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妇女发展规划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妇女发展规划
(2001-2010年)》、《湖北省儿童发展
《湖北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湖北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鄂政发〔2001〕45号2001年9月17日)
湖北省妇女发展规划
(2001-2010年)
前言
妇女是人类社会的“半边天”,是社会进步与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妇女发展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1996年,湖北省政府制定颁布了《湖北省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以下简称’95《规划》),这是湖北省历史上第一个以妇女为主体的政府规划,对湖北妇女进步与发展具有开创性意义。五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省妇女生存、保护和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妇女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参与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明显成效,’95《规划》目标基本实现。
--妇女参与民主决策和管理国家及社会事务的程度逐步提高。全省女干部有56.6万人,占干部总数的32.8%,比1995年提高了2.3个百分点;12个市、州党政领导班子中有11个配有女干部18名,101个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有98个配有女干部153名,并有12人担任了正职。
--妇女参与经济能力增强。全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中女性213.19万人,比例为39.2%;女性专业技术人员42.5万人,占全省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36.8%。
--妇女受教育程度日渐提高。适龄女童小:单人学率达99.57%,小学女生辍学率为0.51%;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校、成人高等学校在校女生分别占在校生总数的51.1%、34.4%、38.6%。15-45岁青壮年妇女文盲率从1995年的8.9%下降到2000年的3.4%。
--妇女健康状况不断改善,全省妇幼保健机构102个,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为75.5%,非住院分娩新法接生率保持在92.2%的较高水平,孕产妇死亡率从1995年的82.1/10万下降到47.5/10万;妇女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2.95岁。
--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机制逐步建立。全省普遍建立妇女权益保障机构,各级司法部门发挥职能作用,有力地打击了各种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行为,为维护妇女权益提供丁较为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我省妇女发展虽然有了明显的进步,但是由于受经济、社会和历史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妇女的参政程度、就业比例、受教育程度、卫生保健水平仍然偏低;妇女权益保障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妇女发展环境还需进一步改善。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和地位,谋求两性平等,促进妇女的进步与发展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2001-2010年,是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我省妇女事业进步与发展的重要时期。为推动新世纪我省妇女事业的持续发展,根据《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妇女发展实际,省政府制定并发布《湖北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确定了2001-2010年我省妇女发展的总目标和主要目标,确定了6个优先发展领域,即: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将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能,动员全社会力量,全面推进我省妇女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目标
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在就业、参政、受教育、卫生保健、法律保护、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平等权利,推动妇女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提高妇女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程度;提高妇女受教育程度和终身教育水平;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使我省妇女发展的主要指标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经济
提高妇女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和共享资源的程度;促进男女平等就业与同工同酬,保障妇女劳动权益;逐步消除妇女贫困。
主要目标
1、实现男女平等就业,保障妇女劳动权利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同工同酬。
--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
--妇女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下,城镇安置失业人员中女性比例达到40%以上。
--扩大女性就业领域,改善女性就业结构和就业层次。
--提高女性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同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比例。
--为残疾妇女提供各种就业服务,使城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女性就业率达到80%。
2、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女性在资本、信贷、土地、技术、信息等经济资源配置上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占有权利和有效服务。
--保障农村妇女享有与居住地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补偿费、股份分红等权利。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
--城镇女性从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达到90%、90%、95%、90%以上。
--扩大农村妇女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
4、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
--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劳动条件,严禁女职工从事有害作业的工种。
--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建立、健全女性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设施,落实女职工“四期”保护。
5、消除妇女贫困,减少贫困妇女数量
--提高城乡贫困妇女的经济收入。
--增加扶持贫困妇女发展项目。
策略措施
1、促进妇女就业列入各级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和获得经济资源平等权利的法规和政策。
2、建立保护妇女平等就业的劳动管理机制,禁止用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切实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
3、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和劳务中介组织,加强适合城市女性特点的就业技能培训、择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信息服务,引导妇女转变择业观念,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4、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逐步提高妇女就业比例。
5、企业在确定工资制度、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处理劳动关系和福利保险待遇上,落实男女平等原则。
