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监办保险代理和保险公估公司开业验收指引
北京保监办保险代理和保险公估公司开业验收指引
(保监京发[2002]102号)
2002-5-14
为规范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开业验收工作,使验收工作保持统一性、规范化,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关于调整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审批程序的通知》(保监发[2001]165号)和《关于保险中介市场准入和业务营运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257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关于保险中介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函[2002]30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开业验收工作指引。
一、验收对象和范围
(一)开业验收对象
验收对象为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的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
(二)开业验收范围
验收范围主要是审核筹建公司开业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并对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和验收,同时负责对保险代理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谈话。北京保监办有指导辖内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筹建工作的职责。
二、验收内容
(一)申请开业资料的审核
对申报的开业材料主要审核筹建公司所报材料是否齐备、完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包括:
1、申请开业报告
开业申请报告应说明与筹建申请时的股东、资本金、股本结构和公司名称等方面的变动情况以及各项筹备工作完成情况。
2、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要求。
3、内部管理制度
(1)内部管理制度应审核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制度、财务制度和人事制度等是否齐全。
(2)内部管理制度与市场操作和有关保险监管规定是否相符,同时应对内控制度的具体内容审查:
a、组织框架,应列明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 各个部门等的组织框架;
b、决策程序,应表述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等的决策程序;
c、业务制度,应包括业务操作基本流程、业务管理模式、以及与业务有关的书面格式;
d、财务制度,应包括对现金、支票、发票等的管理制度, 以及企业基本的财务管理制度;
e、人事制度,应基本包括人员的招聘、培训、绩效考核、解聘和福利待遇等制度。
4、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资格
(1)高级管理人员应填具规范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表》,并附照片、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资格证书等复印件。同时应重点审核:
a、《任职资格表》所填内容是否齐全,与身份证明、学历
证明等资料内容是否一致;
b、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和副总经
理等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c、鉴于保险中介机构规模较小,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但不得在本筹建公司兼任总经理职务。
(2)是否提供公司董事会关于任命或聘请有关人员的决议书及董事的签字。
(3)关于筹建负责人问题。保险中介机构的筹建申请被批准之前,筹建负责人可以为保险公司员工,但保险公司的员工不能在获准开业的保险中介机构中兼职。
5、员工名册
(1)核对公司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书》复印件是否齐全,且一一对应。
(2)代理公司员工持证比例是否达到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公估公司员工持证比例是否达员工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6、股东或合伙人名册及合法性证明文件
(1)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通过营业执照复印件应了解:该股东企业建立时间,法定代表人与其他股东企业和筹建公司是否为同一人,以及该企业是否通过工商年检。
(2)加盖法人股东财务章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
审查财务报表中反应的有关财务状况,并关注出资股东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情况和盈利情况。
(3)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鉴于保险中介机构从申请至正式批准开业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在此期间出资人调整难以避免,无须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复,但是出资人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7、验资报告
核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资本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应重点关注:
(1)是否附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接受保险中介机构的委托,为其验证资本并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3)资本金入账是否在同一银行的同一账号上,并应加盖银行注资专用章。
8、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
应包括:
(1)计算机硬件设施的配备情况及数量;
(2)业务、财务软件管理系统的配备情况,应附有关说明材料或操作界面。
9、营业场所证明文件
租赁营业场所的应出具房屋租赁合同,并且提供出租方房屋所有权证明;购买营业场所的应出具房屋购买合同。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现场验收
自接到符合要求的开业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安排现场验收。现场验收的主要工作一是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开业的可行性进行验收;二是进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谈话;三是对申报材料进行逐项核实。
1、听取筹建公司的汇报
(1)要求筹建负责人对筹建工作等情况进行简要介绍。
(2)了解股东情况,主要包括股东的背景资料、持股比例、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
(3)了解筹建期间股东变化情况,主要是与批筹时股东的增减变化情况,股本金额及结构变化的原因等情况。
(4)针对申报材料审核中的问题进行沟通,要求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2、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初审谈话
谈话内容应包括:
(1)被谈话人对自己工作经历的大致介绍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对筹建公司未来经营思路的介绍;
(3)机构未来发展计划;
(4)了解被谈话人对监管法律法规的理解程度,强化依法经营意识。
3、现场核实
(1)基本办公设施是否到位,包括办公桌椅、电话、传真、打印机等情况,查看营业场所布置是否符合中介机构的营业要求。
(2)计算机软、硬件设施是否与所报材料相符。应注意:
? a、是否能够实现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
?b、是否能够保障软硬件环境的安全性。
(3)了解关键部门及岗位人员的到位情况。
(4)与部分关键岗位人员谈话。包括财务人员(会计、财务人员)、主要内勤人员和外勤人员。
(5)调查筹建期内有无经营活动。
(6)核查筹建期内账务记录是否清楚、规范。
(7)核查资本金入账凭证和验资报告原件。
三、验收程序
(一)成立验收小组
成立两人以上的开业验收小组,确定验收小组组长。
(二)出具对申请材料情况的初步意见
1、验收小组成员先分别对开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验收小组成员安排时间进行意见汇总,研究现场验收
重点。
(三)下发《现场验收通知》
确定验收时间和验收小组成员后,将有关现场验收时间、内容、小组人员等传真通知筹建公司。
(四)进行现场验收
现场验收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听取筹备组对有关情况的汇报,同时验收小组将材料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反馈。
第二阶段,验收小组分别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谈话,以及对财务和业务情况验收,并与关键岗位人员谈话。对谈话、财务和业务验收情况,验收小组要作好笔录。
第三阶段,验收小组组长将验收情况总结性反馈给筹备组。
(五)拟写验收初审意见的报告
待筹建公司材料齐备后,我办形成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开业验收情况初审意见的报告,上报中国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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