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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2003年度第三十一批次 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4]109号
  • 【发布日期】2004-04-02
  • 【生效日期】2004-04-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2003年度第三十一批次 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2003年度第三十一批次
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闽政文[2004]109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关于莆田市2003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莆政土〔2003〕35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荔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荔城区农用地38.1936公顷(其中耕地29.202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荔城区拱辰街道办事处南郊村水田28.7711公顷、园地4.6303公顷、其他农用地4.173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9.0976公顷,濠浦村水田0.4313公顷、园地0.129公顷、其他农用地0.0584公顷,合计征用集体土地47.2912公顷,作为莆田市2003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供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家供地、地价、用地定额等规定要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莆田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被征用耕地的农业税费按规定核减。

四、莆田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批次农用地转用38.1936公顷计入莆田市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莆田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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