6、强化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督促三资、私营、乡镇企业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并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列入企业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7、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力度,切实维护不同所有制经济组织中女职工在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就业环境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依法纠正和处理。
8、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不同所有制经济实体,不同收入层次的妇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改善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环境。
9、进一步完善残疾妇女就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残疾妇女就业服务网络,提高残疾妇女就业比例。
10、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扶贫项目,发展以妇女为主的扶贫经济实体,使贫困妇女尽快脱贫。
11、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业转移。面向农村妇女开展各种劳动技能培训,帮助其从传统种植业向非农业转移;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为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
二、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决策及管理程度,增强妇女参与决策与管理的能力,扩大妇女在民主政治中的作用。
主要目标
1、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程度
--省、市(州)、县(市)人大、政协领导班子中各配备1名女干部。
--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比例比上届明显提高。
2、提高妇女参与行政管理的比例
--女干部占干部总数比例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省、市(州)、县(市、区)党政班子中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其中市(州)、县(市、区)两级党政正职女干部的比例逐步达到15%以上。
--乡镇(街道)党政班子中至少各配备1名女干部,其中配备正职不少于15%。
--各级政府部门、大专院校50%以上的领导班子中有女干部。省直正副处长中女干部占同级干部的15%以上。
--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行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干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市(州)、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女干部分别保持在20%、25%以上;女职工相对集中的行业中,后备女干部达到30%以上。
3、扩大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提高妇女民主参与水平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应占一定比例。
--企业职工代表中女代表比例应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提高女性参与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比例。
--提高女干部队伍的政治文化素质,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妇女干部要有大幅度增加。
策略措施
1、加大宣传贯彻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妇女参与决策和社会事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为妇女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在制定涉及妇女根本利益的方针政策时,要听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以及妇女组织、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3、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建立健全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机制,制定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工作规划和分阶段实施计划,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各级女领导干部的比例稳步提高。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
5、逐步提高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中要首先配备女干部。
6、为妇女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在选拔聘用干部、录用公务员、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晋升职务时,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保障女性不受歧视。
7、加强对女干部的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努力提高女干部的整体素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中女干部应占一定的比例;要加强女干部的实践锻炼,在选派优秀毕业生下基层、干部交流轮岗中女干部应占一定比例。
8、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注重培养和发现高层次的女性管理人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要积极探索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决策、管理层中发挥女职工民主参与的作用,提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女性比例。
9、加强对少数民族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提高少数民族女干部的比例。
10、扩大基层民主,鼓励和推动妇女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保障妇女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妇女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
三、妇女与教育
保障适龄女童全面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提高妇女接受高等教育比例,逐步完善妇女终身教育机制;扫除妇女青壮年文盲,提高妇女文化素质。
主要目标
1、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
--小学适龄女童的净入学率达到99%以上,巩固率保持在95%以上,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基本杜绝小学适龄女童失学。
--初中女童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巩固率达到90%以上,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
--残疾女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巩固率达到85%以上。
2、提高高中阶段、高等教育在校生中的女性比例
--高中阶段女性毛入学率达到85%左右,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逐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高等教育女性毛入学率达到24%左右。
3、提高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
--妇女接受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比例明显提高。
--加强各类女性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使女科技人员比例在现有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4、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9年。
5、扫除青壮年妇女文盲
--青壮年妇女文盲率降低到1%左右。
