离退休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的生活,认真履行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如因工作不力影响两个确保工作任务完成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
二、严格要求、狠抓落实
国务院《通知》对两个确保工作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尽快作出安排,制定具体的贯彻措施和工作方案,突出重点,抓好落实。必须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再发生新的拖欠。对今后再发生拖欠的地区,省政府要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并相应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对今年前几个月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和按规定应发而未发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当地政府要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尽快全部补发;对未按规定代下岗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要同时予以补缴。年终省政府要对各地进行年度考核,对没有完成两个确保任务的市地,要按规定进行惩戒。
三、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资金不留缺口
各地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性支出的比例。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并比上年有所增加,财政超收的部分除用于法定支出外,应主要用于补充社会保障基金。对今年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情况和各极财政预算安排社会保障资金的情况,各地政府要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凡是资金安排不到位的,都应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加以补充。对财政困难、社会保障负担特别沉重地区的资金缺口,经核实后,省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但补助要与当地两个确保工作实债挂钩,对未达到工作要求的,要酌情扣减补助数额。
四、强化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要以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为重点,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年底前要基本实现养老、失业保险全覆盖。要对集体企业参保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调查核实,对其中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的企业,不再纳入养老、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凡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财政、工商、税务、银行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大力协助和支持征缴工作。对拒缴、瞒报、少缴社会保险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应参加而不参加和有能力缴费而拒缴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有关部门要取消这些单位负责人参加劳模评选的资格,并严禁其出国考察,购买小汽车等,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各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清欠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欠费企业逐户订立补缴协议,限期追缴。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和重点欠费企业的专项审计。
要强化对企业缴费情况的执法监督和稽核,要检查企业参保人数和缴费人数,重点是那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保缴费的农民工、临时工、内部退养职工以及下岗分流、自谋职业而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要核查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坚决纠正企业漏报、瞒报缴费工资基数的做法;要核查欠费企业的财务状况,看其是否属于在未发给在岗职工基本工资的前提下而造成欠费的情况;要核查养老金领取者的生存状况,坚决杜绝离退休人员去世继续冒领养老金的现象发生。
五、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积极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
各地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尽快实行由银行、邮局代发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养老金。各地要尽快制定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省辖市要在今年9月底前、县(市)要在今年底前基本实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要立即对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进行认真的清理和规范,属于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必须确保发放,统筹范围之外的项目由企业依据经济效益情况支付,并向退休人员做好解释工作。今年各市地不得自行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今年有关工作按国家和省统一部署进行。
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省级统筹,加大基金调剂力度,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再发生新的拖欠。具体职责划分和调整办法,按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险〔2000〕17号)执行。
六、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
要妥善处理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按照中央的有关政策规定,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必须出中心,并及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进中心的下岗职工3年期满也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为此,各地要在国家法律和现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按照“积极稳妥、依法有情、因地制宜、分类处理”的指导思想,综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理顺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具体工作计划和操作方案,指导和帮助企业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和多种筹措渠道,解决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和有关债务问题。
要认真做好出中心人员的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对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为其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对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要正确把握建立和完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舆论导向,做好周密细致的组织引导和政策落实工作,争取下岗职工的理解和支持。要加大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再就业工作力度。各级政府要把劳动力市场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场建设总体规划,落实资金,加快建设。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豫政〔2000〕37号)精神,进一步落实优惠政策,大力促进再就业。
七、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
要充分发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作用,严格按照《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切实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民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建立正常的工作信息沟通渠道,及时准确掌握下岗职工、退休人员和困难群体的生活状况,切实做好基本生活保障的衔接工作。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和退休人员提出的申请,民政部门要及时审核提出意见,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按规定标准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努力增加投入,确保资金到位。
八、健全社区服务组织,完善服务功能
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社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的基础建设。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调整充实工作人员;积极开展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工作经费,改善办公条件,提高工作效率,逐步扩大服务范围和服务领域。尤其要充分发挥居委会在新型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指导居委会建立健全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其他保障服务对象的档案资料,及时了解他们的生活和工作需求,积极主动开展服务。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总结经验,大力推动基层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的发展和完善,为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创造条件。
九、努力加强基础管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社会保障的基础工作,特别要加快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尽快建立健全参保职工、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数据库,努力提高管理的水平和工作效率,从根本上解决底数不清、数据不实等问题。各级财政要对这项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区服务组织的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及时了解企业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困难群体的意见和要求。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尤其对群众反映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
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要重点开展两个确保和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执法监察。要制定完善工作预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避免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各地要及时报告两个确保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情况。对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情况,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定期进行通报。要加强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和中央及省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到位,发放到人,不得截留,严禁挤占挪用。各地要加大回收被挤占挪用基金的工作力度,对新发生的挤占挪用问题,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要认真贯彻执行监察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监发〔2000〕6号)和省监察厅、财政厅、劳动厅、民政厅《专项检查实施方案》(豫监发〔2000〕11号),认真自查自纠,严格抽查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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