--成人妇女识字率提高到85%以上,其中青壮年妇女识字率提高到95%左右。
策略措施
1、加大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依法保护妇女受教育的平等权利,禁止性别歧视,创造有利于妇女接受教育的社会环境。
2、增加教育投入,加快教育改革步伐,巩固和提高基础教育水平;加大对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扶持的力度。
3、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的资助政策,继续开展“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社会助学活动,帮助贫困女学生完成学业,保证适龄女童完成9年义务教育。
4、合理调整、配置教育资源,完善继续教育制度,提高教育现代化、信息化水平,发展远程教育,鼓励多种形式的社会力量办学,保障妇女与男子共享信息和教育资源。
5、大力推进妇女素质教育,把妇女素质教育贯穿于各类教育中,注意培养、提高女性的创新精神、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普遍提高妇女的科学文化素质。
6、帮助妇女树立终身教育意识,通过建立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从学校教育到社会教育的一体化、开放性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终身学习的条件和机会。
7、逐步完善职业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使城市新增女性劳动力在职人员普遍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加强对农村妇女的文化知识、实用新技术和专业技能的教育培训,重点发展县镇和农村的中等职业教育,为初中毕业生中的女性提供多种形式的继续学习机会。
8、加强对流动人口中妇女及女童教育,把流动妇女、女童的教育纳入社区教育和管理之中。发展残疾妇女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增加残疾妇女受教育的机会,增强其生存和发展能力。
9、建立和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促进女性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女性优秀人才在科学研究和科学普及: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对各级各类女教师的培养。
10、继续抓好扫除妇女文盲的工作,把扫除农村妇女文盲作为扫盲工作重点。
四、妇女与健康
妇女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服务,育龄妇女享有生殖保健服务,提高妇女健康水平。
主要目标
1、妇女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服务
--逐年提高妇科病普查率和治病率。
--预防和减少农村妇女的妇科病、地方病等疾病的发生。
--提高妇女的预期寿命。
--流动人口中的妇女享有与户籍所在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
2、提高妇女生殖保健水平
--妇女生殖保健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4。
--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城市达到95%,农村达到 80%。
--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城市达到95%,农村达到80%,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
3、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
--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逐年降低,控制在0.5‰以下。
4、将妇女艾滋病病毒的感染率控制在较低水平
--控制女性性病发病率和艾滋病病毒感染率。
--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知晓率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60%,高危人群达到90%。
5、提高妇女的健身意识,增强妇女身体素质。
策略措施
1、宣传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综合监督体系,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依法管理和规范母婴保健服务。
2、增加政府对妇幼保健,疾病控制等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投入,逐步做到以高于卫生事业总投入的增长速度而增加。
3、结合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大力推动妇幼保健保偿、计划免疫保偿、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妇女享受基本卫生保健服务水平和防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4、以农村为重点,切实加强县、乡(镇)、村三级妇幼保健网络的建设,重点加强农村乡镇卫生院的产科建设,提高产科质量,保障孕产妇获得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5、加强基层妇幼保健人员业务培训,强化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卫生保健、服务水平和质量。
6、针对妇女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进行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宣传掌握自我保健知识,尤其加强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身体素质。
7、加强妇科病的查治工作。每1-2年进行一次妇科病查治。企、事业单位应为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病查治。
8、加强各级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积极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宣传和教育,提倡男女双方共同参与避孕、节育知识的知情选择,推广安全、高效的避孕节育技术,预防意外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9、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基层管理和服务,建立以现居住地人口为主的管理模式。加强对外来女性人口的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管理,为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殖保健服务。
10、加强预防和控制性传播疾病、艾滋病的行为干预和健康促进工作,开展性道德、性健康、性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咨询,全民普及艾滋病防治和自我防范知识,提高艾滋病知识知晓率。
11、倡导科学文明的健身方式,提高妇女身体素质。利用现有的体育设施以及在社区、公园兴建和开辟健身场所,为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创造条件。
五、妇女与法律
建立健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制体系,增强全民维护妇女权益意识;在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保障妇女各项合法权益的实现。
主要目标
1、健全和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
2、开展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3、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
--控制并减少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
--禁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
4、保障妇女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和婚姻家庭权利。
5、保护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诉权及在诉讼中的各项权益。
6、为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省、市(州)、县(市、区)建立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
--建立健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社会化工作网络体系。
策略措施
1、把宣传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纳入全省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加大普法宣传的力度,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妇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2、适时制定和修改我省保护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促进男女平等。
3、加大执法力度,建立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社会监督机制,有效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4、严厉打击强奸、拐卖、强迫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降低发案率,提高结案率。
5、及时查处和审理侵害妇女权益的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等民事案件,切实保护妇女的财产、继承、住房和抚养子女等方面的民事权利。
6、逐步建立反家庭暴力行为的工作机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建立家庭暴力投诉、伤残鉴定、庇护、救助等各类机构,向遭受暴力和需要帮助的妇女提供法律、医疗、精神康复等方面的帮助和服务。
7、进一步完善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娱乐场所的管理,建立有效预防、及时打击卖淫嫖娼的工作机制,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8、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邀请妇联干部担任陪审员,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9、健全法律援助体系,为受害妇女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救助。加强对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妇女热线等各类妇女救助机构的扶持和资助。
10、妇联、工会、共青团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六、妇女与环境
优化妇女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环境,完善妇女的保障体系,促进妇女的可持续发展。
主要目标
1、创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
--宣传性别平等意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在全社会树立保护和尊重妇女的意识。
--提高社会媒体对妇女进步及对人类社会的贡献的宣传力度,提高优秀女性形象对媒介资源的占有率。
2、提高妇女享有社会福利的水平。
--使妇女依法充分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使城镇贫困妇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建立特殊困境妇女的社会救助体系。
--建立和完善老年妇女的社会保障体系,
3、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新型家庭。
--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妇女的生活质量。
--五好文明家庭逐年增加。
--提高职业妇女家务劳动社会化水平。
4、为妇女创造适宜的人居环境。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40%以上,垃圾无害处理达到75%以上。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5%,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95%以上,自来水普及率达到55%以上。
--妇女环境保护科学知识知晓率达70%。
5、加强妇女各类基础设施建设。
--建立省、市(州)、县(市、区)妇女活动场所。
--建立湖北省妇女发展网站。
策略措施
1、广泛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增强全社会男女平等意识,逐步消除对妇女的偏见和歧视,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艺术等部门应大力宣传妇女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成就,加强妇女的正面宣传,坚决禁止和打击黄色出版物,禁止有辱妇女人格作品在书刊、演出及各种媒体和广告中出现。
3、为妇女在新闻宣传领域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条件和机会,使妇女广泛参与宣传媒体的管理、制作、教育、培训和研究,提高妇女对宣传媒体资源的占有程度。
4、进一步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不同所有制经济组织、不同收入层次、不同年龄的妇女逐步进入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险体系。
5、推进以社区为中心的服务体系和以扶老助困为主要内容的老年公益福利事业的发展,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社会化服务。在农村以家庭养老为主,进一步完善“五保”供养制度,倡导村民互助。
6、加快城市社区建设,推进家务劳动社会化,为妇女提供学习、就业、生活等多种服务项目,促使妇女有更多的时间用以完善自我和发展个性。
7、强化城乡环境的综合治理,减少家庭、工作、生活场所及其环境中有害物对妇女的危害,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和污水集中处理等。加大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力度,把卫生厕所建设纳入城镇建设和农村建房规划工作中;积极推进农村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为妇女健康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8、提高妇女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的普及率。引导妇女积极参加生态环境保护,改变对环境有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发展生态农业和绿色产业。消除白色污染,倡导绿色消费。
9、加强家庭文化和家庭美德建设,提高家庭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倡导民主、平等、和谐的家庭氛围,鼓励夫妻共同承担家务,使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成为千家万户的行为规范。
10、教育妇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激励妇女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争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
11、加强妇女活动场所建设。各地要将建立妇女活动场所纳入政府统筹规划和本地城市建设规划,加强管理,完善设施,充分发挥作用,丰富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
组织与实施
1、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检查督导和监测评估工作。
2、实施《规划》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与省级《规划》相衔接,体现本地特色的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要把实施《规划》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3、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职责范围,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执行计划,负责实施并纳入本系统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
4、各级政府要保证实施《规划》的经费投入,对实施中的重点、难点指标,要进行专项拨款,组织攻关。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经费由本级政府拨款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同时也可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社会赞助。
5、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地实施《规划》的具体工作。省直各成员单位每年要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各市、县(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
6、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规划》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
7、逐步建立完善和形成妇女发展的监督机制。加强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建立定期检查、审评制度。对《规划》实施中的难点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8、发挥人大、政协对《规划》实施的监督作用,接受人大、政协对实施《规划》,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监督和检查,推动《规划》的实施。
9、建立激励机制,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适时对实施《规划》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10、《规划》由湖北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监测与评估
1、《规划》的实施情况将定期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妇女发展状况,分析预测发展趋势,为政府及有关部门科学决策和制定工作计划提供依据,为社会动员提供资料。《规划》各项可量化的目标要建立分性别的统计指标,纳入国家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
2、建立和完善妇女发展的监测机制。建立和完善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国家统计、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加强信息收集、分析、反馈和交流,确保《规划》各项目标的实施。
3、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省及各地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每年要向本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国家和省监测评估周期为年度监测、每3-5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10年的终期评估。
4、建立《规划》监测评估机构。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规划》的监测评估方案;审议监测评估报告,并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方案。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省统计局牵头,相应部门共同组成,其职责是:
--制定《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并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
--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
--定期向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省级妇女状况统计监测报告;
--指导各地、各部门的监测统计工作,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专家评估组由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应部门推荐专家组成。其职责是:
--制定检查评估方案;
--审评监测统计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
--开展阶段性评估,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
--指导各地妇女规划检查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规划》和本地《规划》的实施情况。
湖北省儿童发展规划
(2001-2010年)
前言
2001-2010年是我国全面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必须把提高国民素质、开发人力资源作为战略任务。处于世纪之交的我省儿童,是实现湖北历史新跨越的希望,把他们培养、造就成为具有良好综合素质、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富有创新和实践能力的一代新人,对于我省率先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和政府历来关心和重视儿童事业。1991年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后,中国政府立即向国际社会作出庄严承诺,国务院于1992年制定并颁布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儿童纲要》),这是我国第一部以儿童为主体、促进儿童发展的国家行动计划。湖北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实施《儿童纲要》,于同年制定并颁布了《湖北省实施〈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方案》。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制定政策,采取措施,认真实施,为实现《儿童纲要》各项目标付出了极大的努力,使我省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
1、婴儿死亡率、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从1990年的39.1‰和50.5‰,下降到2000年的21.9‰和26.8‰,以县为单位新生儿破伤风的发病率控制在1‰以下。
2、孕产妇死亡率从1990年的130/10万,下降到2000年的47.5/10万。
3、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从1990年的15%,下降到2000年的7.3%。
4、儿童计划免疫“四苗”接种率,城市以街道为单位,农村以乡镇为单位,均达到了90%以上,实现了区域无脊髓灰质炎工作目标。
5、基本普及了食盐加碘,实现了消除碘缺乏病阶段性目标。
6、农村改水受益人口覆盖率和卫生厕所普及率2000年分别达到93.5%和56.25%。
7、全省3-6岁学龄前儿童入园率达到42.86%。
8、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53%,男女入学性别差从1990年的1.51个百分点下降到2000年的0.08个百分点。全省已墓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9、青壮年文盲率从1990年的9.31%下降到2000年的2.18%。
10、家庭教育知识普及率达到91%。
我省在实施《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儿童发展的条件、水平存在明显差异,儿童发展的整体水平亟待提高;贫困尚未消除,特别是边远山区、贫困地区,经济文化基础较差,卫生、教育等条件相对落后,要解决实施《儿童纲要》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还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随着社会的进步,还将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新的问题,如儿童权益保护问题、儿童生存环境问题、流动人口中儿童的保健、教育等问题都期待着在新的历史时期能够有较大的改善。
《湖北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儿童规划》)按照国家、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及《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总体要求,根据我省儿童发展的实际情况,以促进儿童发展为主题,以提高儿童身心素质为重点,以培养和造就21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为目标,从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4个领域,提出21世纪第一个十年儿童发展目标及实现目标的策略和措施。
总目标
到2010年湖北省儿童发展的总目标是: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儿童健康的主要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家平均水平;在高标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同时,积极发展幼儿教育,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逐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逐步完善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保障儿童权益;全面改善儿童成长环境,使困境儿童受到特殊保护。
主要目标及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加强妇幼保健综合服务,保障儿童获得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主要目标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开展婚前保健工作。全省婚前保健知识普及率达到70%以上。婚前医学检查率城市达到85%,农村达到60%。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率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40%。
--开展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全省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9‰以下。
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
--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1/4。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80%,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
--孕产妇保健覆盖率达到85%以上,城市达到95%,农村达到80%。提高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覆盖率。
--减少孕产妇产后出血死亡率。
--减少孕产妇缺铁性贫血发生率。
3、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分别下降1/5。
--降低肺炎、新生儿窒息等5岁以下儿童主要死因的死亡率。
--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以县为单位控制在1‰以下。
--继续保持高水平的计划免疫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0%以上。将乙肝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逐步将新疫苗纳入常规免疫管理。
4、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增强儿童身体素质
--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4。
--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
--4-6个月婴儿母乳喂养率以省为单位达到85%以上,适时、合理添加辅食。
--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
--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5%以上。
--减少儿童维生素A缺乏。
--儿童保健覆盖率达到85%以上,城市达到95%,农村达到80%。逐步提高儿童及流动人口中儿童保健覆盖率。
--中小学生《国家体育锻练标准》及格率达到90%以上。
5、加强儿童卫生保健教育
--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预防未成年人吸毒。
--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群中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蔓延和增长。
--开展儿童心理健康问题和不良行为的咨询、预防和矫正服务。
策略与措施
1、进一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湖北省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加大执行和监督力度,规范母婴保健服务,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2、坚持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对妇幼保健、疾病控制等基本卫生服务经费的投入,逐步做到以高于卫生事业总投入的增长速度而增加。
3、巩固和提高县、乡(镇)、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稳定农村基层卫生队伍,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各级卫生人员培训,加强对基层的指导。
4、加强县医疗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产科、儿科建设,配备产、儿科基本设备和急救设施,提高服务水平和急救能力。积极发展医疗、预防和保健等综合服务。
5、积极推行母婴保健保偿、计划免疫保偿、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及儿童危重疾病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公众享受妇幼保健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6、加强对孕产妇产前、产中和产后的保健服务。做好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和管理,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加强产后出血等主要死因的预防措施,建立有效的就诊急救系统,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7、以生殖保健为中心,开展妇童保健、青春期保健、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遗传咨询工作;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努力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8、进一步推行和应用计划免疫、口服补液疗法、食盐加碘、婴幼儿科学喂养、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儿童生长发育监测等技术。积极防治儿童多发病和常见病,加强儿童口腔、眼等五官保健。在贫困地区和维生素A缺乏地区,做好维生素A缺乏的干预工作。继续研究减少早产低出生体重、新生儿疾病、儿童营养不良或营养过剩、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儿童意外伤害等预防措施。
9、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使妇女和儿童(包括流动人口在内)获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大力提倡母乳喂养,巩固和提高爱婴医院质量,将“爱婴行动”深入社区、家庭。
10、按照省预防控制艾滋病的规划,宣传预防知识,加强对艾滋病控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增加经费投入,落实综合性预防措施。严格惩治毒品犯罪,特别是针对儿童的毒品犯罪,让儿童、孕妇远离毒品。
11、开展优生优育、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大媒体宣传力度,通过“新婚学校”、“孕产学校”及各种类型的家长学校深入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健意识和利用卫生服务的能力。在儿童中普及心理卫生知识,提高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对儿童进行青春期教育、不吸烟及不吸毒的教育。
二、儿童与教育
树立学校、社会、家庭一体化大教育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重视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优化配置教育资源,进一步调整教育结构和布局;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的教育水平;加强对各类学校的管理和指导。
主要目标
1、提高学前儿童受教育率
--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适龄儿童都能接受学前三年教育;农村普及学前一年教育。
--发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
2、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
--小学入学率继续保持在99%以上,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
--初中儿童入学率达到95%以上,完成率达到90%以上,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
--为流动人口中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创造条件,使其能顺利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3、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高中阶段在校生规模达到240万人左右,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5%左右。
--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逐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4、发展特殊教育
--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
--改善特教学校办学条件,全面提高特殊教育办学质量。
5、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依托中小学、幼儿园、社区开办各类家长学校。
--使家长掌握一定的科学育儿知识,提高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的知晓率。
策略与措施
1、坚持依法治教,加大教育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 教育法制观念;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建立教育行政执法制度和执法监督制度,加强教育执法队伍建设。
2、继续增加教育经费投入,建立教育投入保障机制。按照《 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保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切实提高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提高教育事业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教育投入保障体系。
3、切实保障经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保障残疾儿童、孤儿和流动人口中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切实保障女童受教育的权利。继续实施义务教育提高工程、西部教育开发工程、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和长江新里程计划等助学工程,完善奖学金、困难补助和勤工俭学制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完善落实以“奖、贷、助、补、减”为主要内容的资助家庭困难学生的政策与制度。
4、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教师学历层次。加强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建立并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业准入制度。提高教师队伍质量。建立政府“名师培养”专项基金,实施教师培训的“百、千、万”计划。加快培训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造就一批能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的名教师,培训万名左右的中小学骨干教师。
5、大力实施素质教育,把素质教育贯穿于中小学幼儿教育之中,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各个方面,贯穿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技术教育各个环节,贯穿于青少年成长和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进一步增强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觉悟;注重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在加强文化基础知识教育的同时,注重学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使学生的思想品德、人文素养、科学精神及身心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6、切实加强体育工作,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运动技能,养成坚持锻炼的良好习惯,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合作精神和坚强毅力。确保学生体育课程和课外体育活动时间,使学生有强健的体魄。
7、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利用计算机网络、数据库、多媒体、数字仿真等信息技术,改革传统的教育教学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满足个体不同的学习需要,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利用互联网基础设施和多媒体远程教育手段,将湖北教育资源开拓到网络上,实现教育的远程化、个性化,向学习化社会迈进。通过“统筹规划,重点建设,工程示范,分步实施”,建立起符合我省实际,适应不同层次教育需要,覆盖全省城乡的教育信息化体系。
8、搞好社区教育,提高社区全员素质。进一步理顺社区与学校的关系,实现社区、学校互动育人。有条件的社区可创建社区学校,组建家长学校,提高学生家长及父母的素质。依靠关工委,组织广大离退休教育工作者积极参与城市、农村社区教育和其他教育。加强校外教育基地建设,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实践活动;完善社区图书馆、文化馆、少年宫或活动中心、体育场地建设,满足学生和居民的闲暇生活需要。
9、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和理论研究。办好各类家长学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与方法。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完善和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权利。
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2、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控制和降低以儿童为侵害目标的各类刑事案件。
--禁止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残疾儿童。
--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3、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并减少重新犯罪率。
--中小学普遍进行法律知识教育。
4、在诉讼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
--基层法院建立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或采取适当的回避制度。
5、省及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建立儿童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6、提高公民对于保护儿童权益各项法律、法规的知晓率。
策略与措施
1、宣传普及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动员全社会重视和保护儿童权益。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 儿童权利公约》。
2、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摧残、虐待、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严禁教唆未成年人吸毒。
3、社会、学校、家庭要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严禁体罚虐待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伤害。严厉查处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
4、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有关儿童法律知识、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有关人员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要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要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做法,要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促进他们的就学与就业。
5、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教育儿童遵纪守法,提高儿童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6、建立保护儿童权益的工作网络。防止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及时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
7、积极建立面向儿童的法律援助机构,完善法律援助体系和网络,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
8、加强儿童权益保护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四、儿童与环境
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尊重并鼓励儿童积极参与改善环境的各项活动。
主要目标
1、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55%以上。
--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95%以上。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0%以上。
--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5%以上。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40%以上。
--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40%。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在Ⅱ级。
2、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尊重儿童、爱护儿童,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
--为儿童提供必需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经济发达的市、县(市区)办好青少年科技馆。
--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
--加快示范图书馆建设,至少要健全少儿图书阅览室。
--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的质量,确保其安全无害。
--为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增加社区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市、州、县至少要有一处较高水平的、综合性的儿童校外活动场所。
3、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提高残疾儿童的康复率。
--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抚育、医疗、康复、教育状况。
--基本达到每个地级市有1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抚育能力的儿童福利院。
策略与措施
1、落实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将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儿童事业的投入。
2、依法加强生态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宣传贯彻《 水法》和《 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3、广泛开展全民环境意识教育,动员全民开展植树造林,增加森林和绿地面积。积极治理水质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
4、继续抓好农村改水改厕。加强农村卫生厕所的建设和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指导和服务。
5、进一步开展城市文明创建工作。城市重点抓好供、排水,污水垃圾处理,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加强垃圾处理场(站)的建设,加快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进程。
6、发展儿童校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完善校外教育法规。将儿童校外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设施的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强化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加强农村儿童科技、文化园建设。加强对儿童校外活动场所的科学管理,提高社会效益。
7、鼓励创作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舞蹈、戏剧、美术等作品。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丰富儿童精神生活。
8、加强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和游乐设施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完善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安全监察,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减少儿童意外伤亡。
9、要加强对儿童文化市场和电脑网络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打击非法出版物,禁止各种媒体传播色情、暴力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信息,消除不良文化对儿童的侵害。加强对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
10、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11、加大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为孤儿、残疾儿童、弃婴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加强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减少流浪儿童数量和反复性流浪。加强正规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和服务职能。
12、继续在全社会倡导“爱护儿童,教育儿童,为儿童做好事,为儿童办实事”的公民意识,尊重儿童的创造力,培养儿童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组织与实施
1、实施本规划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规划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监测评估。
2、各级政府应把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3、各级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
4、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和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人大、政协要加强对《儿童规划》的检查监督。
5、各级政府要保证对实施规划的经费投入,同时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社会赞助。
6、在完善卫生监测,教育督导、国家统计、法律监督的基础上,形成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监督机制。加强信息收集、分析、反馈和交流,建立定期检查、审批制度。并通过年度检测、中(终)期评估检查,对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难点、重点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7、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原则,及时总结推广经验,评比表彰。
8、及时调研实施《儿童规划》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各级政府制定儿童工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9、各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把本规划的宣传纳入工作计划,有步骤的开展宣传工作,加大对儿童事业的宣传力度。
10、本规划由湖北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监测与评估
一、目标
通过收集和整理反映儿童规划执行情况的数据资料,分析儿童发展现状和趋势,评估本规划的实施效果,监督和推动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原则
1、全面性原则。监测评估应全面体现本规划主要目标的实施状况。
2、科学性原则。监测评估工作要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客观,手段与方法先进、科学。
3、可操作性原则。监测评估方案要切实可行,易于操作和监督检查。指标尽可能量化,设立分性别的统计指标,并纳入国家统计制度和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
三、监测评估机构
1、湖北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妇女儿童规划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儿童规划》的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组。
统计监测组由省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其职责是:
--制定本规划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设立分性别的统计指标,完善分性别数据库。
--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
--向国务院妇儿工委和省妇儿工委提交湖北省儿童状况统计监测报告。同时负责指导全省县以上儿童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其职责是:
--制定检查评估方案。
--审评年度统计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
--开展阶段性评估,向省妇儿工委提交评估报告。
--指导县以上儿童规划的评估检查工作。
2、各市、州、县(市、区)政府都要建立儿童发展规划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认真开展监测评估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儿童规划》和本地区规划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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